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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庭2022年度典型案例

法盏 2024-07-07


2022年,上海破产法庭在上级指导和院党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发挥破产制度拯救与出清功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海破产法庭全年共审结破产清算、强清及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2830件。其中,重整成功8件、和解成功14件,清理、盘活资产47.4亿元。一年来,我们通过繁简分流、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举措,致力案件审理质效提升,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不断总结提炼审判规则和审理经验,培育典型案例,在全年审结的案例中,总结了一批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展示破产制度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创业护民生,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独特作用。



一、积极开展预重整和重整,助力民营企业焕发生机


为尽早救治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上海破产法庭于2022年5月出台《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鼓励在司法重整程序前开展预重整,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司法指引功能,有机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程序,及时挽救危困企业。如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债务人在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辅助下与投资人自主进行商业谈判,成功重整。再如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中,及时甄别发现企业挽救价值,启动重整程序不仅维系了企业持续运营,最大限度提升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还一并解决了执行积案。


二、灵活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帮助小微企业快速摆脱债务困境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上海破产法庭注重保市场主体,针对小微企业债权债务简单、决策灵活简便的特点,积极引导债务人从破产清算状态转入和解程序,通过催收应收账款,积极沟通协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筹款还债等方式,提升债务清偿实效,保留小微企业营业存续。2022年成功将14件破产清算案件转为和解。如上海稚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以宽容、鼓励诚信经营理念,引导陷入困境的创业者与债权人和解成功,获得“喘息空间”,并通过信用修复,帮助创业者轻装上阵,重走创业之路。


三、贯彻绿色低碳理念,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上海破产法庭在审理涉环保问题企业重整案件时,注重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从破产企业所涉环境问题的修复治理、费用安排、程序衔接、重整方案制定及执行等方面,探索推进降污减碳协同治理和企业重整转型升级。如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面对破产企业存在的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充分发挥重整制度优势,强化污染治理,将绿色环保经营方案融入重整计划,推动长江口航运码头污染治理并实现绿色环保升级。


四、保民生稳就业,实现企业生存与债权人利益双赢


上海破产法庭优化破产审判运行机制,通过“执”“破”衔接、府院联动等工作机制,努力保市场主体护民生。如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整案,帮助陷入经营困境的涉民生医药企业恢复营业,医保药店恢复营业,保障了周边群众防疫抗疫基本用药需求,得到债权人高票支持。再如上海臻恒光电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促成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与债权人和解,解决了债务清偿问题,保住了市场主体,也保住了20名职工就业岗位,债权人清偿率也大幅提升。


五、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提高债权清偿率


在依法受理、审理破产案件的同时,上海破产法庭注重对破产程序中“逃废债”的甄别与惩戒,积极适用破产法上撤销权等制度,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恢复责任财产,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非法损害;指导管理人加大债权申报审查力度,严防虚假债权申报。如管理人诉赖某某破产撤销权一案中,依法判决破产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予以撤销,返还破产企业,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基础。再如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对恶意诉讼形成的200万元债权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检察建议,依程序撤销了原审判决,使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大为提高。






案例一

依法适用重整强裁  保障内河航运企业绿色转型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航运码头  环保升级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

案件概要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港公司)于1993年9月24日经核准设立,注册资本4,500万元,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由于为关联企业提供多笔担保,该公司引发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债务逾10亿元。依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三岔港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码头承租方经营管理混乱、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但码头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外高桥港区、保税区相接,西临黄浦江,地理位置优越。三岔港公司名下拥有岸线使用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为保住三岔港公司营运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三中院依申请裁定将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审理期间,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期限整改,否则三岔港公司名下营运许可资质将被吊销。三中院指导管理人迅速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整改,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施工扩建,确保地面雨污水等统一汇集并经沉降处理后循环用于港内喷洒,大幅提高码头用水回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外加装围墙、增加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有效管控码头扬尘,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在接管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施工、审价费用情况下,管理人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施工费用近60万元,按共益债务予以清偿,并在债权人会议中以专项议案方式充分披露环境问题及处理方式。同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码头租赁合同,收回租金1,200余万元。

经两轮市场化公开招募,本案成功引入投资人,并着重将码头后续环保经营方案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除出资人组因失联而逾期未表决外,担保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请求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三中院审查后认为,除出资人组外,其余各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清偿率提升至5%,较模拟清算下零清偿有了显著提高;三岔港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组权益调整为零的方案公平合理,且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能有效延续三岔港公司的经营价值,有助于恢复公司经营能力。三中院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现重整计划中有关环保经营事项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充分运用重整制度功能,保留企业运营资质及优势资源,促进内河航运码头污染治理实现绿色环保升级的典型案例。一是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运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整体盘活了企业优势资源,使之恢复营运以创造更高价值,解决了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的障碍。二是切实体现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司法重整,助力内河航运企业环保升级,采用共益债有效实现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及协同增效。码头改善后的优质服务以及地理优势,极大地有利于企业后续对外拓展业务,提升了经营效益,更好为外高桥保税区、港区提供配套服务,达到了企业重生和生态保护的双赢效果。


案例二

市场化预重整  高效挽救危困企业重生

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预重整 探索程序衔接

案件概要

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置业)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及市政工程等业务,主要资产为可售商品房楼盘。因房产销售困难致鼎立置业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约7.84亿元。鼎立置业曾尝试自行重组,但因相关各方存在分歧而自救未果,急需司法介入进一步推动沟通磋商,以明确重整可行性,进而提高重整成功率。然鼎立置业又顾虑一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将会有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后果。2022年6月,鼎立置业依《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向上海三中院提交《预重整申请书》。三中院受理后,依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推荐提名,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在三中院指导、监督下开展各项预重整工作:接受债权申报;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相关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并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共识;组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等各项工作。

鼎立置业在预重整对重整价值及其可行性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形成《预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并以公司已符合重整受理条件,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为由,向三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时提名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期间的管理人,鼎立置业债权人会议也表决同意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期间管理人。三中院于9月28日裁定鼎立置业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重整期间,充分衔接利用预重整中开展的债权申报审核、审计评估等工作成果,高效完成债权审核等各项重整程序工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获得各表决组一致表决通过。11月17日,三中院经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批准鼎立置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成功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从不足0.2%提升至近5%,担保债权则将得到足额清偿,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三中院出台《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后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案件,对探索预重整规则应用具有示范意义。一是预重整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行,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与司法指引功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临时管理人依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推荐确定,债务人在临时管理人辅助下与投资人自主进行商业谈判,三中院则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促使重整可行性和成功率有了大幅提高,且避免了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被清算的风险结果。司法提早介入企业挽救,提高了企业重生机率。二是重整程序衔接预重整降低了重整成本,提高了重整程序质效。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后,预重整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得以与后续重整程序有效衔接,预重整中开展的债权审核、审计评估,以及已同意的表决意见等重要工作成果,均在重整程序中得到沿用,极大提高了重整效率。本案重整程序仅用时51天,极大降低了程序成本。


案例三

保留医药电商资质和营运价值  满足居民用药需求

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网络零售药店  民生保障

案件概要

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一网公司)曾为国内医药线上商城销量排名前三品牌,旗下包括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及多家线下零售药店。因近年来企业转型等原因,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困境,对外负债逾5亿元。2022年2月,健一网公司向上海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健一网公司名下有六家拥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的零售药店,具备较高重整价值,但相关门店医保资质将在2022年7月底到期。时逢疫情防控期间,为缓解防疫抗疫周边居民配药难题,尽早推动药店复工复业,三中院克服疫情影响,在线迅速指导管理人与相关医保、药监部门远程沟通协调,将相关医保资质期限延续至同年9月底。同时指导管理人与股东、债权人沟通谈判,及时申请健一网公司转入重整程序。2022年7月11日,三中院依申请裁定本案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期间,通过公开招募及市场谈判,成功引入医药行业投资人,并以快速恢复营业为原则制定重整计划草案。8月26日,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以职工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全票同意,普通债权人组同意人数占比88.37%,债权金额占比99.72%的高比例,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9月2日,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通过府院联动,在企业经营资质到期前迅速完成人员招聘、工商手续变更等工作,重建互联网线上药品通道,恢复了经营,保障了居民购药需求。

典型意义

本案积极发挥重整制度功能,推动濒临破产清算的涉民生医药企业重生,帮助医保药店恢复营业,保障群众用药基本民生需求。一是疫情期间依托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府院联动,及时解决药店医药资质延续问题,保留了企业核心价值。药店复工复市后,保障了居民用药需求,并得以发挥疫情防控“哨点”功能。二是通过市场化重整引入同为医药行业的投资人,制定以营业恢复为原则的重整方案,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有助于“互联网+医药”新业态和线上购药新消费模式的发展。    


案例四

“执转破”化解执行积案  重整盘活工业厂房

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执转破  盘活工业厂房  化解执行积案

案件概要

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富坊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运营事项为开发建设13幢厂房并进行出租、物业管理。敦富坊公司因拖欠建设工程款等,共涉执行终本案件十余起,执行总标的额约2.5亿元。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海三中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敦富坊公司以其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为由申请重整,三中院依法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敦富坊公司名下13幢厂房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厂区,评估总价1.72亿元。厂房用于分割出租,而租户经营业态各异,还存在违章搭建现象。经审核确认26户债权人总额达4.22亿元债权,模拟清算下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仅为2.52%。而且,13幢厂房中有10幢存在未竣工验收无法办理产证的历史遗留问题。重整中,经公开招募产生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规划将厂区进行功能转型,打造成为军工电子信息特色产业园。依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优先债权人、职工债权、社保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将提升至7.91%。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均获得通过。三中院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转破盘活工业厂房、化解十余起执行积案的典型案例。一是一揽子解决全部执行积案。通过执转破机制,发挥了破产程序概括性集中清偿制度优越性,一次性化解十余起执行标的额达2.5亿元的执行终本案件,有效助力解决执行难。二是以执转破机制发挥挽救困境企业功能。在执转破审查中及时发现企业挽救价值,启动重整程序尽力挽救企业,通过盘活企业核心资产达到维系企业持续运营的效果,同时最大限度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案例五

依托信息技术高效和解  高新技术企业重获新生

上海臻恒光电系统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知识产权  应用信息技术

案件概要

上海臻恒光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恒公司),是一家开发军用光电遥感系统的民营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臻恒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时值“新冠”疫情期间,合议庭克服疫情影响,及时督导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开展接管电子账簿及无形资产、债权申报审核等各项工作。同时经调查发现,债务人从事的开发军工用遥感光电技术,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多项稀缺知识产权,具备挽救价值,而债权人仅3户、183万元的债权总额也不高。三中院遂指导管理人引导债务人通过和解程序挽救企业。2022年10月,三中院依债务人申请,裁定破产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和解期间,管理人在三中院督导下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多次召开线上协调会,沟通引导债务人以多渠道多种方式解决企业负债。最终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清偿率从不到1%提升到83%。和解协议草案经在线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100%通过,20名职工继续就业。2022年11月,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正值疫情期间,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开展线上办案,促成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从破产清算转和解成功。一是发现企业具备营运价值后,积极推动通过和解程序挽救企业,既保住了市场主体,解决了企业债务清偿问题,也保住了20位职工就业岗位。二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审理效率。全程通过线上接管电子账簿及无形资产、线上债权申报审核、网络债权人会议、线上协调会等方式,推进审理程序,克服了疫情影响,极大提高了效率,和解程序仅用时22天。


案例六

善用破产解除权盘活农用地  运用检察监督程序撤销虚假债权

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农业企业  盘活农用地  撤销虚假债权

案件概要

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都种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营业务为蔬菜种植和种子加工销售,拥有多个蔬菜良种新品种权,曾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称号。其主要生产资料为承租的约200亩集体所有农业土地,每年需向土地管理方支付使用费40余万元。2017年始,因经营陷入停滞,该公司将土地进行分割对外转租,转租收取的租金用于维持日常开支。由于无力继续支付使用费,近1/4涉案农用地处于闲置。依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种都种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期间,针对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与土地管理方主张清退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在合议庭指导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债务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涤清涉案农用地上的合同关系。同时,引导次承租人和土地管理方协商达成共识,允许无长期租赁意向的次承租人以支付占用费方式继续使用土地至农作物成熟完成采收;将有长租意愿的次承租人和相应土地交由土地管理方进行直接管理,一揽子解决转租合同清理和农用地退还问题,同时保障了部分次承租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债权审查中,管理人发现某债权人持生效判决书申报的200余万元债权系通过恶意诉讼方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之规定,代表债务人申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最终原判决被撤销。据此,该申报人的债权不予确认,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也相应增加了10.9%,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后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功能,“一揽子”妥善化解了涉农纠纷矛盾,并依法撤销了恶意诉讼虚假债权,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利益。一是妥善运用破产制度的待履行合同解除权,通过解除转租合同,移交相应土地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农用地合同纠纷,盘活闲置已久的农用地,整合了分割使用的农用地,助力产业优化和乡村振兴;二是依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况,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依法撤销虚假债权,最大程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公正的受偿利益。


案例七

给予小微企业“喘息”空间  诚信创业者轻装上阵

上海稚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自行和解  信用修复  创业保护

案件概要

上海稚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稚汇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为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系一位80后海归创业者,从事儿童早教业务。因受市场环境变化影响等因素,稚汇公司于2019年起陷入经营困境。2021年11月,稚汇公司向上海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后发现,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在创办稚汇公司过程中,除全额投入注册资本100万元外,个人向稚汇公司出借款项200余万元用于经营,现债务人已无任何资产。在稚汇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后,股东积极采取寻找同行承接学员剩余课时措施,妥善解决全部学员费用近180万元。除剩余一户债权人近60万元拖欠租金外,无其他债权人。审理期间,三中院指导管理人进行充分沟通,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股东按协议清偿减免后的债务,债权清偿率由零增加至12%。2022年2月,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解除了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小微企业创业者与债权人自行和解清偿债务,企业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一是针对债权人数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充分发挥自行和解制度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仅历时90余天即和解成功,帮助小微企业高效清理债务,获得重生;同时债权人的清偿率也得以提高,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和解达成后,诚信创业者债务减免,获得喘息良机并摆脱创业困境;撤销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其信用得以修复,帮助诚信创业者轻装上阵,提振继续创业信心。



案例八

巧用和解程序提升清偿率 服装贸易小微企业重获新生

若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经销资质保留  保市场主体

案件概要

若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峰公司)于2010年11月成立,从事服装销售。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于2021年9月裁定受理若峰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若峰公司在上海、辽宁和天津开设3家门店,具有品牌经销商的资质,公司主要资产为衣物存货470余箱,若径直破产清算处置变现,不仅处置周期较长,存货也将大幅贬值,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仅约4%。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尽力以和解方式妥善解决债务问题。2022年1月,依债务人申请,三中院裁定若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经协商,股东自愿筹集资金128万余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同时合议庭督导管理人完成外地店铺资金回笼,以多种方式积极清收应收账款共计60余万元,有效扩充偿债资金;另一方面,为保证债务人品牌经销商资质存续,继续保留债务人门店经营,并通过整合门店、仓库以及关闭亏损店铺等方式压缩运营成本。最终,和解协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提高至20%。2022年3月10日,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认可若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若峰公司和解程序。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和解制度挽救了服装销售小微企业,同时避免了破产清算存货大幅贬值,保障了债权人受偿利益最大化。一是引导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转和解程序,通过沟通协商股东自愿筹款还债,以及管理人积极催收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和压缩运营成本等措施,使得平均清偿率提高了16%;二是保留债务人继续营业,防止服装存货清算处置大幅贬值的不利后果,也保住了债务人品牌经销商的资质,使得债务人的经销渠道得以维系和延续,为实现再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案例九

运用撤销权制度打击逃废债  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

原告上海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诉

被告赖某某、上海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案件概要

2020年4月,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账册后发现,科技公司曾于2020年1月向赖某某(系科技公司财务人员)付款30万元,账面记载为其他应收款,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无偿转让财产”情形,应予以撤销。管理人遂向赖某某发函要求其退回,赖某某接到通知后,不但未退回,反而将系争款项转给了关联公司上海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管理人遂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判令赖某某返还30万元并归于债务人财产。赖某某辩称30万元系物流公司的款项,属于一般往来走账,不同意返还。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向赖某某支付30万元的行为发生在该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前一年内,系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应予撤销。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赖某某应返还30万元,归入债务人财产,统一清偿给全体债权人。赖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破产撤销权制度追回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破产制度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财产利益,以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本案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向赖某某无偿转让财产,赖某某收到管理人要求返还通知后非但不返还,还将系争款项转给了关联公司,存有逃废债的主观恶意。本案判决打击了破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逃废债行为,确保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


案例十

依法规制债权确认之诉 防止滥用诉权损害仲裁裁决效力

原告上海捷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

被告林某、第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件概要

2019年9月,上海捷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年12月17日,林某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生效裁决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林某债权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依法成立,遂确认债权。信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仲裁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不应认可该份生效裁决书,林某申报债权依据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林某债权不应予以确认,故信息公司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林某辩称涉案债权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信息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信息公司的起诉。

上海三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林某债权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信息公司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均已被依法驳回。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故林某享有的债权已由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管理人据此确认林某债权并无不当。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虽具有破产衍生诉讼的特殊性,但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并无二致,不能以债权确认诉讼否认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以及仲裁结果。三中院遂裁定驳回信息公司起诉。信息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诉讼与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不同方式与途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的救济途径作出了审判监督程序或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本案债务人认为管理人据以认定债权的生效仲裁裁决错误,不应通过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途径要求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实体争议进行重新审理。在债务人已穷尽《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救济程序,以及仲裁程序已有明确生效裁决结果的情况下,信息公司再行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有违《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不能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的“替代”程序。


本文转自“上海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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