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 | 迈向法学的中国时代——中国法学70年回顾与前瞻
点击蓝字关注本公众号,欢迎分享本文
迈向法学的中国时代 ——中国法学70年回顾与前瞻 |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6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
摘 要:
中国法学70年的发展史是一部与时代潮流同频共振史,是一部与党和人民事业同向同行史,是一部与法治中国建设同步共进史。70年法学发展的主要成就是,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法学范畴体系、法学理论体系、法学方法论体系,推动构建了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运行体系。70年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挖掘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成就,广泛吸纳世界法学法治成果,加强法学学术引导管理,加强法学学术队伍建设。未来30年,中国法学将在学术品格上具有更强的主体性,将对法治中国实践具有更大的引领力,将在世界法学舞台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再经过30年左右的持续发展,中国法学将以崭新姿态屹立于全球,世界法学终将迎来中国时代!
关键词:中国法学;法学范畴体系;法学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中国时代
如果在长时段历史结构下考察,那么,表面上看相当个体化、自由化的学术知识生产活动其实也是一种深受社会历史条件约束的社会行动,而且只有从社会历史条件出发,才能合理地解释和预测这种社会行动。过去70年中国法学的发展史,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大变局下创造世所罕见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这“两大奇迹”的史诗般进程的一部分,它既同整个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一样被深深打下了这一伟大进程的烙印,又以学术方式书写了这部伟大史诗的法学法治篇章。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学70年的历史,是一部与时代潮流同频共振史,是一部与党和人民事业同向同行史,是一部与法治中国建设同步共进史。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知识社会学的立场,试图对波澜壮阔的中国法学70年进程及其成就、经验进行一种宏观分析和描述,同时对未来30年的中国法学前景作一点预测性展望。如果把这两个时间段合在一起,那么也可以说,本文旨在尝试对“第二个一百年”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发展史进行总体化考察,当然,这也只是一种极为粗略化的考察。
一、中国法学70年发展的历史进程
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把历史时间区分为地理时间、社会时间、个体时间三类。其中,社会时间主要是指各个民族或国家对自己的历史时间所作出的界定和划分。本部分依据有关新中国70年社会时间的权威性界定,把中国法学70年发展历程划分为三大历史时段,即新中国建国前30年(1949年—1978年)、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年—201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2年— )。当然,哪怕是最有公信力的对社会时间的划分,都必定是对奔腾不息的自然时间的人为切割,因而,只应将对社会时间的划分理解为在连续的社会历史进程这把刻度尺上的刻度标记。在考察这三个历史时段时,我们既要看到其跃迁的、变化的方面,也要看到其连续的、不变的方面。
(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新中国新法学
这种新法学是在极为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出场的,不可避免地留下了那个时代的深刻印记。从国际形势来看,当时的世界正处于以美国、苏联为首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对峙的时期。作为社会主义阵营的成员,新中国新法学以学习和输入苏联法学为主要内容,形成了向苏联一边倒的知识引进格局。例如,1949年至1956年出版的165种译作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从国内形势来看,当时正值砸碎旧政权和“伪法统”、创建人民民主专政新政权和新法制的时期,破旧立新成为国家的支配性思维方式。受此思维方式影响,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批判旧法学旧法制观点,构建新法学新法制理论。1953年成立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基本宗旨是,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科学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阐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制度和革命法制的精神。但即使在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老一辈法学家仍然在压力下奋进,在曲折中前行,在法学法制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研讨活动,取得了一大批奠基性的理论成果,这一时期发表或出版的代表性法学研究成果,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进程。我们要认真对待和全面梳理这一时期法学的正面遗产,而不能把这一时期视为法学的不毛之地,更不能将其斥为中国法学发展的各种乱象之源。
在这一时期,法学研究的主要贡献可被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全面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具体而言,较为系统地研究、梳理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作用、起源、历史类型、发展规律、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等问题的基本观点,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走向。第二,初步探索了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具体而言,在借鉴苏联法学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学科,形成了大学法学院校办专业教育和政法干部学校办在职培训的法律教育格局。第三,深入研究了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立法问题。当时,很多法学家参与了《宪法》和《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研究并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律的草案。如果没有建国初期的法学研究的准备和积累,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一日七法”的立法新局面是难以出现的。
(二)第二阶段(1978年—2012年):新时期新法学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进程,是五四运动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性事件,是近代以来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里程碑。改革开放进程的时代性意义在于,开启了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征程,开拓了中国融入全球化时代的新路径。在这一时代大潮的有力驱动下,中国法学研究迎来了黄金发展期,加快了体系性变革创新和全面融入世界法学的步伐,实现了思想大解放、学术大发展。
新时期新法学是以反思“文化大革命”法制破坏的历史教训的形式出场的。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总结这一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时活跃在法学法制舞台上的法学家大多有关于“文革”的切肤之痛或亲身经历,大多有通过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以防范此类悲剧重演的学术使命感。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国法学的主流话语具有很强的反思性特征,许多法学家致力于研讨现代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制度、法治机制,努力推动其转化为政治和社会实践。在这一历史时期,许多法学家都发挥了思想解放运动的先锋和旗手作用,推动了许多反映时代潮流和治理规律的法治思想观念上升为治国理政理念,并向全社会传播和普及这些观念。
新时期新法学始终与改革开放事业同行,与法治发展进程同步。在这一时期,我国法治发生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三次变革,我国法学也迈出了创新发展的三大步。第一次变革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以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推动力,以制定1982年《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为标志。与这一变革相适应,中国法学走出了思想禁锢、学术凋零的严冬期,步入了争鸣频现、观点纷呈的新局面。第二次变革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推动力,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标志。与这一变革相适应,中国法学研究聚焦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现代法治精神、法律体系创新、部门法发展、法律制度变革等问题,研究更加深入,领域更加宽广,研讨更加活跃,方法更加多样。第三次变革发生于21世纪初期,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推动力,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推进法律国际化、全球化为标志。与这一变革相适应,中国法学深入推进观念、理论、方法的创新,步入了阵地大扩张、队伍大发展、成果大增长的快车道。
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中国经济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国法学也积极融入全球法学体系,开启了一场大规模的知识引进运动。在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国内外各种机构的资助下,一批又一批的中国法学学者到国外大学留学或进修,学习并研究国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接受国外法学教育和学术训练。在学术界和出版界的共同组织下,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国外法学著作特别是欧美法学著作的翻译进入到系列化、丛书化阶段。一些出版社还直接引进外文原版图书,国内高校也纷纷购买Lexisnexis、Westlaw等国外法学法律数据库。在翻译的同时,国内学者还注重对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形成了国别研究、流派研究、领域研究、人物研究等多种研究进路,产出了一大批研究成果,极大提升了与国际同行对话交流的能力。
新时期新法学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具有强烈的自我反省和批判意识。1988年,戴逸先生作出了“法学幼稚”的论断,该论断不但成为法学界挥之不去的魔咒,同时也激发了法学界的危机感和反省意识。每到逢五逢十的重要历史节点,就会有一番历史回顾和未来前瞻,这已成为延续至今的学术传统。“中国法学如何创新发展”、“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等反思性问题,成为贯穿改革开放新时期新法学之发展始终的恒久性话题。不少学者认为,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 法学同样也存在着一个现代化的问题。法学现代化包括法学学科体系、范畴体系、研究范式、研究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现代化,最终目标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要求,吸纳古今中外人类的法律文化精华,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趋势的现代法学。
(三)第三阶段(2012年—):新时代新法学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也出现了深刻调整。与此相适应,中国法学在延续既有研究路线的同时,开始萌生诸多变革,呈现出新气象新格局。当然,新时代刚刚拉开序幕,新时代新法学也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其辉煌篇章还有待法学学者们在未来的岁月中书写。本文的这一部分只能简要地勾勒一些目前浮现出来的新动向,而本文的第四部分将对新时代新法学的未来走向作出更详细的展望。
从国内形势来看,新时代的一个标志性特征就是全面依法治国全景图的诞生,而且,该图景也被纳入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包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依法治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等方面在内的法治全景图,展示了法治中国的大视野、大格局、大境界。在这幅新法治地图的引领下,法学研究向更多领域拓展,法学疆域不断被改写。对法律规则问题的研究,在已有的从国家法到民间法、从硬法到软法、从看得见的法到看不见的法的延伸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从国家法律到党内法规的拓展,构建起了中国式的法律多元主义研究样式。对法治问题的研究,在深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等方面研究的同时,加强对政党法治、地方法治、行业法治、军队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等新领域的研究,形成了中国式的全方位法治研究格局。
从国际环境来看,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期盼着中国能够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美国等一些国家却千方百计地打压和遏制中国的发展。在全球化进程中,中国已从国际体系的边缘位置进阶为世界共同利益的攸关方,从既有秩序的服膺者和追随者转变为全球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探索者和创新者。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我国同美国等国家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遭遇战,“法律战场”已成为对外斗争的重要阵地。与此相适应,无论是国际法研究,还是国内法研究,都更加聚焦于全球治理变革问题,特别是中国崛起过程中的新型法律问题,如贸易投资自由化、气候变化应对、金融风险防范、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一带一路建设等法律问题,为国家的科学决策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二、中国法学70年的主要成就
面对中国法学70年发展中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成果,如何提炼、概括其标志性成就和贡献,确实是一项相当困难的学术任务。值得强调的是,中国法学的成就和贡献,不仅是学术性的,而且是实践性的。7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推动、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其间,中国法学家在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无论是在改革开放40周年时受到表彰的百名改革先锋称号获得者中,还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时受到表彰的28名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多位著名法学家榜上有名,著名法学家王家福、史久镛、许崇德、张月姣是百名改革先锋称号的获得者,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是国家荣誉称号的获得者。人数高居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首。这既是党和人民对这些法学家的个人的实践贡献的高度认可,也是党和人民对中国法学界的实践贡献的充分肯定。因此,本部分试图从学术发展和实践贡献两个维度,把中国法学70年的主要成就概括为七个方面,其中,前四个方面为学术成就,后三个方面为实践贡献。
(一)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作为学科的骨骼系统,事关学科能否良性发育,能否健康成长。70年来,中国法学界高度重视学科的分类、建设和发展问题,已初步形成了一个门类齐全、分工细致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目前,作为一门一级学科,法学学科包含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二级学科。每个二级学科之下又都发展出若干门三级乃至四级学科。例如,在国际法学这个二级学科领域,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三级学科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国际公法学科体系包括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国际航空法等分支学科;国际私法学科体系包括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分支学科。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变革的不断跃迁,在法学领域,在传统学科得到加快发展的同时,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也层出不穷。党内法规学、监察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空间法学、气候法学、极地法学等新兴学科已崭露头角,法律人类学、法律政治学、法律伦理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宗教、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艺术等交叉学科蓬勃发展。
(二)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学范畴体系
相对独立的范畴体系的形成,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形态的基本标志。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法学界就逐步萌生出较强的范畴研究意识,自觉地对权利、义务、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基本范畴开展专门研究。特别是1988年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明确提出,法学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范畴体系,并主张应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体系,开启了法学范畴研究的新纪元。法学各学科都普遍重视本学科的范畴研究,致力于建构起本学科的范畴体系。例如,本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界已连续举办了15届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学术研讨会,对人民、政党制度、国家机构、国家权力、非国家权力、人权、公民权利、民主集中制、制宪权、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范畴进行了系统研究,夯实了宪法学的学术地基。又如,中国经济法学界持续、深入地研讨了经济法范畴和范畴体系问题,逐一分析了经济法主体范畴、价值范畴、行为范畴、责任范畴等基本范畴,提出了特异性范畴和非特异性范畴、原生范畴和衍生范畴、主导性范畴和辅助性范畴等分类,涌现出了国家干预权说、权力—权利说、社会公共性说、社会整体利益说、经济自治权说、经济权利说等经济法基石(核心)范畴学说,构筑起了具有经济法学科特点的范畴体系。经过长期、扎实的范畴研究,目前,法学各主要学科都已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结构严谨、自成一体的范畴体系。
(三)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就是运用一系列逻辑化的范畴、命题和原理,对法律历史和实践作出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和精准预测。一种法学理论就是一组逻辑化的范畴、命题和原理,用以自圆其说地解释和预测法律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法学各领域都纷纷提出了建构本学科理论体系的目标任务。经过70年的知识积累,法学领域已不再是各种观点零散堆放的杂货场,而是各种理论琳琅满目地陈列的超级市场。各学科领域都已出现了一些具有原创性、标志性意义的理论成果,初步形成了各自的学科理论体系,体现了中国学者对世界法学的贡献。比如,理论法学领域的法的本质理论、权利本位理论、法制现代化理论、本土资源理论、人权理论、法律文化理论、法律方法理论等,民法学领域的民法典体系理论、所有权理论、人格权理论、合同法理论、侵权责任法理论、婚姻家庭法理论等,行政法学领域的权力与权利平衡理论、统一公法理论、法治政府理论、行政行为理论等,刑法学领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刑事政策理论、死刑限制理论、量刑规范化理论、刑罚执行理论等,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刑事证据理论、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理论等,环境法学领域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正义理论、环境责任理论、环境司法理论等,国际私法学领域的国际民商新秩序、国际交往互利说、适当论、综合协调论等。参见注。
(四)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学方法论体系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学者对法学知识生产的思维模式、认知范式、研究进路、分析方法的系统化思考。法学方法论的科学化、系统化、成熟化,是法学研究走向理性和繁荣的重要前提条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学学者就具有强烈的方法论意识,明确提出方法论创新是法学理论创新的突破口,并持续开展法学方法论及其创新问题的研究。在法学理论领域,学者们对法学史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经验主义与唯理主义、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形式主义与实证主义、法条主义与语境论、基础主义与反基础主义、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等争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总结提炼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如实事求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社会历史的发展等观点。70年来,在法学领域内被研究和运用的研究方法日趋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初步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法学方法体系,包括阶级分析、语义分析、价值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经济分析、权利义务分析、文化分析、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利益分析、体系化、解释学、类型学、计量等方法。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受库恩的科学哲学中的“范式理论”的影响,法学方法论研究已从对具体方法的锤炼跃升为对研究范式和进路的提炼。这一重要转向起始于法理学领域关于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的讨论,然后扩展到法学各学科,并迅速兴起了范式研究的热潮。长期以来,各部门法学领域一直存在着立法论、解释论这两种进路,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了从立法论到解释论转型的主张。近年来,从法理学、宪法学到刑法学、民法学、法律史学等学科,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二分研究进路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响应和认同。除此之外,各学科学者对本学科的多元研究范式或进路亦有不同的概括和分析。例如,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宪法学领域存在着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两种研究范式;有的刑法学者认为,刑法学经历了注释刑法学、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法教义学等研究范式;有的经济法学者则从认知方法论角度,提炼并概括出经济法学领域所存在的促进—发展、经营者—消费者、风险—规制、监督—监管等4种特有认知范式。
(五)推动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
现代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是现代民族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为民族国家提供了一整套认知、分析、解决法治问题的思维工具,也预设了一系列有关公权力配置、私权利保障、法体制安排的理想图景。从我国情况来看,70年来,党和国家的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全、从弱到强的演进过程,这是以中国国情为基础的对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思想和理论资源的创造性融合与重构。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法学家的重要作用在于,对法治话语进行选择、加工、提炼、创新,中国法学家在推动构建符合中国实际、体现时代精神的法治话语体系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个法治话语体系的内涵是相当丰富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关于法治道路、模式、布局方面的话语。诸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相统筹,坚持国家法治、地方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权和维稳的关系,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等。第二,是关于法治精神、理念、价值方面的话语。诸如,良法善治、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本位、尊重和保障人权、制约和监督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共建共治共享、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溯及既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理念,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分权制衡、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法律优位、法律保留、越权无效、正当程序、禁止不当联结、禁止不利变更、比例原则、公益保护、遵循先例、信赖保护、正当期待等公法理念和原则。第三,是关于法治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话语。诸如,党领导立法、保障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第四,是关于法治技术、方法、手段方面的话语。诸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治评估、法治督察、法治考核等。
(六)推动构建中国特色法律规范体系
现代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是现代民族国家进行制度文明建设的主体工程。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伟大成就,就是用70的时间走过了很多国家二三百年的立法道路,构建起了一个较为完备可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这个法律规范体系,从框架结构的设计到规则制度的草拟,都离不开法学学者们的理论研究和深度参与。就法律的框架结构而言,不论是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部门法结构,还是各个部门法规范体系的制度结构,都源自于法学学者们的理论研究成果。例如,现行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七大法律部门结构均来自于法学界关于法律体系的研究成果。正在编纂的中国民法典之七编体系,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凝聚着民法学界多年的研究成果。行政法学界所提出的有关行政法体系的框架结构,即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等分类,为国家行政立法提供了基本思路。70年来,法学学者们以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活动,对各类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原则、条文进行论证设计,有力地促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许多著名法学家就参与了《宪法》的修改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制定等重大立法活动。张友渔、许崇德、肖蔚云、王叔文、项淳一等老一辈宪法学者曾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参加了1982年《宪法》的修改工作。佟柔、王家福、谢怀栻、赵中孚、江平、魏振瀛等著名民法学家参与了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工作。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级立法工作机构开始委托法学学者起草重要法律法规的草案或专家建议稿,法学教育和研究机构也积极组织学者起草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建议稿,大量的学者意见和建议被吸收和采纳。
(七)推动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运行体系
现代法治运行体系的构建,是现代民族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直接决定着国家法治运行的质量和效率。70年来,中国法学界在深入开展关于世界各国法治体制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健全中国法治运行体系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重要理论贡献。从宪法运行上看,学者们关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宣誓、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宪法司法化等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立法上看,学者们关于扩大地方立法权、保障人大立法主导权、完善公众参与立法、规范授权立法和委托立法、强化立法备案审查、健全立法程序、防范立法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健全立法体制和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持。从执法上看,学者们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依法决策、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优化行政执法力量配置、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等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作出了重要贡献。从司法上看,从建国初期开始,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学者们就把司法改革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完善司法组织机构体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三大诉讼程序体系、加强司法权力监督制约、防范冤假错案、推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等问题开展了接力性的研究,为国家司法改革提供了一系列有价值的对策和建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在司法改革上的强烈呼吁和系统研究,既为这场新的司法革命的全面发力、纵深推进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又为多轮司法改革方案的科学设计、有序实施提供了强大智力支持。从守法上看,学者们关于完善法治教育体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信仰等问题的研究成果,为深入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法治队伍建设上看,学者们关于创新法学教育体系、推进法律职业化发展、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培养国际法治人才等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健全法治队伍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
70年风雨兼程,70年披荆斩棘,中国法学走过的历程很不平凡,取得的成就来之不易。认真总结70年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有助于我们看清走过的路、辨识脚下的路、远眺前行的路,在新时代书写中国法学发展的新传奇。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国家法学的根本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法学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尽管诞生在一个半多世纪之前,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它是科学的理论,迄今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解释力。70年来,马克思主义始终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中国法学砥砺前行的理论灯塔。第一,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回答法学基本问题。如何认识法的本质、作用、起源、历史发展等根本性问题,如何把握法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是事关法学之科学发展的大是大非问题。70年来,正是由于我们从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认识这些重大问题,确立并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学事业的发展之路才越走越宽广。第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正是由于广大法学工作者坚持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发展新理论,我们才取得了一系列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引领新实践的学术精品。第三,深入研究并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伟大理论成果。中国法学界持续研究并深入挖掘这些伟大理论成果中所包含的富有中国特色、时代精神的法律新理念、法治新战略、法学新思想,使之成为推动我国法学变革和创新的殷实理论资源。
(二)坚持面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
法学作为一门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实践科学,承担着探索治理规律、追求良法善治、促进制度文明的使命。70年来,中国法学界弘扬求真务实、经邦济世的治学传统,笃行理论研究密切联系实际的学术宗旨,积极探索并破解法治实践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见证者、建设者、创新者。第一,深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学者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聚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法治问题,开展密集性研究,提出了一大批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第二,积极探索并推进法治改革。党对法治的领导体制、立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法治社会建设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一直是法学研究中的重点问题。在中国法治改革的每个重要节点上,法学家都不缺席,不失语,他们或是对改革图景进行预测和规划,或是对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和设计,或是对改革举措进行解读和宣传,始终做法治改革中的大胆建言者和坚定促进派。第三,深入基层,开展实证调查研究。一些学者进入法治的末梢部位和边缘地带, 考察非正式法、私力救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方式和效果,研究乡村干部、经济能人、灰黑势力、上访户等群体对基层法治的影响,提炼乡村民警、派出法庭法官、司法所干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赤脚律师”等乡土法律人的实践智慧,揭示出法治中国建设所面临的国情的复杂性、多样性、不平衡性。这类研究扎根基层,贴近实践,呈现出很鲜活的现实感和很浓烈的乡土气息。
(三)坚持挖掘并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成就
中华民族有着独树一帜的悠久法律文明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法律法学思想成就,蕴含着中国人几千年的政治智慧和实践理性。在经过一个曲折的认识历程之后,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都普遍认识到,中华民族的法律文明传统并不是中国建设新型法学法治的绊脚石,而是中国法学法治前进的重要支点和资源宝库。认真对待和深入挖掘中华法律文明传统中的智识资源和制度元素,成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主旋律之一。
从学术研究层面看,法律史学者通过进行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司法审判等多维度的分析和阐释,还原了中华法律文明的气象万千、非同凡响的历史原貌,梳理出了许多具有中国气派和现代价值的法学法治资源。一些法学学者通过对当代中国基层特别是乡村所存在的多元知识、纠纷解决和秩序格局的研究,揭示了中国法律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展现出来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与此相呼应的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传统法律文明成果的创造性转换,把孝悌仁义、诚信友爱、扶贫济困、公序良俗等精神输入到现代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实践当中,把乡规民约、乡贤调解、邻里守望、家风家训等机制转化为现代基层治理机制,让中华法律文明在当代法治实践中焕发时代光彩。
(四)坚持广泛吸纳世界法学法治成果
以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吸收、借鉴各类文明的精华,乃是生生不息、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优秀品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优秀法学法律成果,是70年来中国法学和法治大踏步前进的重要原因。不容否认,西方国家是近代以来世界第一波现代化、全球化进程的发起者和主力军,尽管这一过程充满了血腥、暴力和掠夺。西方国家在推进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承续和融合古希腊、古罗马、古希伯来等文明中的法律文明传统,创造出了与工业革命、市场经济、自由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新型资本主义法治和法律体系,发展出了学科林立、流派众多、理论繁复的新型法学体系。客观而论,为解决在现代化过程中所涌现出的许多法律问题,西方国家已积累了很多法学法治成果,这些成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可资参考和借鉴的现成经验,大大节约了重复探索的经济社会成本。正是对域外成果特别是西方先进法学成果的深入研究和合理提取,使中国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分析工具得到了丰富和充实,很快就跟上了世界法学的前进步伐。正是对域外成果特别是西方法治文明成果的开阔视野和合理借鉴,使中国法治能够从人类法治文明的高起点上阔步前进,融入了许多体现法治规律、符合时代潮流的制度元素。
在研究并借鉴西方法学法治成果的过程中,尽管存在着简单地以西方尺度来评判中国法律历史和实践的问题,甚至出现过以洋为尊、以洋为美、以洋为范的苗头,但是,从总体上说,这场知识引进运动乃是一种自主的、有选择的、重构性的知识创造过程,而不是一种去我的、他化的过程。面对各国法学法治中的合理元素,无论是国家法治机构,还是法学专家学者,都注意结合中国的传统和现实,进行本土化改造和创新性继受,使之获得新的生命、意义和功能。正因如此,中国法学并非是西方法学的翻版,中国法治更没有变成西方法治的再版,中国的法学和法治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五)坚持加强法学学术的引导和管理
在现代知识生产体制下,法学研究不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性生产活动,而是一种既受国家体制约束又有社会需求牵引的公共性生产活动。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加强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构建了党政管理、行业指导、单位组织的研究体制。早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就强调:“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已形成了由宣传、组织、教育、人社等部门负责的法学学科规划、阵地、人才、项目、成果管理体制,确保法学研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蓬勃发展。
中国法学学术体制的另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各级法学会及法学社团对法学研究的行业指导。早在1953年4月,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就宣告成立,成为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恢复成立,成为法学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法学会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法学各学科和各领域的全国性社团纷纷成立,如国际法学会、行为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宪法学研究会、民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等。同时,由教育部推动设立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是全国高校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咨询指导机构。这些法学行业组织的成立及运作,对于促进法学研究自律、完善学术行为规范、构建学术共同体、推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微观层面看,各级各类法学法律院系所和研究机构是组织实施法学研究的具体单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特别是随着法治理论研究需求的快速增长,从高等院校到党政机关、社科智库、大型企业,都纷纷成立法学法律教育研究机构。这些教育研究机构坚持以职能定位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组织法学学者开展各具特色的理论研究,推动形成了知识多元互动、理论多样互补的法学研究格局。
(六)坚持加强法学学术队伍建设
一支高素质的法学研究队伍,是法学研究繁荣发展的根本保障。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无论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还是各种法学社团和各类法学教育研究机构,都注重加强法学研究队伍建设。目前,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的总体构架相适应,法学领域已形成了以高等法学院校教师队伍为主体,包括社会科学智库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研究机构、军队院校中从事法学法律研究的人员在内的法学研究队伍。虽然无法就国内外法学研究队伍的规模进行精确比较,但大致可以说,中国已拥有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研究队伍。在法学的各主要学科领域,都有一批马克思主义法学造诣深厚、对本学科作出奠基性贡献的老一辈法学家,都有一大批马克思主义法学功底扎实、引领本学科不断开拓创新的中青年法学家,都有一大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青年法学骨干,初步形成了种类齐全、梯队衔接、布局合理的法学研究人才体系。
党中央高度重视包括法学学者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明确提出关心好、培养好、使用好这支队伍,使其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创新完善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的人才、项目、资金、评价、评奖等激励机制,激发了能动性、创造性,增强了荣誉感、获得感。特别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注意发挥法学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广大法学专家和学者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舞台。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党政机关任职,或兼任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决策咨询专家、法院和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委员等。这既有利于在实践中应用、检验、完善法学研究成果,也有利于推动法学界在更深入了解实践的基础上产出更多符合实际的理论成果,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各级各类法学教育研究机构通过竞相制定和实施各种学术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推出了各种富有力度的科学研究激励措施,使法学界形成了重学术、比科研、晒成果的浓厚氛围。例如,不少高校鼓励、支持法学教师到国外著名法学院系学习或研修,使法学教师在新的学术环境中见世面、长学识、得锻炼。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实施各种杰出学者奖励计划,落实各种研究成果奖励机制,让辛勤的学术劳作得到物质或精神回报,提升职业尊荣感、获得感。在各方面政策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法学学者已成为众多法律职业中最有吸引力的职业之一,同时也是最富竞争性的职业之一。
按照党的十九大的战略设计,我国到21世纪中叶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成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从法治建设来看,未来30年是我国从世界法治大国走向世界法治强国的蝶变期,是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关键期。这一伟大历史变革,将给中国的法学事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和大机遇,将对世界法学格局产生重塑性影响。再经过30年左右的持续发展,中国法学将以崭新姿态屹立于全球,世界法学终将迎来中国时代!
(一)在学术品格上具有更强的主体性
长期以来,对西方法学知识和法治经验的大规模引进,引发了学术界和政治界对法学西方化、殖民化问题的深度忧思,也激起了关于法学中国化、本土化、特色化、主体性的各种讨论。未来30年,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将成为一个在很多领域走在世界前列或处于领跑地位的国家。即使在今天,我们在移动支付、共享经济、人工智能、互联网司法等领域所面临的很多新兴法学法律问题,也是其他国家刚刚碰到甚至是还未遇到的,对于这些问题,已没有成熟的域外经验可资借鉴。这意味着,建国之初和改革开放之初存在的可以向其他先行国家免费借鉴经验的“后发优势”正在逐步丧失,我们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以先行国家的身份开拓性地研究许多新兴法学法律问题,并独自承担在这一探索过程中所应付出的各种成本。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参见注,第2版。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不论法学学者们愿意不愿意,中国法学都将“被迫”走上中国化、本土化的道路。
从世界法学的发展史来看,一个民族的法学的主体性最终根源于其奔涌不息的法律文明和法律实践。如果法学学者的研究离开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和法律实践,就不过是在漫无边际的学术海洋上随波逐流的浮萍。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数千年法律文明传统的基础上,接力探索一种在很多方面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新型法治文明。未来30年,这种新型法治文明将不断走向成熟和定型,展现出更加明晰的形象和魅力。这种新型法治文明和法治实践是中国法学主体性的深厚根基。法学学者将从中挖掘法治文明的新材料、新元素,提炼法治实践的新经验、新智慧,升华出一系列概念范畴严谨、命题判断严整、结构体系严密的理论成果,如此,就能够构建起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学理论体系。由张文显教授发起并持续推进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正在有组织地系统梳理和提炼各法律部门和法律领域中的法理,就是在这方面的重要努力。
(二)对法治中国实践具有更大的引领力
在过去的70年里,中国法学家对中国法治实践所发挥的引领作用是在一个另起炉灶构建新法治的非常态的历史阶段中确立起来的。其一,在社会成员普遍缺乏现代法治观念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擅长理论思维的法学家扮演了现代法治观念的启蒙者和弘扬者的角色。其二,在缺乏法律职业群体及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熟悉国外法学知识的法学家发挥了现代法律专业知识生产者和现代法律职业培育者的作用。其三,在国家制定法体系从零开始重建的特殊历史条件下,通晓国外立法情况的法学家拥有了帮助设计国家制定法体系和起草重要法律法规的知识优势。如今,中国法治建设已步入常态化的推进阶段。不懂法律常识的真“法盲”越来越少,比法学家还懂得如何运用各种法律话语和技术以达到自己目的的人越来越多。一批又一批由法学院校培养出来的法律人经过多年在法律实务中的摸爬滚打,已成长为比他们的老师们更了解法律现实的复杂性、更擅长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实践家。
一个更加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是,法律知识的生产中心正在由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向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机构转移。在当今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身处法治建设一线的法律实务机构,最先遇到各种越来越复杂的新兴法律问题,也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应对这些问题。这些实务机构中的法律精英们已有足够的能力和更充分的信息找到解决办法,而不必(也不能)再等待法学教授们花上三五年时间才研究出来的有时还不管用的方案。如果法学教授们不及时跟踪和深度进入急剧变革的法律实践,那就只能是在黄昏时起飞的猫头鹰。
面对法律知识生产格局的深刻变革,近年来,党和国家积极推进法治实务机构和法学院校所之间的人员双向交流和互聘计划,努力打造一支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实际情况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队伍。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注重利用各种渠道走向火热的法律实践,了解基层法治建设状况,聆听干部和群众的法治呼声,拿出更多带有中国泥土气息、体现中国法治逻辑的研究成果。因而,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法学界走向法律实践的学者越来越多,随着法律实务界内部专家型人才队伍的崛起,未来30年将呈现法学院校所和法治实务机构中的专家共同引领法治实践的格局。这将是中国法学的实践引领力不断增强而不是衰减的时代。
(三)在世界法学舞台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自19世纪以来,作为西方政治法律实践之理论表达的西方法学,通过一系列强制或非强制的过程,确立起了全球话语霸权和支配地位。从强制的方面看,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列强运用其军事、经济实力实现了对近现代世界结构和全球秩序的把控,西方法学被定义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知识体系并加以输出,西式民主法治被想象为一种最理想的治理模式并加以推广。从非强制的方面看,西方法学所提供的处理工业化、市场化、民主化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逻辑化、体系化的法律概念和技术,对希望走向现代化的非西方国家产生了难以抗拒的吸引力。但值得指出的是,即使是在西方法律体系的内部,法学话语权的分配也是严重失衡且不断调整的,最终决定因素仍是国家的综合实力。大体上而言,二战以前,西方法学的中心在欧洲(主要是英、法、德三国),而且世界法学的欧洲时代延续了二百余年。二战以后,西方法学的中心已转移至美国,世界法学随之进入了美国时代。
社会科学理论与国家治理经验通常产生于特定的政治和社会语境,因而其推广适用往往是有前提条件的。脱胎于西方历史语境的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模式,看起来体系很精美、逻辑很清晰、论证很充分,但可能无法被有效适用于经济社会条件迥异的其他国家。二战以来的实践表明,西方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试验性应用屡屡失败。致力于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西方经验的法律与发展运动的代表人物楚贝克承认,各种版本的法律与发展理念均以失败而告终,而且他还强调,要吸取宏大叙事和普适方案的教训,加倍努力地探索地方语境下的经验知识。中国一直坚定不移地走符合本国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善于将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融入中国法治体系,我们不仅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而且也运用法治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过去70年的发展基础上持续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将是人类历史上一场难得的新型法治实验。这场实验将创造出一系列既吸纳西方法治合理因素又整体上超越西方法治水平的新型法治经验,从而为构建一种有别于西方法学、给世界法学增添多元性的新法学提供足够的实践经验支撑。未来30年的中国法学,肩负着构建这种新法学的重任,承担着把世界法学从西方支配下解放出来的使命。
何时能出现具有世界级影响的法学家,可谓是中国法学界议论很久的话题。应当看到,世界级伟大法学家的产生条件,不只在于个人的天资和努力,而首先在于时代和实践。从人类历史上看,那些彪炳史册的伟大思想家通常都诞生于伟大的时代、伟大的文明、伟大的实践。例如,在群星璀璨的人类轴心时代,那些用思想光芒照亮人类前进道路的伟大思想家都诞生于各个伟大的古代文明的辉煌时代。在法学领域,只有行走在法治高扬的时代,立基于法治文明的高原,才能诞生法学思想的高峰。未来的世界级伟大法学家,必定出自于世界上伟大的法治文明和法治实践,必定是擅长于阅读和书写伟大法治文明和法治实践背后之原理、逻辑的人。在过去的70年里,中国法学界已涌现出了一批学术卓有建树、贡献卓越不凡的著名法学家,他们不仅在国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而且在国际上亦有较大的知名度。可以预见,扎根于伟大的法治中国实践,沿着法学先辈们的足迹前行,中国法学界将出现世界级的法学家。他们懂世界,更懂中国,能使用国际上听得懂、传得开的语言,从生动鲜活的中国法治经验中提炼出富有洞察力、解释力的新范畴新思想,构建起真正具有中国气派、国际声望的法学思想理论。他们能够把握时代发展和世界前进的脉搏,善于在各国普遍关注的人类终极问题上升华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形成丰富世界法学思想宝库的新成果,在西方法学已有贡献的基础上,续写人类法学发展的新篇章。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产生更大的影响力
评价一门学科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看它对人类思想理论进步的贡献,看它在整个科学体系中的影响力。在社会科学领域,法学无疑是历史最悠久的学科,而且曾是思想家星光灿烂的领域。但是,自20世纪初以来,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异军突起,成为引领社会科学发展的急先锋。无论你如何看待“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现象,经济学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强大穿透力和广泛影响力都已不容易被否认。心理学的跨学科辐射力也不可被低估,行为心理学已掀起了一场席卷社会科学领域的行为主义革命,行为经济学、行为政治学、行为法学等应运而生。与之相比,法学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力似乎已经式微,越来越沦落为各种外来理论的搬运工和外来思潮的跑马场。从70年中国法学的发展来看,法学知识总量虽以爆炸式的速度增长,但属于法学所原创的思想性成果较少,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性成果则更少。有学者甚至得出了近似悲观的结论,即由于法学的专业性太强,法学家通常难以成为思想家,如果要想成为思想家,恐怕就得走出法学家群体。
对此,我们要区分两种不同形态的法学,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法学的前景。我把第一种形态的法学称为“作为法律人学问的法学”,它主要研究如何创制、适用和解释各种法律本文(制定法、判例法等),主要生产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流通的专业性知识。这是原初或本真意义上的法学,对于培养法律职业阶层、建设国家法治体系均至关重要。法学学者的主责和主业就是发展这种学问,以推动提高本国法治产品的质量和效能。欧洲大陆早期的注释法学就是这种形态的法学,其承担了通过复兴罗马法而为欧洲资本主义法治特别是法律职业阶层创造一套专业化法律知识的任务。过去70年的中国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大体上就属于这种形态的法学,担当着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法律职业群体提供一整套专业性法律知识的重任。
我把第二种形态的法学称为“作为人与社会研究的法学”,它主要通过对法律和制度现象的研究,揭示人类活动的规律和社会运行的法则,以构建起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模型。这是衍生意义上的法学,它应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增长作出贡献。从学科分工的角度看,第一种形态的法学主要由部门法学或应用法学学者负责,第二种形态的法学主要由理论法学学者负责。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社会科学研究模式的影响,法学领域已逐步形成了较为扎实的经验—实证研究传统,具备了与其他社会科学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能力。在未来的30年里,随着对法律现象的经验—实证研究日益走向深入,法学学者将产出更多体现法学独特视角、具有跨学科意义的理论成果,不仅能对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产生增量效应,也将在人与社会研究的某些领域具有领跑能力。
点击二维码关注法制与社会发展微信公众平台
指导老师:苗炎
公号推送编辑:耿思远
点击阅读原文入本刊官方网站获取全文
http://fzyshfz.paperon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