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产业司法数据分析报告(2018-2021)
综艺产业司法数据分析报告(2018-2021)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课题组[1]
目录
综艺产业司法数据分析报告(2018-2021)
一、免责声明
二、报告概要
三、报告说明
(一)内容说明
(二)筛选条件
(三)案件数量
(四)数据来源
四、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数据可视化
(一)案件相关外部信息
(二)案件相关内部信息
一、免责声明
本报告仅是对2018-2021年综艺产业相关案件中各维度数据的宏观描述及分析,所有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信息,虽笔者已尽最大努力收集信息,但因大数据采集无法做到完全穷尽,故本报告不保证所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本报告所列内容谨供行业同仁参考。依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本数据报告制作者无关。
二、报告概要
从案件数量来看,由于疫情、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综艺产业相关的诉讼案件数量呈波动下降趋势;从案件类型来看,由于综艺节目的生产流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作品,因此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著作权领域;从案件的标的来看,综艺节目相关诉讼案件的争议标的主要集中在50万元以下的区间,基本上属于小标的案件。因此,笔者认为,从综艺节目法律服务市场的角度来看,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体量并不大,相关法律服务的需求主要还是集中在非诉领域。
三、报告说明
(一)内容说明
本司法数据报告以可视化方式,分析2018年至2021年综艺产业民事纠纷案件中各维度项下数据变化趋势及背后原因。
(二)筛选条件
1.时间[2]:2018、2019、2020、2021年。
2.案由[3]:人格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3.全文内容包含(满足任一条件):综艺、真人秀、脱口秀、选秀节目、相亲节目、美食节目、亲子节目、访谈节目、情感节目。
4.行业[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当事人[5]:排除【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件数量
11430件
(四)数据来源
1.数据库:Alpha数据库[6]。
2.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2月2日。
四、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数据可视化
(一)案件相关外部信息
1.数量及地域
图表1 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数量
四年中案件数量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
其中,2018年至2019年案件数量呈大幅上涨趋势。自2018年以来,网络综艺和各种现象级综艺节目开始大规模出现在大众视野中,面向不同受众的综艺节目持续产出,综艺节目数量的增加也伴随着相关纠纷的增加。
2019年至2021年,案件数量呈急剧下降趋势。笔者分析,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在各个方面对综艺产业造成了震荡,创作、拍摄及后期制作等多个环节几乎停滞。因为疫情对人员出行和接触的管控,剧组不能开工,艺人没有通告,一时间纠纷大幅减少,而且即便存在纠纷,人们囿于疫情管控,也尽量避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另一方面,广电总局也颁布了较多与综艺产业息息相关的政策,产业整体较之前更趋向于规范化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数量的降低。
从案件的整体数量趋势来看,笔者预测接下来与综艺产业相关的案件数量将可能继续呈下降趋势。根据《2020腾讯娱乐白皮书》《2021腾讯娱乐白皮书》显示,2018年到2021年综艺数量是呈波动下降趋势的,且因当下疫情的持续影响及综艺政策管控力度的加强,很有可能导致纠纷数量的下降。
图表2 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总数地域排名及案件数
从地域分布来看,四年来,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为重庆市、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北京市,分别占比31.50%、20.58%、13.66%、10.31%、6.53%。其中重庆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3601件,这可能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在重庆地区进行了大量的诉讼维权有着一定的关系。
2.法院层级及类型
图表3 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分布情况
按法院类型区分,2018-2021年综艺产业发生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50.40%;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37.93%,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仅9.05%,说明综艺产业的相关案件总体来说都案情较为简单或标的额较小,所以需要高级法院裁判的比例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铁路运输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也占了一定的比例。经笔者进一步检索,图中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主要来自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这些案件的案由均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而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图中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主要来自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3.审理期限[7]
图表4 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审理期限情况
2018-2021年,在明确提及审理期限的裁判文书中,22.49%的案件审理时间处在30天以下的区间内,41.32 %的案件审理时间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31.75 %的案件审理时间处在91-180天的区间内;四个年度所有综艺相关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82天。
对明确提及审理期限的案件的审级进一步拆分,一审案件中,30天以内审结的有522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6.14%;31-90天审结的有2950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34.71%;91-180天审结的有2918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34.33%;181-365天审结的有367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4.32%;365天以上审结的有32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0.38%。二审案件中,30天以内审结的有1571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53.84%;31-90天审结的有893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30.60%;91-180天审结的有36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1.23%;181-365天审结的有5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0.17%;365天以上审结的有9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0.31%。
对明确提及审理期限的案件的一审案件的程序进一步拆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2574件,占一审程序比例的30.28%;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5926件,占一审程序比例的69.72%。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结合上述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发现,综艺产业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总体是较短的,在一审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也很高,这从侧面反映出综艺产业内的纠纷多数属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疑难案件相对较少。
(二)案件相关内部信息
1.涉案综艺节目梳理[8]
(1)综艺节目名称
图表5 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所涉前十二综艺节目名称
笔者对检索案件中所涉的综艺节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选择了涉案数量排名前十二的综艺节目形成图表5,根据图表可知,综艺节目《中国好歌曲》的涉案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十一个综艺节目,对涉及该综艺节目的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是权利人以他人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在全国主要省市开启了大规模的批量诉讼案件,故涉及该综艺节目的案件数量遥遥领先。此外,综艺节目《中国新歌声》、《中国之星》也同样是权利人进行批量诉讼维权才致使涉案数量较多。
(2)综艺节目类型
图表6 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所涉类型占比
笔者选取了几个较有代表性的当事人,根据这些当事人所涉案件中出现的综艺节目,按照其类型进行划分形成了图表6。
从图表6左边的饼状图可以看出,音乐类综艺节目产生的纠纷最多,占比高达约98%,这也与上述涉案综艺节目中音乐类综艺节目数量最多形成了呼应。到目前为止,之所以音乐类综艺节目引发的纠纷比例如此之高,笔者推测,很大的原因是音乐类综艺节目中产生了大量歌曲,而这些歌曲被擅自用于KTV演唱、营业场所播放等等的情形是十分普遍的,其侵权方式简单、成本较低,所以如果权利人进行批量维权,是非常便捷且能获得可观收益的。
由于音乐类综艺节目存在批量维权的特殊性,故笔者将剩余2%的案件进行了单独统计分析,形成了图表6右边的饼状图,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综艺节目所涉案件的梳理,笔者发现各类型的综艺节目所涉案件数量基本相差不大,该类综艺节目发生纠纷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类综艺节目的数量及知名度,如推理类综艺节目较多,知名度较高的就有《我是大侦探》《明星大侦探》等,所以涉及相关类型的案件就相应较多;又如家装类综艺节目市场上很少,所以相关的纠纷案件也较少。
2. 当事人情况
(1)较有代表性当事人概览
图表7 部分涉案当事人案件数量统计
笔者以综艺节目的权利人为导向,梳理出图表7较有代表性的六位当事人,其之所以有代表性,笔者综合考量的因素如下:①该六位当事人所涉案件绝大多数是以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身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②该六位当事人所涉案件数量较多,总量达11051件,占案件总数的96.68%;③该六位当事人知名度较高,属于较大规模的节目制作公司、网络平台或电视台。
结合上图的可视化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灿星”)进行了非常积极的维权行动,针对其制作的音乐类综艺节目如《中国好歌曲》《中国好声音》《中国之星》等在中国主要省市提起了大规模的批量维权诉讼;除去上海灿星之外,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9]也提起了较多数量的诉讼,两公司均为湖南广播电视台的下设公司,有着广播电视台雄厚实力的支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爱奇艺平台是目前国内三大视频网络平台之一,其针对享有著作权的综艺节目也提起了一定数量的诉讼;东方卫视是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星频道、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近三年来也就相关综艺节目提起了一定数量的诉讼维权。
综合上述当事人的情况分析,笔者总结出如下现象:一是对综艺节目进行维权的主体大多是有雄厚实力的企业;二是除去上海灿星批量维权的情况,总体上来说,综艺产业近四年的案件数量并不多。笔者分析,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综艺制作门槛较高,有实力的公司往往也有着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所以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低;二是目前综艺市场整体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较低,综艺的出品、制作、发行等还主要集中在少数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手中,如前所述,该类公司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而中小型公司又很难触及综艺领域,所以形成了综艺产业纠纷较少的形态。
(2)当事人行业分布
图表8 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行业分布情况
在选择当事人的行业分类时,笔者仅选择了“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由于Alpha数据库在进行行业雷达检测中,只要检测到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就会将该案件列入检索结果中,所以形成了上述行业分布的可视化图。通过图表8可知,案件中除了双方当事人都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外,有一方当事人还可能属于“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可见,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联系更为密切且更容易产生纠纷。
3.案由[10]分布
图表9 2018-2021年综艺产业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笔者在进行检索时,结合综艺产业的特质及可能发生纠纷的环节,先进行了初步检索,进而根据初步检索的情况,选择了一级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选择“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是考虑到,综艺节目多涉及节目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纠纷;选择“合同、准合同纠纷”是考虑到,在综艺产业链条中,每个环节都会产生大量的合同,势必会遭遇纠纷;选择“侵权责任纠纷”及“人格权纠纷”是考虑到,可能会存在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艺人在综艺节目中的姓名、肖像、声音等情况。
从案由占比情况可以看出,案由几乎都集中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其他三类案由相关案件数量较少,可见综艺产业纠纷目前较多集中在知识产权板块。
图表10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下次级案由案件类型及数量
在图表9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下一级案由案件进行占比分析,得出图表10,从图表10案由案件占比情况可以看出,案由几乎都集中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类纠纷”,共11067件,占比98.34%。
图表1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类纠纷”下次级案由案件类型及数量
在图表10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类纠纷”的下一级案由案件进行占比分析,得出图表11,从图表11案由案件占比情况可以看出,案由几乎都集中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共11037件,占比99.73%。
图表12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下次级案由案件类型及数量
在图表11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的下一级案由案件进行占比分析,得出图表12,从图表12案由案件占比情况可以看出,案由大部分集中于“其他案由”。笔者对检索出的“其他案由”案件再进一步核实发现,该类案件的判决主文页面显示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笔者推测,部分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适用案由时,并未细化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下一级案由,而仅仅笼统使用了范围较大的案由,所以数据库在进行细化识别时,无法将此类案由案件进行分类,故归类到“其他案由”类别。在除去“其他案由”案件的基础上,笔者发现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数量为4405件,占除去“其他案由”案件数量的79.96%。
综合以上对案由进行的四级细化拆解,我们可以大致判断,综艺产业的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著作权领域,而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被侵害最多的著作权权利类型是放映权。再结合前述关于涉案综艺节目及类型的分析,笔者经对此类案件进一步研究发现,侵害放映权的案件往往对应的是音乐类综艺节目,诸如综艺节目《中国新歌声》《中国好声音》《中国之星》等,其节目中演唱的音乐歌曲版本被广泛盗版运用于各大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供公众点播演唱,侵害了综艺节目著作权权利人的放映权,由于涉案的音乐类综艺较多,所以对应侵害放映权的案件数量也较多。
根据图表12,除了“其他案由”和“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数量排第三的案由是“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笔者对该类纠纷案件进一步研究发现,该类案件判决书中,法院在适用案由时,仅使用了“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或“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的笼统表述,并没有细化到具体的侵害权利,所以大数据无法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案件数量排第四的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笔者对该类案件判决书做进一步分析后发现,侵权方多是未经综艺节目权利人同意,即将相关综艺节目用于互联网或数字电视中供公众点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综艺节目。
综上,我们将“其他案由”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排除,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与侵害著作权相关的综艺节目案件中,侵害的权利主要围绕“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音乐类综艺的特质,其画面及声音可供人点播演唱,所以产生了较多侵害放映权纠纷;网络作为类似于综艺节目的视听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所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也占有一定数量。以上两大权利也与前述当事人行业分析的数据报告产生呼应,双方当事人除了同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外,一般提供歌曲点播的主体往往是KTV、酒店、民宿等,所以“住宿和餐饮业”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密切相关;一般提供他人点播综艺节目的主体往往是互联网科技公司、视频公司等,所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也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密切相关。
4. 标的额
图表13 综艺产业案件标的额分布情况及占比
经累计计算发现,在11430件案件中,有11083件案件明确提及案件标的额。对于未提及标的额的案件,笔者推测原因有二,一是案件本身不涉及标的额;二是部分数据未被系统识别出。鉴于明确提及案件标的额的案件数已经占总案件数的96.96%,故笔者对剩余3.04%的案件不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图表13仅对明确提及标的额的案件做了分析,比例为这些标的额范围的案件占明确提及标的额案件总数量的百分比。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0892件,在所有案件中占比95.29%,在明确提及标的额案件中的占比为98.28 %。此外,50万元以上的案件仅有191件,在所有案件中占比为1.76%,在明确提及标的额的案件中占比为1.72%。
从上述案件标的额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案件标的额都在50万元以下,反映出了我国综艺产业相关纠纷的争议金额较小。结合前述案件相关内部信息的分析,笔者认为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与音乐类综艺有关的涉诉案件多为批量诉讼,侵权人侵权事实明确,法律关系清晰,单个案件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不高;二是其他类型的涉诉案件往往侵害综艺节目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践当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整体判赔标准不高。
(三)判决结果相关信息
1.结案方式及审理程序
图表14 综艺产业案件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案件主要集中于一审和二审,其中一审案件有8500件,二审案件有2918件。上诉率为:25.53%。
2.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图表15 综艺产业案件一审裁判结果情况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有8256件,占比为97.13%;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70件,占比为0.82%;其他的有128件,占比为1.51%,笔者对该类“其他”案件进一步分析发现,这类案件一部分是因为系统未识别出一审的裁判结果,另一部分是因为案件被移送至其他法院,因该类案件占比较小,故笔者不再对其进行拆分。
一审案件中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极高,这也揭示了以下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原告方注重权利维护,维权能力呈现出较高的水准。这也与前述当事人的特点形成呼应,即目前综艺产业相关案件原告方当事人均是大制作公司、大视频网络平台或省级电视台及其相关企业,拥有雄厚的实力,配备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出综艺产业相关案件纠纷可能较为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较少,所以支持原告的比例较高。
(2)二审裁判结果
图表16 综艺产业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分布情况
2018年-2021年的四年间,二审案件数量为2918件,占案件总数的25.53%。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843件,占二审案件比为97.43%;改判的有61件,占二审案件比为2.09%;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二审案件比为0.03%;其他的有13件,主要是由上级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相关法院审理的案件,该类案件占二审案件比为0.45%。
从以上数据分析,综艺产业相关案件的上诉率较低,二审结果改判率较低。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综艺产业相关案件通常不会出现事实部分难以认定的情况,如综艺的著作权人、综艺的内容、衍生开发过程甚至侵权的事实等,都是能够固定下来的,所以法院的主要工作其实就是基于事实并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观点做出评判。
3.文书类型
图表17 综艺产业案件文书类型占比情况
在笔者检索出的11430件案件中,最后的法律文书均是以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形式出现,而无调解书。其中案件以判决书形式出现的占比高达98.29%。笔者分析可能的原因是,在综艺产业的相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调解意愿并不高,所以未产生调解书;抑或是因为调解书基本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所以通过大数据无法检索到。
注释
[1] 课题组成员:黄娟、方云涛、陈特、金家铭、朱建中、郑皓元,执笔人为朱建中,图表制作人为朱建中、郑皓元。
[2] 此处需说明,Alpha数据库中的显示时间为判决时间。
[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此处选择一级案由为“人格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4] 此处需说明,Alpha数据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智能检索案件所涉机构及当事人进行了行业分类,即此处使用了Alpha数据库中的行业雷达功能。
[5] 笔者在检索中发现,该类当事人提起的具有一定体量的案件虽满足笔者的前四项筛选条件,但实际案件情况却仅涉及音乐电视作品、电影等,与综艺产业并无关联,为了提升数据分析的准确性,笔者将其排除。
[6] Alpha数据库为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一款法律大数据检索工具。
[7] 包含所有明确提及审理期限的一审和二审案件。
[8] 此处需说明,由于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曾一度改名为《中国新歌声》,且检索的案例中《中国新歌声》的案例占绝大多数,故此处数据中《中国新歌声》的涉案数量包括《中国好声音》的案件纠纷。综艺节目《我是歌手》从2017年开始改名为《歌手2017》,随后按年份延续,出现了《歌手2018》《歌手2019》《歌手当打之年》,此处为便于统计,统一使用《我是歌手》,涉案数量包括《我是歌手》《歌手2017》《歌手2019》的案件纠纷。
[9] 现已更名为“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
[10] 此处涉及所有案由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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