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与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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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年前某一天,一艘英国游船出海,突然遇到了暴风雨,狂风巨浪击破了游船,船舱进水,慢慢下沉,四名船员逃到了救生筏上。
船上一共有四名船员,船长杜特勒,水手史蒂芬和布瑞克,还有一名在船上做侍者的帕克。帕克十七岁,是个孤儿。
没有水,没有食物,四人随波逐流,在海上熬到了第十九天。十七岁的帕克因为饥渴难耐,偷偷喝了海水,病得奄奄一息,蜷缩在一边。
船长杜特勒绝望之下,提议四人抽签,决定谁先死,以救活其它人。布瑞克反对抽签,船长就用眼神示意布瑞克看着昏睡着的帕克,并怂恿史蒂芬说:“没有其它的办法了,只能用帕克救大家的性命”。
史蒂芬用小刀刺破了帕克的颈内静脉,杀死了他。后来的几天,这三名船员吃喝着帕克的血和肉,直到第二十四天,船长在获救当天的日记中写道:“当我们吃着我们的早餐时,一艘船出现了……”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人类的基本规矩。但是,在那片浩瀚无边的大西洋里漂荡的救生筏上,在仅存的四个人之间,这个原则同样适用吗?牺牲一个同伴以保全多数的三个人,是否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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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能接受一个说法: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几乎是所有文明法律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基于我们身处在一个紧密联系、人数众多的社会环境之内,只要是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哪怕若干年后时代变了,当时多数人杀戮少数人的行为也不会被追究。
在最危险的时候,为了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这三名船员的行为可以被原谅吗?如果他们不杀死并吃掉这个同伴,他们肯定会一起死去,几天后他们的尸体都会在大西洋炽热的海面上晒成肉干,遥远的大陆上的法律对他们不再有丝毫意义。
并且,他们已经坚持到了最后,他们并没有上船之前就杀掉可怜的帕克,把他做为食物储藏起来,而是苦苦坚持了十九天。即使是这个时候,他们甚至还没忘记民主的手段——想要抽签决定牺牲哪个。
有的人会坚称,即使饿死,也绝对不能做伤天害理的事!这样说的人一定没有挨过饿,不要说十九天,饿上一、二天再来评判就可能大不一样。冯小刚导演的电影《一九四二》中有一个桥段,富家小姐逃荒出来坚决要带着自己的猫,路上哪怕有一口吃的也要给猫,但是饿到最后,照样把猫煮成了羹。而另一个男人则被饥饿的溃兵和驴肉一起煮了果腹。哪一个会想到要抽签?
更并且,这三个活下来的人,他们后来娶妻生子,他们的后裔中可能有许多对人类做出了卓越贡献的科学家、企业家、政治家,甚至可能有反法西斯领袖,甚至未来世界中拯救地球的超人。这难道不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嘛?即使他们的后裔中没有产生卓越人物,但这三个人的后裔必然会多于那个可怜的男孩,百十年后,数十、上百新生命会因为当年的这一举动而鲜活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那么,让一个因为喝了海水而注定生命不保的瘦弱男孩,为此做出牺牲就绝对没有道理吗?
看来,无论是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还是为了大多数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来看,帕克死亡事件都可以被看成不得已而为之,甚至可以说是人类理性选择的必然的结果、智慧的结局。
为了多数人生存下去,当时已经奄奄一息的帕克就应该牺牲自己,保全大家。如果这要是帕克自己提出来,或者像某些影视作品中的故事那样,负伤的人为了不拖累大部队而毅然自尽,这个帕克无疑会成为英雄,成为集体主义的典范。
麻烦的是,这个资产阶级小赤佬没有这个觉悟,不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舍己为人,而且还用仅有的一点力气拒绝参加抽签,弄得大家不得不上手段。最后的结果是:尽管帕克反对,多数人为了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还是团结起来杀掉了帕克,直接后果就是多数人因为一个人的牺牲而活了下来,并且繁衍了大量新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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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是,人类生存的意义就是以人为本,进而就是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本。在大多数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最危险的时候,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换取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最理性的选择,并不违反正义。
另一种观点是:生命权,免受痛苦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以任何理由剥夺帕克的生命权都是谋杀。哪怕帕克本来过一分钟就会自然死亡,但在这一分钟之前主动结束他生命,就是谋杀行为。
哪种观点正确?
先来看第一种观点,即只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并不违反正义,甚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正义。这个观点是英国政治哲学家边沁最先明确提出的,有个名称叫做功利主义哲学。
后世的许多政治哲学都吸收了这一观点,究其原因,这种观点最容易被大多数人接受,因而更容易被统治者当成团结族群、维护统治的最理直气壮的理由,因为他们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以“为了人民”为理由而对少数人进行专政。
观察各个民族和国家,你会发现,越是容易被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就越是功利主义色彩浓重的民族,他们非常容易被几句口号煽动起来。
在西方,以人民的名义自古就是有传统的,早在古希腊雅典时代,苏格拉底就因为言论获罪,而被人民投票判处了死刑。苏格拉底之死至今仍然是质疑“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的口实。
耳熟能详的一个笑话:一个人去衙门办事,公务人员嫌他麻烦,拒绝为他服务,此人指着门口的牌子说,你们明明写着为人民服务。公务人员轻蔑地说:“你是人民吗?你只是一个人,而人民是大多数。”
逻辑上毫无问题,你是工人,但你不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是永远正确和先进的,而作为个人,你会有各种各样的错误,甚至成为一名工贼。这种逻辑推演下去,人人都会成为那个可怜的帕克。
法西斯主义就是比较典型功利主义者。墨索里尼、希特勒,都高举着人民利益的旗号带领多数人民迅速消灭掉了被他们指为“人民公敌”的人。首创“人权宣言'的法国大革命,最早开了这个先河,一批又一批清洗“人民公敌”,最后就连大革命的领袖们也没能逃脱这台人民的绞肉机。
在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原则之下,帕克之死应该成为后世人类群体生活的一个典范。虽然抉择艰难,但在最后关头,我想功利主义原则一定会对你起作用。
那场海难中的那条救生筏上,在杀死帕克之前,执刀者动手前还进行了祷告。一个相信神明的人在最危险的时候尚且如此,我们这些只相信“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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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是:生命权,免受痛苦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以任何理由剥夺帕克的生命权都是谋杀。哪怕帕克本来过一分钟就会自然死亡,但在这一分钟之前主动结束他生命,就是谋杀行为。
这种观点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赋予人的那些基本权利。有发票吗?逻辑学家说,从一个正确的前提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而从一个错误的前提则什么都能推导出来。基本人权如果是一个不容置疑的结论,那么它的前提是什么?
眼见为实,从射电望远镜到电子显微镜,我们看到的一切都不支持这种基本权利。我们看到的只是大到星云星系、小到细菌病毒间的弱肉强食。我们自以为无穷无尽法力无边的宇宙都会在将来某一时刻坍塌成一个其小无内的奇点。人的基本权利在哪里?
世界各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也无不遵循着这一规律,胜者为王,强者为王,王者通吃,偶尔能行些仁政就被称为圣主,带领人民多杀异族就被称为大帝。动物世界没有理论,所以更加符合自然规律,看看央视每天播放的“动物世界”吧,所讲述的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人的基本权利在哪里?
你可能不服气,你会说,我的基本权利不用谁来赋予和授权,我为了自己不受残害,就要保卫自己。那么好吧,人人都这么想,都这么做,最后的结果是拳头硬的保护了自己的权利,拳头软的丧失了自己的权利,这不正是上演了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吗?这不恰恰证明了“自然规律”的正确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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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是,世界上的多数人服从着功利主义哲学的原则,进而成为了这个原则下的体制的一员,他们因为这种服从而成了鲁迅所说的“暂时坐稳了的奴隶”,这种生活相对安全,以至于让他们产生了拥有基本权利的感觉。他们不知道,当失控的火车驶来时,他的位置是在道岔的哪一边。
人的基本权利,这个概念是和边泌一样同为英国人的洛克最早提出的,他从《圣经》中推导出了一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他言之凿凿地说,这是至高无上的上帝赋予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他称之为天赋人权。
将近一百年后,从英国逃亡到北美的那些人发表了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引用洛克的“天赋人权”的概念,声明自己独立的最高目的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天赋人权”。
也就是说,美国人建国的理由和依据,竟然是我们看来子虚乌有、荒诞至极的上帝!并且这个荒诞的理由支撑他们拳打脚踢了二百多年,甚至支撑他们飞速超越众多历史悠久的大国,称霸世界至今一百多年。
不管别人看来多么荒诞,作为“天赋人权”概念发源地的英国有一套解决难题的自己的套路。让我们来看看他们如何审理帕克案:
经过三个月时间的审理,1884年12月9日,王室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死刑,但建议予以宽赦。最终女王将刑期减至6个月监禁。后来,那位船长移居澳大利亚,但始终认为对他的有罪判决是不正当的。
英国法律认为帕克死于谋杀,帕克作为神的作品和子民,拥有天赋神圣的人权,他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侵害者必死,所以宣判侵害者死刑。但女王考虑到上帝的仁慈和事发时的特殊环境,赦免了他们的死罪。
按照英国人的逻辑,按照自然法,害人性命者有罪,当判死刑,纵然是女王以国教教宗的身份代仁慈的上帝赦免他们的死刑,但他们仍然有罪。
罪,就是不义。即使你在彼岸杀了人而成为此岸的英雄,这英雄的身份丝毫免除不了你的不义之罪。女王可以赦免其死,但她无权赦免其罪,因为他的罪是违反了上帝和人的立约,除了上帝,没人有权赦免其罪。
这就是那位船长至死耿耿于怀的原因,因为他不愿意终生都是一个无法得到赦免的罪人。
为了纪念本案中死去的理查德·帕克,有人在其出生地附近的南安普敦市东郊梨树坪教堂立起一块墓碑,上面镌刻着:为了纪念理查德·帕克,17岁,因“木犀草”号游船失事,在热带舢舨上经历19天可怕灾难后,死于1884年7月25日。——他虽杀我,我仍信他——约伯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