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 | 新设竞争垄断委员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3月16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竞争垄断委员会及专业审判团队设立情况通报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竞争审判团队法官司品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竞争审判团队法官兰国红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干部张晓天主持。
一、新设竞争垄断委员会,配备竞争审判专业团队
宋鱼水副院长通报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委员会及专业审判团队设立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中,严格依法裁判,规范市场行为,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同时,积极回应行业关切,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满足人民美好期待。北京知产法院在审理北京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同时,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国家反垄断局行政处罚的垄断行政案件,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竞争垄断类案件审理工作中承担越来越重的职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底,受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共计1436件,审结1244件,其中,受理一审案件529件,审结470件,受理二审案件907件,审结774件。在全部审结案件中,判决结案652件,占比52%;调解结案43件,占比3%;裁定发回重审、准予撤诉、驳回诉讼请求、移送管辖等方式结案占比45%。特别是近年来,知产法院受理的竞争垄断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涉及领域、行业逐年扩张,案件类型也日趋全面。其中,2020年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184件,2021年达306件,增幅近66%,预计2022年竞争垄断案件的收案数量将超过500件。上述案件不仅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以及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而且越来越多的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如: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为更好服务保障首都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提高竞争垄断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新设了“竞争垄断委员会”,并配备了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委员会和专业审判团队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依法妥善审理竞争垄断类民事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中提到的“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竞争垄断类民事案件,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以及企业的规模优势,又要遏制企业滥用优势,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竞争垄断类案件审理,积极回应新产业、新模式司法需求,推动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数字北京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强化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竞争垄断类案件的审理,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水平,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是积极有效审理竞争垄断类行政案件,发挥司法审查职能,构建司法行政协同的大保护工作格局。依法受理竞争垄断类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保障市场主体诉讼权利。加强竞争垄断类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统一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的标准,提升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作,协同保护,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构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大保护工作格局。
三是努力加强竞争垄断类审判人才培养,实现特色人才储备,淬炼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精神,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竞争垄断委员会打造成竞争垄断类审判人才的培养平台。成立以资深法官和青年法官、法官助理相组合的专业审判团队,通过资深法官发挥传帮带作用、青年法官集中承办案件、法官助理深度参与审理的形式,培养一批专业化审判人才。同时,鼓励支持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积极参与各种学术讨论和调研活动,激发学习、研究的积极性。通过竞争垄断委员会的平台发现人、培养人、推出人,实现平台效果和个人价值“双增共进”,为特色审判贡献人才。
四是广泛深入开展竞争垄断类调查研究,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五子”联动提供司法智慧。通过发布白皮书和年度典型案例,提炼司法规则和形成裁判标准,为立法、修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发出北京声音。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和“两区”“三平台”建设提供司法智慧。
五是研究探索涉外竞争垄断类案件审判机制,提升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诉讼优选地。研究探索涉外竞争垄断类案件管辖制度,积极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确保涉外案件的裁判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加强国际交流,拓宽国际视野,在竞争垄断领域的全球治理中彰显中国形象。
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市场竞争持续活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竞争垄断案件数量仍将保持高增长态势,相关案件的审判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也将面临更多新任务、新挑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审理,更好服务保障首都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发布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
谢甄珂庭长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三例垄断案件。
案例一:某协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527号
原告:某新媒体公司
被告:某协会
【案情】
原告某新媒体公司系VOD点播设备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被告某协会在KTV音像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拒绝签订《许可协议》的行为以及《许可协议》的部分条款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以合理条件与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影作品)及录音录像制品(简称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鉴于原告在履行双方《许可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在此前提下考虑原告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拒绝与其签约,具有正当理由,没有产生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效果。《许可协议》中关于原告“应提示KTV经营者向被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等约定的目的在于协助被告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亦没有产生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故被告的涉案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时建中教授
本案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从涉案领域的特殊性出发作出了与先前判决一致的相关市场界定,并基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和重要性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竞争损害为标准对被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将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和失信情况认定为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将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且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排除认定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案的争议问题既包括著作权法问题,也包括反垄断法问题,与我国法院之前同类案件的判决思路一脉相承,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提供给了较为完整和清晰的分析方法。
案例二:某通信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671号
原告:某通信公司
被告:某投资公司、某系统公司、某系统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情】
原告某通信公司认为被告一某投资公司、被告二某系统公司、被告三某系统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成都地铁专网通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给原告带来了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一次单独的招投标事件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被告二在涉案地铁专用无线通信设备的招标事件发生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被告二给客户出具的《制造厂商说明函》以及拒绝开放API端口等行为并未导致排除及限制竞争的后果,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限定交易、拒绝交易行为,且被告二拒绝开放API端口具有正当理由,故原告主张被告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能成立。被告一、三均未直接实施任何被诉行为,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时建中教授
本案提出了招投标案件中不必界定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并超越商品与地域因素界定了招投标案件中的独特相关市场,即“招投标事件”;打破了需求替代分析与供给替代分析之间的界限及适用次序,创设了以“中标”结果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全新方法;明确了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的核心判断要件,即限定交易违法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限定交易的能力,拒绝交易违法的核心标准是拒绝行为直接导致了竞争损害且被拒绝方没有替代性选择。本案判决在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和垄断行为识别上都进行了大胆尝试和创新,提出了较多的全新主张,就一些之前未曾遇到的问题,给出了独特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某石油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788号
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
被告:某石油公司、某国际公司
【案情】
被告某石油公司、某国际公司享有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的相关权益。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在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建设了两台锅炉,为被告二提供注气服务,双方自2001年至2013年逐年签订了多份协议。协议终止后,被告二不再与原告续签。原告认为,二被告在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油田开采所需的注汽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被告通过实施差别待遇和拒绝交易,排除、限制了原告在正常竞争秩序中可以合法获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涉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涉及买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在本案所涉及的全国稠油油田产区固定式锅炉注汽服务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二不再与原告续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且涉案油田产量和销量持续下降,被告二拒绝与原告交易具有正当理由。原告与某案外公司在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交易安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被告二与该案外公司进行交易不构成差别待遇。被诉拒绝交易和差别待遇行为影响的是交易关系的一方,而非需要由反垄断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刘继峰教授
形式上,垄断行为大都以合同方式实施,如何确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技术性剥离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建立在合同本身有效性及终止的基础上,这是合同自治的体现,也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合同自由。案件的结论准确把握了合同自由的不可随意剥夺,合同自治中的风险和矛盾只能由合同法来解决,不能随意转致适用反垄断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为法律所保护的是竞争,不是单个竞争者或交易人的利益。构成违法的前提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危害消费者利益,而不仅仅是针对交易人的损害。案件结论把握住了反垄断法的本质。
本文源自: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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