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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梅尔塞 | 社会科学的比较方法

Neil Smelser 社會學會社 2020-09-20

尼尔·斯梅尔瑟(Neil Smelser, 1930.7.22-2017.10.02),美国社会学家,是T.帕森斯的学生。他的研究领域包括集体行为、社会学理论、经济社会学、教育社会学、社会变迁和比较方法。[图源:social science space]



一、关于社会学的论题

 

涂尔干的方法论见解清楚且直截了当。他认为社会学的恰当论题是“社会行为”,这些行为既不同于生物学上的行为,例如吃饭、睡觉,又不同于心理学上的行为,例如推理。它们包括社会的这样一些方面,例如社会的宗教制度,它的语言,它的货币制度,它们的存在不依社会成员个人的意识为转移,它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发挥制约性影响。除了这些制度方面的特点以外,涂尔干还提到了“社会潮流”,例如,“平民们狂热、愤怒和怜悯的伟大运动,并不是由任何特殊个人的意识引起的”。正象活细胞具有不同于构成它的矿物质分子的排列原则,即它不能被还原一样,社会行为“亦不可能被还原始它们的组成成分,而又不出现论述上的矛盾,因为按照定义,它们是以具有不同于这些组成成分的特点为前提的”。社会行为的存在:(1)是不依个人意识为转移而确定的;(2)是期望表明它们特有的规律,而不是用心理学的术语表达它们;(3)是期望对个人行为施加它们的影响,即“一种社会行为是通过它对个人发生作用或能够发生作用的客观强制力而得到承认的;这种力量的存在,或者是由于某种特殊制度的存在,或者是通过它对每个个人企图破坏它的努力的抵制而表现出来”。 

 

因此,涂尔干所关心的是确立一种有别于心理学标准的社会标准,以及坚持社会行为的独立性。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律》第二版的绪论中,他申明社会行为在本质、基础以及背景方面均不同于心理行为,并且重申社会生活的本质不可能用纯心理因素进行解释。在《论自杀》一书的各页,也充满了他所坚持的同一种观点。从某方面看,他承认影响个人自杀的条件,“显然完全不同于”影响社会自杀率的条件,影响个人自杀的条件“不会产生社会反响”;他非常强调拒绝以变态或正常心理状态为基础去解释社会自杀率。他在为其案例作结论时重申,“统计资料的规律包含着个人以外的共同倾向的存在,而且我们能够根据大量案例确定个人以外倾向的性质”。他承认,个人对自杀诱惑的态度不同,但是,促使他们自杀的因素,并不会“在一定时期内引起每个社会中一定数量的人自杀”。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涂尔干在其比较社会学中所论及的心理因素,比他的方法论所表明的要复杂得多,微妙得多。然而原则上看,他既敌视归结社会现象为心理现象,又敌视用心理现象去解释社会现象,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有关涂尔干的社会研究方法论,可参见往期推文:涂尔干 | 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自杀论》是社会学史上首部阐述“自杀理论”的经典之作。其中运用的创新的社会统计方法,结合大量的经验资料,分析自杀的原因和它的规律性的实证社会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使这本书成为社会学经验研究的经典著作,被奉为里程碑式的经典巨作。图为该书1897年初版书影。[图源:Wikipedia]


韦伯社会学分析的出发点显然不同于涂尔干;他把一个明显的心理标准,纳入了他为社会学和社会行动的主要本质所规定的定义之中。行动本身的定义是按照“行动着的个人赋予其行为以某种主观含义的标准确定的,无论这种行动是公开的或隐密的,被忽略的或默认的”。行动是“社会”的行动,因为“它的主观含义考虑到了其他人的行为,从而使这种行动的过程有了确定的方向”。韦伯所考虑的主观含义意味着,他认为个人是有其动机的。个人根据环境对他的重要性对环境进行估量,并且据此安排其行为,而且,不论及这种主观含义,就不可能认识、描述或分析社会行动,涂尔干可能同意这种观点,但是他会坚持说,这种含义与心理学而不是与社会学相关。

 

韦伯从各个方面论证了他对主观含义的强调。首先,并非所有行为都是主观上有明确含义的行为,有些行为只是反应性的,尽管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微妙的。对行动者行为的解释,必须考虑到该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含义,但是,又不能认为这种含义就是对他的行为所作出的有效的科学解释。并非他的一切动机和感知都是有意识的;无论如何,各种“毫无含义的剌激”(例如环境事件或生物事件),也会由于促进或阻碍环境变化而成为一个人行为的一种条件,韦伯还用类似于涂尔干的推理进一步评论说,这种“行动的主观含义丛体”必须确立在它自身标准的基础上,而不可能毫无所失地被分解为生化反应。韦伯小心翼翼地避免把对具有主观含义的经验的分析,与心理学混淆起来,从而给前者以明确的独立概念。当我评论韦伯解释社会现象的战略以及他的实际经验性著作时,我还将更详细地谈到心理因素在他的著作中的特殊作用,目前,我只是希望对比一下他和涂尔干对社会学资料的看法。(有关韦伯的社会研究方法论,可参见往期推文:韦伯 | 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

 

这些不同的出发点推动涂尔干和韦伯沿着不同的方向去处理他们的经验性资料。涂尔干把重点放在了可以看得见的和可以计量的行为上,他指出,象社会团结这样的社会行为“完全是一种道德现象,就它本身而论,不适宜于进行确切评述,的确也不适宜于进行计量”。因此他补充说,“我们必须用一种可以象征它的客观指数,代替这种逃避我们视线的内在行为,并且根据前者研究后者”。他集中力量去研究各种各样可以看得见的统计资料,例如记录“日常生活潮流”的市场统计资料,记录时尚的服装资料,和记录人们欣赏力的文艺作品的资料。涂尔干补充说,在这一点上,心理学遭了殃,因为心理行为“按其定义是内在”行为,因此是难以接触的,“要把它们作为外在行为对待,似乎只能歪曲它们的性质”。由于韦伯把重点放在了主观含义上,所以他不准备把社会文化现象作为“事物”对待。社会科学中的现象包含着“一个特别类型的问题,它和一般严格的自然科学方法能够或力图予以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这些现象是“心理的和知识的”现象,要求“心领神会”;因此,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用他对方法论陈述的一个很大部分,讨论了认识的不同类型,讨论了可能敏感而确切地抓住主观含义的途径。韦伯对统计资料的一致性也感到兴趣,但是,只有当它们“在一个社会行动过程中,可能被看作是可以理解的主观含义的表现时”,就象犯罪率或职业分配的情况那样。而且,这两个学者用不同的方法对待他们的资料。涂尔干偏重于把一系列统计资料看作是一定“事物”的标准化表现形式,它们不同于个人附加于这些事物的任何意义,在韦伯看来,一种统计资料是一个行动者的主观含义丛体的反映,它的重要意义导源于那个丛体,而不是任何“外在”的或“表面”的特点。

 

此刻,让我暂停下来,尽力正式阐述一下在涂尔干和韦伯的方法论中出现的知识形式的不同范型。这两个理论家之间的大部分明显差别,正如至此所评论的,都可能这样理解,各人如何对研究者(评述者)和行动者(被评述者)在知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给予概念化说明。涂尔干为二者指定了一种被动的作用,按照他所坚持的行为是“事物”的观点,他认为行为不可能由于“(评述者的)意志的简单作用”而改变。他坚持评述者要使自己摆脱过去的一切预想,并呼吁他们不要企图影响经验性行为,而是让行为根据他们固有的特点,把自己的印象留在评述者的头脑里,就这些方面而论,论述者被认为是被动的。因为行为是“社会”的,所以它们享有的存在权不依个人为转移,它们对个人施加影响,尽管他尽力抵制;行为受社会基础特有的规律支配。从这些意义上看,作为个人的行动者,对社会学知识的贡献微不足道。这就是涂尔干所阐述的社会学实证主义的基本构成成分。

 

在行动者和评述者两个方面,韦伯都与涂尔干形成鲜明对照。由于韦伯坚持认为不可能有“没有预想”的社会学,所以,他为评选者在科学知识的形成过程中,提供了一种比较主动的作用,而且,评述者的确切作用在于研究从文化观点看对他是十分重要的经验性资料与问题。由于韦伯坚持主观含义的中心性是包括社会行动在内的行动的基本组成成分,所以,他既赋予行动者,亦赋予评述者以较大的主动作用。韦伯把行动者看作是有目的地与其环境相适应的人,所以他坚持,“解释”人类行为的一部分重要变量,必须到赋予他的环境以主观含义的方式中,以及与这些含义相一致的行为中去寻找。简而言之,行动者自己的境遇规定性有助于解释他的行为。(涂尔干可能承认这些含义丛体的重要性,但是他会争辩说,它们对社会学知识没有什么重要意义。)还有,鉴于韦伯坚持主观含义十分重要的观点,所以他认为评选者的任务——心领神会,是争取作出比评述和记录自然现象更为主动的努力。

 

图(3-1)以评述者和行动者的主动性与被动性为标准,划定涂尔干和韦伯的位置,标明了他们相互对立的总的情况。而且,他们之间的分歧是哲学性质的,或者你可以说,是范型性质的,因为,他们探讨的是经验性知识的本质和来源的基本前提,这些前提都是以有说服力均或令人信服的文章为基础的,而且,这些分歧不容易以经验为基础于以解决。此外,图(3-1)中的其他两个方格,标示了科学社会知识形成的另外两个范型。认为评述者在知识形成过程中起被动作用的人,坚持行动者的重要性(和完整性)是知识源泉的人,其观点从外观上看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现象学、相对主义和历史循环论,每一种观点都认为,生动的知识来源于被研究者的经验、世界观或生活方式。第四个方格可以称之为“社会学唯名论”(因为没有一个较理想的术语),它承认研究者在论证范筹、结构和理论时的独立作用,但是,不考虑被研究的行动者的主观含义状态。当代许多比较分析家自觉“建造模式”的方沽,都与这一类观点相吻合。

由于这四种范型的每一种都以不同的认识论前提为基础,所以各产生了一种不同种类的知识。此外,各有追求的理论家们在知识形成过程中,都为自己造就了不同的力量,也出现不同的缺陷,但按照科学研究的原则,他们的知识可以说是充分的。例如,分析不同系统的实证主义方法,鼓励进行量的比较(这是一种力量),但是,在对比不可比资料时,它有陷入困境的趋势,相对主义方法或现象学方法,似乎更加忠于产生资料者的观点,但是,在形成可用于比较这些资料的范畴时却遇到了困难。在此后几节,我将集中研究与涂尔干和韦伯提出的范型相关的各种缺陷,指出他们为使这些困难产生的原因保持一致而作的努力,尽管进行这样的努力本身就是不必要的。

 

二、社会学研究的分类

 

涂尔干和韦伯二人都曾经致力于研究使社会学成为一种普遍性科学的原则,好比说与史学相比较。因此,他们都曾考虑提出某些可能适用于处理多种案例(许多个人,许多团体)的陈述,然而,提供这类陈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在于提出适用一个以上案例的概念。韦伯和涂尔干是如何考虑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描述和分类范畴的必要性的呢?他们的努力又是如何和各人所欣赏的规范前提相一致的呢?

 

涂尔干评述社会行为的普遍意义的一种方法,是把它们与“规范的”或“反常的”概念联系起来,然而就其典型方法而论,他拒绝任何“过早地掌握”规范和反常的“本质”,而企图“寻找某些外在的和可以察觉的特点,使我们仅仅能够区分这两种行为序列”。在这项工作中,他紧步了生物学推理的后尘。

 

一切社会学现象(以及一切生物学现象),在不同案例中可能会现出不同的形式,但仍然保留它们的本质特点,我们可以区分两类这种形式。某些形式广布于整个人类的范围内,即使不是在所有个人那里,至少也是在多数人那里可以看到它们。如果在所论及的荣例中发现它们是不一致的,在不同人那里有所变化,那么,这些变化肯定也是发生在狭窄的范围内……我们将称这些最普通分布的社会条件是“规范的”社会条件,而其他的则为“病态的”或“反常的”社会条件。

 

各种特点本身不可能被普遍假定是规范的或反常的,要把它们“确定下来只有联系既定的一种人”以及“联系它的既定发展阶段”。一个简单的尚没有文字社会的规范特点,对于一个先进的复杂社会就肯定不是规范的特点,对于任何特定的一种人,能够为其规范性提供根据的,只有关于社会行为普遍性的统计资料。此外,涂尔干还希望用另外一种方式解释规范化,不仅是“行为的规范性”,而且还有“逻辑必然的规范性”。他所提出的方法是,通过论述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行为对人类的“功能意义”:

 

要解释这种现象的规范性,只有根据它与被考察的人类的生存条件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认为它是这些条件机械地产生的必然结果,或者它是使有机体自我适应的手段。

 

例如,假若一种现象在社会变化的一个长时期内持续存在,而它存在的条件却实际上已不再出现,那就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反常的”现象。

 

根据统计资料确定的规范的和不规范的概念,无论如何进行论证,都会招致严肃批评。不过,我不打算对此详加陈述,我想指出,涂尔干为评述社会行为的功能意义而作的努力,如何直接导致他对社会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一个社会行为的意义,也就是说不管它是规范的,还是反常的,都不能根据该行为的某个固有特点去评论,而必须根据它的社会环境,也就是处于它发展水平上的人类的要求。这样的论证要求立即对人类及其发展水平进行分类,因为没有这种分类,研究者就不可能进行必要的评述。

 

涂尔干知道自他的论证产生的分类的压力,在他提出分类时,他更象韦伯那样,力图沿着“历史学家的唯名论和哲学家的极端现实主义”之间的道路前进。

 

在历史学家看来,社会仅仅表示很多不可能相互比较的异质的个人,每一个人都有仅仅与其自身相适应的外观、特殊素质、法律、道德以及经济组织,要把所有这一切都概括起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哲学家看来则相反,所有那些被称之为部落、城邦和国家的由个人组成的集团,都只是有条件的和暂时的集合体,它们并不是包罗万象和不可分割的实体。只有人的属性才是真实的,社会的一切变化都是由人性的普遍特点产生的。

 

因此,对于前者来说,历史只不过是一边串一个接一个相互不重复发生的事变,对于后者来说,这同一些事变只有在说明一个人素质中固有的普遍规律的时候,只有在对一切历史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时候,才有其价值和影响。在前者看来,对一种社会来说是好的东西,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社会,健康状况的条件会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而变化,这些条件不可能由理论上作出决定,这是一个实践经验的问题,一个慎重进行研究的问题。在后者看来,这些条件可以一劳永逸地予以研究,而且对于整个人类都是如此。   因此,社会现实似乎必然仅仅是抽象而含糊的哲学的论题,或者是纯粹描述性专题研究的论题。

 

为了避免这两个极端,涂尔干提出了一种把社会现实分类为社会种类的方法,这个程序似乎结合了“一切真正科学研究所要求的统一性,和行为产生的多样性,因为类型对于所有组成它的个别单位都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因为种类本身之间又有所不同”。

 

然而在继续论述时,涂尔干在一定程度上离开他总的方法论立场。他一方面论证说,“科学只有在作为一个整体叙述了它们所包含的个体之后,才可能把分类确定下来”。但是,他没有按照这个导论继续下去,而是觉得有可能辨别某些决定性的或关键性的行为,即社会类型最本质的特点,而不必……更深一步研究这些行为”。尤其是他所集中研究的重点,即“社会是由结合在一起的各个部分构成的”,它们可能按照其各部分的复杂性排列起来。因此,他规定一个简单的社会是“这样的社会,它不包括比其自身再简单的其他社会,它不仅目前只包含有唯一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不是以往任何部分踪迹的体现”,他还把这个定义应用于一个“部落”。然而,当这个部落成为一个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社会本身的时候,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类型、一个“氏族社会”本身呈现出来了。随着一些社会的相互结合,各种由它们结合的新社会诞生了,此时,一个以它们的各个部分的差别程度为基础的社会分类学就出现了。

 

涂尔干还差不多是顺便指出了一点,即“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与我对部落的叙述完全吻合,这一点可能是确实的”。此后不久他又指出,部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历史意义上的现实,是科学的一个假设”。由于大胆作出这些评论,由于他的确通过类研究过程提出了他分类的方法,涂尔干在若干重要方面,脱离了他的范型所坚持的研究者处于被动地位的观点,即研究者不可能通过意志的作用使主动的行为发生变化的观点。涂尔干不仅承认,甚至希望在对社会分类时,在某种程度上沿着一种演绎的道路前进,他还强调选择具有决定性的或关键性的行为作为分类的基础。而且他承认,为了达到确定一种分类方法的目的,研究者使经验性现实变形,提出一个在经验性现实中找不到的、假定是纯粹类型的现实是是合法的。由于涂尔干在这些方面背离了他的范型,他明显地按照韦伯论述研究者作用的方向,按照韦伯看待分类的性质和目的的方向在前进,正如我们目前即将看到的一样。

 

韦伯也清楚唯名论与现实主义之间的矛盾,尽管这种矛盾的形式与涂尔干所看到的不同。相反,他拒绝任何认为社会现实是一般社会规律的表现形式的观点,“与各种规律相适应的现实仍然是与个人相关的现实,同样不可能由各种规律演绎出来”。由于他把重点放在了具体的个人上,而且更重要的也许是,因为他在社会行动的定义中,给了个人的主观含义以这样的特点,所以,他似乎是在玩弄一种极端的历史唯名论观点。个人对社会现实的主观评价的变化非常巨大,他们如何可能相互比较呢?怎么才可能触及社会机构和社会结构的层次呢?况且,它们还是社会学家所感兴趣的主要问题。韦伯否定这样的思想,即社会学家可能“根据心理学规律……演绎出各种机构,或者根据心理学的基本现象对它们进行解释”。那么,如何在坚持他关于社会现实的观点的同时,又致力于使社会学成为一种普遍性科学呢?

 

正是在这种矛盾的境遇中,韦伯著名的“理想的类型”显得重要了。一种理想的类型是研究者为有助于经验性分析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它并不是对现实的描绘,也不是一种假设。相反,按照韦伯的有点麻烦的定义,它是由“片面强调的一种或多种观点,是由很多扩散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表现出来的以及偶尔不存在的具体个人的现象形成的,这些现象按照那些片面强调的观点,分类排列为一个统一的分析性建构”,这种理想的类型不由经验性现实产生,相反,它选择一种复杂历史形势的本质特点,的确,可以说就是涂尔干所说的“决定性”特点,用以进行简单明了的生动说明。在从具体行动的个人的大量特殊历史经验中找出这种类型的组成成分之后,研究者便使它们相互比较通过构成一个理想型资本主义的价格和市场体系,研究者便可以泛泛地说明无数行动者的目标,尽管他们对市场的具体主观目标可能不同。根据理想的类型进行的论述,对这些目标进行选择并找到它们的类似之处。

 

根据韦伯对理想的类型的各种概念的说明,显而易见的是它们的概括性层次是不同的。在他的评论中,他谈到了诸如“教会”和“宗派”、“资本主义文化气“城市经济”、“手工业”、“自由主义”、“卫理公会”、“社会主义”、以及“基督教”等概念变化的可能性。除了这些“抽象的、我们认为在不断变化的事件中是稳定的各种关系的概念”以外,他还指出,发展的序列也可以通过理想的类型的形式体现出来,例如,从手工业到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典型”变化,或者更一般地说,即马克思理论中的历史性冲击。

 

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对理想的类型的概念进行了讨论和说明。其方式比较类似于我们目前对科学“模式”或“理论框架”的表述方式。建造这样一个类型,包含着首先假设行动可能发生的过程,如果某种情况下的行动者持续为单一目标所激励的话:

 

例如,对股票交易大恐慌均是恰当分析,就是首先决定这个行动过程可能会是什么样子,如果它不受非理性感情影响的话,因此,就可能提出这些非理性成分,用以说明在这个假设的过程中看到的偏差。同样,在分析一个政治和军事运动时,最恰当的方法就是根据参加者的目的,以及对各种情况的充分认识,首先决定一个合理的过程是怎么样的。只有用这种方法,才可能评价非理性因素的因果意义,作为对背离这种类型的各种情况的说明。

 

韦伯认为,经济理论的规律(包括最大限度原理在内),体现了“一种与科学陈述的普遍现象的纯粹类型(理想的类型)相一致的含义”。大部分社会学规律都包含着“以这样的合理假设为基础”,形成假设的建构。


 图为《经济与社会》1922年德文初版,本书被众多学者推为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著作。[图源:booklooker]


韦伯坚持认为,这种理想的类型是一种普遍化方法,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行动。由此,他逐渐摆脱了历史循环论,他觉得,历史循环论不可能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陈述。实际上,他认为在任何种类的历史分析中,都不可避免地要使用那些普遍的类型。如果一个史学家否认这种普遍的理论建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或则他有意无意地使用了其他类似概念,而没有对它们进行论证,没有从逻辑上研究它们,或则他仍然停留于‘感觉’模糊的王国”。然而,由于韦伯并没有为一个理想的类型应该普遍到何种程度规定一些规则,而理想的类型又可能包括从一般经济模式到历史上的任何一种现象,例如“卫理公会”以及假定还有“卫理公会”的亚种,所以,他的概念就有显示出一种理论模糊的危险,一种依据手头的历史研究创造出无穷尽类型的危险;的确,这便是历史排他主义在稍高抽象层次上的翻版。

 

从科学研究的立场看,理想的类型的概念有什么作用呢?韦伯强调了几种有启发意义的用途。“它们对研究工作有极大价值,它们对于揭示各种目标有非常系统的价值,一旦把它们作为概念性工具,用于对现实进行比较和计量的话”。正如我已经提到的,这包括比较其他方面不同,但他们都具有特殊主观含义丛体的个人。它们可以从对个别具体行动者的重点分析,转向对机构行动的分析,包括一种机构复合体对其他机构复合体的影响,其途径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对行动者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个理想的类型。它们还有揭示性价值,尤其是研究各种“规律”或“发展序列”的价值。它们自身可以与某些事变的经验性过程相比较,以便发现构成为理想的类型的因素,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实际说明经验过程的规律性。我们在剩余几节中,将比较具体地研究韦伯进行社会解释的概念。

 

以什么样的标准为指导,以及选择具体现实的哪些方面,去构成任一特定的理想的类型呢?韦伯从没有为这项活动提供一个系统的方法论,他为此受到批评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个方面的含糊不清意味着,不同的研究者,无疑都可能为其任何特定的历史形势,提出不同式样的理想的类型。不过,罗思论证了一系列“经验的规则”,揭示了韦伯自己建构的各种类型。这些规则主要是以经验为根据的一些要求,即被选择的方面,例如权力的合法性,应该是社会行动的一个有规则地重复出现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特点。


无论韦伯在使其理想的类型概念化时遇到什么困难,但清楚的是,他使用这种方法的企图是为了摆脱涂尔干所称的“历史学家的唯名论”,是为了确立一系列概念,使其可能按照较为接近于涂尔干所说的“社会行为”的标准,去分析各种现象。与涂尔干和韦伯对各自的基本范型的陈述相比,涂尔干对建立一个社会种类类型学的必要性的认识,以及韦伯提出的理想的类型的战略,推动这两个学者相互更加接近了。然而,这两个人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分歧。涂尔干一贯坚持,不依行动者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层次的现实性是第一位的,而韦伯则认为,他的理想的类型的建构,最终是以行动者个人具有主观含义的经验为基础的推理。而且,由于他们的出发点不同,涂尔干和韦伯的分类选择了不同的现象序列。涂尔干全神贯注于论证规范性和反常性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他着力于划分社会的类型,韦伯关注的重点,在于使典型的历史群体和过程有节制地普遍化,他仍然停留于论证典型的、富有含义的一系列历史行动的阶段。因此,他们的分类方法象所有研究战略一样,部分地取决于他们更为普遍的理论预想。

 

*本文节选自《社会科学的比较方法》第三章,尼尔·丁·斯梅尔塞著,王宏周、张平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封面图为1968年,“法国五月风暴”中抗议的年轻人。图源MEI68,Jean Claude Seine摄。


○编辑:余声   ○排版:泓之    ○审核:望渚/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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