最高院孙建国|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几个亮点问题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参考价规定》)已于2018年9月1日施行。该规定共有35个条文,主要是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行为。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该司法解释,将《确定参考价规定》的特点整理成“八大亮点”问题,在此进行阐释。
亮点一: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中拍卖、变卖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而确定了委托评估是原则,不评估是例外的规则。虽然这里规定了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但是却没有明确由谁来确定、怎么确定的问题。实践中,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稳妥起见,人民法院往往还是委托评估。委托评估往往周期长,费用高,当事人负担重。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和尝试新的确定财产参考价的方式。实践表明,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协议确定参考价,向有关部门定向询价,既快速、又无费用负担。特别是随着网络大数据的发展,以大数据方式确定参考价更是便捷快速,成本低廉。为解决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确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参考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可见,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新增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确定参考价规定》形成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新模式,极大地拓宽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渠道,对解决长期以来评估周期长、费用高、财产处置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在法定优先的基础上,规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
我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参考价规定》在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分别对四种确定财产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既相互关联先后有序,又相互独立可以直接选用。1.法定优先原则。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委托评估的,就只能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2.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采取哪种方式就采取哪种方式,但如果处置的财产不能通过该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外。3.客观实际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的,就不能采用当事人议价的方式;如果财产没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就不能采用定向询价的方式;如果需要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或者是尚不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网络询价平台尚无数据可以询价)的,不能采用网络询价方式。4.依法有序原则。如果不存在前面所说的特殊情况,就要按照《确定参考价规定》的规定,依次按照顺序逐一采取。首先要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的,采取定向询价方式;定向询价不成或者不能的,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这样既符合法定委托评估的要求,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还符合客观实际。
亮点三:借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数据的优势,创设了网络询价的特殊规则
借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数据的优势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是《确定参考价规定》司法解释的创新,更是《确定参考价规定》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网络的特点和大数据的发展趋势,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确定参考价规定》专门用了八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几乎占到规定的四分之一,对网络询价进行了规定,创设了网络询价的特有规则。除此之外,还有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就网络询价与其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前后共计16条对网络询价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的网络询价工作的新机制。网络询价特有的规则主要包括:1.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司法询价平台名单库。2.向名单库中所有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3.不论一个还是几个,只要有平台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了询价结果的,就不准许其他平台的延期申请。特别注意的是报告中没有给出财产参考价的,不视为出具询价结果。4.要对网络询价报告是否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进行形式审查。5.经过审查,不论一个还是几个,只要有平台出具的询价报告不存问题的,就不要求其他平台进行补正。6.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提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亦或是异议成立但经过补正的网络询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7.网络询价费按次计算,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支付给与其最接近的一家或者几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
亮点四: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赋予委托评估以新的内容
虽然《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但实践中,仍有大量财产确实需要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因此,委托评估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传统委托评估中存在的评估周期长、透明度不高、当事人负担重等问题,《确定参考价规定》专门用了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超过了规定的四分之一,对委托评估进行了规定,重新确定了规则、细化了标准。除此之外,还有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就委托评估与其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前后共计18条,从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到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从法院委托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从异议的提出到审查处理、从评估结果的采纳到评估费用的计付等一系列问题,对委托评估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的委托评估新规则。委托评估的新规则主要包括:1.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并审查通过后,再推荐给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之所以这样确定,一是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行业协会与评估机构没有利益关系,且不受地方影响,避免廉政风险的问题;二是考虑到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系统对名单库中评估机构的司法评估工作进行管理,承办人可以对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价,每年系统会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除名条件的,商请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得再将其推荐进名单库,从而加强对委托评估工作的监管。2.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人民法院摇号(系统自动进行)两种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且一次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最高人民法院研发了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全国法院都是一个摇号规则,且由系统自动完成,并全程记录,防止人工干预和暗箱操作。3.人民法院首先委托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评估期限为三十日,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五日。5.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或者补正说明,又未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其退回委托材料,并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评估报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7.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评估机构未按期作出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交由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8.财产处置成交的,评估费用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财产处置未成交的,评估费用采取实际支出的原则。9.人民法院撤回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用按实际支出计付;因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需要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重新评估的费用按照原评估费用的30%计付;因评估机构的原因,被人民法院通知退回委托资材的,不计付评估费用。《确定参考价规定》不但规定了委托评估的办理程序,还规定了办理期限和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五:在送达的基础上,创设了公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报告的新方式
《执行中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这里虽然规定了要发送评估报告,收到评估报告后可以提出异议,但是,以什么方式发送,以什么标准判断为收到,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实践中,有相当多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跟法院“玩失踪”,打电话不接、住址又没人,造成法院无法送达,只能公告,时间长,严重影响财产处置效率。《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从这一条可以看出,《确定参考价规定》不但确定了两种发送方式,并且限定了条件、明确了标准。一种发送方式是送达。只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另一种发送方式是公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两种方式从两个方面解决目前各类报告送达难的问题,既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发送行为,又解决了被执行人难寻导致公告送达期过长的问题。
亮点六:新增了网络询价费、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和计付标准
《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每种方式是否收费,以及费用的计付标准均不相同。《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的费用的计付标准和费用的负担。1.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两种方式均无需费用。当事人议价,不借助第三方,无需任何费用,除法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外,任何财产都可以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可。因此,具有便捷高效、争议少、零费用的特点。由于只有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才可以采取定向询价的方式。所以,尽管定向询价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高,鉴于其局限性,不适用于所有的财产。2.网络询价按次计付费用。无论有多少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这一份费用只给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一家或者几家网络询价平台。未按期出具网络询价报告或进行补充说明,人民法院因此委托评估的,网络询价不计付费用。3.委托评估的费用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算评估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为基准计算评估费用;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计算评估费用;重新评估的,按照原评估费用的30%计算评估费用;因评估机构未按期出具评估报告,又不申请延期,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人民法院另行委托评估的,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规定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且确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解决费用的垫付问题。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
亮点七:以提高效率为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
之前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人民法院给当事人发送评估报告和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为了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规范执行工作,《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共计10条对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中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到询价、评估,从异议的提出到拍卖、变卖程序的启动,涵盖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各个环节,将财产查控与财产变价紧紧衔接在一起。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重大变化:1.对原来没有规定时限的问题,《确定参考价规定》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期限、网络询价的期限、委托评估的期限、启动财产变价程序的期限等。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个期限,一是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期限;另一个是启动财产变价程序的期限。《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查封财产长期不处置的问题,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2.对原来规定了时限的问题,《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缩短了期限:一是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的期限从5日内缩短到3日内;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从10日内缩短到5日内。以上关于期限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确定参考价规定》效率优先的原则。
亮点八: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询价评估系统
《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询价评估系统应当具有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摇号过程等功能,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系统,一是可以统一全国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标准,规范执行行为;二是统一委托评估的摇号规则,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加强对评估机构和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监管,违反规定的,按照规定除名;四是避免各地法院重复建设,节省司法资源。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用系统规范行为,用系统监督管理,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对解决传统评估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在《确定参考价规定》施行后,建立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和询价评估系统上线前,需要采取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在选定、委托网络询价平台或者评估机构时,可以暂时沿用本地现有做法或者模式,但其他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确定参考价规定》执行。询价评估系统将与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网络拍卖、限制消费、指挥管理等系统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系统。该系统的上线,将实现执行案件从登记立案到财产查控、从确定参考价到网络拍卖、从款物发放到案件报结的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管。《确定参考价规定》的施行、询价评估系统的上线,必将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公开、更加高效、更加公正。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执行查控系统,基本化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建立网络拍卖制度和系统,基本化解了财产处置变现难题。《确定参考价规定》的施行,解决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确定参考价规定》的施行,对于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各环节公开性、公正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编辑:成书彦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往期回顾
官网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河南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汇总
股权交易创新与传统财产法理论反思
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司法实务|法律观点
在法学理论研究的道路上
点一盏小灯
照亮彼此
也照亮前路
转载申明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法盏」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法盏”公众号。
文中图片版权均归原著作权人。
与此同时,我们热烈欢迎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向本公众号投稿。
投稿邮箱:fazhan201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