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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对赌协议中的违约金调整与利息管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人民司法 Author 贺剑
01
现金补偿不是违约金
(二)即使业绩承诺是合同义务,现金补偿仍非违约金退一步,即使业绩承诺是对赌协议的一项合同义务,现金补偿约定仍然不是违反业绩承诺之违约金。以下讨论两种潜在见解:1. 现金补偿或为投资方分红损失之违约金。有观点认为,在与股东对赌场合,业绩承诺是股东的合同义务,股东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业绩承诺未能兑现,系违反义务 ;投资方因此遭受分红损失,有权请求股东支付现金补偿即违约金,并受制于违约金调减规则。该分析不能成立,因为业绩承诺并不等于分红承诺。即使有业绩承诺义务及其违反,公司通常也无义务向对赌场合下作为投资方的股东分配利润。投资方不会因业绩承诺的违反遭受分红损失,自无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旦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阙如,作为约定损害赔偿的违约金亦如无本之木。退一步,即使业绩承诺在解释上包含分红承诺,或者对赌协议就此另有约定,现金补偿约定仍然并非违反该分红承诺之违约金。理由有二:其一,现金补偿与分红损失补偿可以并存。前者为出资交易之估值调整(对价调整);后者为出资后投资方所享有之股东特别权益。其二,现金补偿与投资方的分红损失在计算上有重大差别,难以解释为后者之预先约定即违约金。现金补偿通常以出资本金为基数,乘以(基于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比值计算得出的)一定比例 ;公司分红以及对应的分红损失,则必须以实际可分配利润为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如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至少 30% 用于现金分红之类的约定。两者风马牛不相及。需指出,基于实际可分配利润的分红义务,不同于基于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差额的分红补足义务。后者性质上与对赌协议中的现金补偿类似,都是公司对特定股东(如投资方)的特别资产分配。因此,在业绩承诺未兑现时,对赌协议不大可能叠床架屋,同时约定分红补足义务与现金补偿义务。再退一步,即便业绩承诺在解释上还包含分红补足承诺,现金补偿约定仍然不是违约金。在通常情形,现金补偿以出资本金为基数,与分红补足义务明显有别,上文的两项理由亦可适用于此。在少数情形,即使两者的计算不无相似,例如现金补偿等于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差额,或者该差额的一定比例,两者原则上也可能并存。倘若认为两者同一,即分红补足就是指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约定仍不过是分红补足义务之数额的细化规定,而与违约金无涉。2. 现金补偿或为投资方所持股权贬值损失之违约金。这亦难以成立,道理类似 :投资方就股权贬值欠缺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从就此约定违约金。首先,股权贬值并非瑕疵担保意义上的瑕疵,投资方无权请求减价或者违约损害赔偿。相反,投资方作为股东,原则上应以所持股权为限,一方面可以分享股权增值之收益,另一方面也须承担公司经营不善以及股权贬值之风险。其次,公司或股东承诺未来业绩(而非夸大现实业绩),并以此作为公司估值和交易定价之基础,也不构成欺诈,投资方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承诺业绩即未来收益预估公司价值和股权价格,具有天然不确定性,投资方作为商事主体,既认可此种估值方法以及交易对方声称的承诺业绩,从而接受较高的公司估值与股权价格,自应预见出价过高之风险,难谓遭受欺诈。退一步,纵然投资方有权基于瑕疵担保、缔约过失等请求赔偿股权贬值损失,即现金补偿可以被认定为该股权贬值损失之违约金,鉴于现金补偿数额正好等于股权预估价格与股权实际价格之差额,即股权贬值损失,现金补偿也无任何调减余地。
02
现金补偿应以出资本金为上限
03
股权回购中的违约金调整与利息管制
04
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并存之特殊问题
(二)上市成功时,投资方是否还有现金补偿请求权这是一个更为隐蔽的重复计算难题。在我国,上市成功定然意味着投资方的原始股权巨额增值,因此,事后来看,出资交易中的股权价格肯定未被低估。基于估值调整之理念,投资方应无权请求估值调整即现金补偿。实践中也不乏对赌协议明确约定,一旦公司上市,现金补偿条款即自动失效 ;或者约定,一旦公司上市,即取消当年的现金补偿,亦即间接保留此前的现金补偿。但是,倘若前述自动失效或部分失效之约定阙如,又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业绩承诺未兑现时,依照约定,股东或公司诚然应支付现金补偿,这是估值调整机制的应有之义。不过,该机制也有固有局限 :其至多基于对赌年限内的公司业绩评估公司和股权价值,忽略了公司上市对于公司价值尤其是投资方所持股权价值的巨大影响。基于现金补偿约定的估值调整之合同目的,应将其适用范围限缩解释为公司未曾上市时,以免公司和股权的实际价值在上市场合明明很高,无估值调整之余地,但公司和股东却仍须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之矛盾情境。一旦公司上市,除非另有约定,现金补偿约定即自动失效,尚未支付的现金补偿无需支付,已经支付的应予返还。
作者:贺剑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16期
编辑:成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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