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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专栏|替消费者捐赠,非公募基金会是否涉嫌公募?

王慧 社会创新家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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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简介:王慧,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先后担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监事、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监事等。为多家公益组织、世界五百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法律服务。出版个人专著《并非如此—慈善公益法律实务》,个人公众号“沐一时光”。


公益实践中,非公募基金会不能进行公募是一个常识。但在公益项目设计中,这个常识会像万花筒一样变化成各种状态。如何在项目设计各种变化中避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又能实现公益募捐的最大化效益,以下案例咨询较为典型,对大家理解非公募基金会定向募捐或有启发。


律师在回复中,结合法律规定对项目设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法律建议。希望此案例能让相关人士对非公募基金会的定向募捐有更深入的思考和更真切的体受,实践中对法律规定吃进骨子后灵活运用。


以下案例咨询由王慧律师团体完成并提供。




 1咨询背景






1、背景
A基金会是Y公司发起的非公募基金会,Y公司拥有一家商场。B 基金会是一家非共募基金会。A基金会拟给B基金会捐赠非限定资金,为了提升B基金会的知名度,想设计以下活动来实现捐赠目的:
1)在Y公司的商场宣传:如顾客消费达到10万元,替顾客捐赠给B基金会1000元。
2)在Y公司内部发起环保活动,例如员工走路达到XX步,A基金会捐赠给B基金会XX元。
3)在Y公司的商场举办B基金会相关展览,如消费者喜欢相关照片、视频等,可以出资购买,Y公司(或者A基金会)负责展览、照片打印邮寄等费用,消费者购买资金以捐赠的形式直接给到B基金会。
以上1、2所涉活动设计围绕捐赠的非限定资金范畴,不管是否达到相关条件,A基金会都会捐赠这一笔非限定资金,仅以此作为宣传。
2、问题
B基金会咨询问题:请问王律师,上述三项活动是否合规?是否涉及非公募基金会从事公募行为?

 2律师函件回复





1、关于三项活动的合规性评价
关于第一项及第三项活动策划,不论A基金会是“替顾客捐赠1000元给B基金会”还是“消费者购买资金直接给到B基金会”,实际的捐赠主体均是来商场购物娱乐的消费者,募捐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与广泛性,因此,此种宣传方式使得A基金会涉嫌向社会公众募集款物。
第二项活动策划合法合规。
2、对于三项活动设计的法律建议
结合贵会拟进行的本次活动设计,我们认为法律上最重要的是避免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公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公益实践,在维持活动设计整体框架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做如下调整:
对于第一项活动,将活动宣传表述改为“如顾客消费达到10万,A基金会将给B基金会捐赠1000元”。抑或,将商场变为捐赠主体,宣传“如顾客消费达到10万,商场将其收益的1000元捐赠给B基金会”。调改后,此种宣传明确将捐赠的主体予以特定化,或者是A基金会,或者是商场,均非消费者,由此回避了法律风险。从法律设计的简洁性而言,商场作为捐赠主体会更直接。如果是A基金会则需要在A基金会和商场之间也同时建立法律关系,但不论怎样均不影响B基金会在活动中的利益以及此活动之合法性。
对于第三项活动,基金会可授权商场使用其照片及视频,由商场向公众售卖授权产品,再由商场作为捐赠人将所得款项全部捐赠给B基金会。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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