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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玫 | 强暴案新闻文本分析:谁是受害者?谁是加害者?

林芳玫 社會學會社 2020-07-04
林芳玫(1961.12.01 - ),台北市人。1984年于台湾大学外文系毕业,1992年取得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1995年以来担任妇女新知基金会监事、台湾女性学学会理事长、彭婉如基金会监事兼常务董事、台湾文学学会理事等职务。2006年起任教台湾师范大学迄今,目前为台湾师范大学台湾语文学系教授。著有《女性与媒体再现:女性主义与社会建构论的观点》(1996)等。[图源:chiuko.com.tw]


前言
 
“强暴”一词在集体层次上常会引起社会大众(尤其是女性)强烈的反应:强暴被视为极端严重卑劣的罪行,不但有法律加以制裁,也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并深为女性所痛恨与畏惧。然而,在另一方面,就实际上已发生的强暴个案而言,却是倍受争议与猜疑。究竟什么才算是强暴,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晚上一位师大国文系女学生在学校围墙上喷漆指控该系某位教授,其后由于媒体的报导,加上妇女团体介入与声援,遂演变成引起各界关心的社会事件。本研究以报纸对师大强暴案的报导为分析对象,探讨强暴控诉事件为何会被视为“疑”案。
 
师大强暴疑案在爆发不久后即引起妇女团体的关切,并陆续举行公听会、记者会、反性骚扰游行等各种活动,这整个事件因此值得我们藉此机会检讨媒体与妇女的关系。女性成为新闻事件的主要消息来源,这本身就具有突破性意义。然而,社会上存在已久、约定俗成的强暴迷思毕竟不是短期内所能迅速改变的,因此针对师大强暴疑案的新闻报导加以研究,可看出新兴女性意识与固有的文化迷思与价值,如何在公共论述的场域里互相较劲。在这篇论文里,我站在女性主义的立场,使用论述分析与意识形态分析这两种研究观点,探讨下列议题:(1)妇女团体与新闻消息来源;(2)新闻文本所显示的意识形态策略及其运作机制;(3)比较师大案新闻报导、师大案评论、以及反性骚扰游行之新闻报导,指出这三种状况处理强暴议题方式有何异同;(4)比较文本意识形态分析与读者访谈两种研究方法所呈现的异同。

图为“522女人连线反性骚扰大游行”的行动文宣。[图源:sex.ncu.edu.tw]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意识:强暴论述与不平等权力关系
 
一、事件背景与发展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晚上,一位师大女学生穿着黄色雨衣在学校围墙上喷漆抗议,被发现后学校立刻派员前往处理。三月十九日中国时报独家报导此事,消息如何走漏的,至今众说纷纭。校方在数日内召开调查会议,并同意黎姓教授自动提出之辞职要求。师大学生得知此事后在校园内张贴海报对校方作法提出质疑与批评,这些海报吸引各报记者前往采访。从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女性学学会与立委叶菊兰合作,连续举办三场公听会。在四月十五日所举行的第二次公听会中发表受害女学生的自白书,详述受害经过,是为此事件的高潮。由于四月下旬又传出中正大学性骚扰案,乃促成女性学学会集结众多妇女与社运团体于五月二十二日举行反性骚扰游行(以下即简称游行)。整个事件的发展情形列于下面的表4-1:
 


二、妇女团体与消息来源
 
根据以往众多的新闻学研究指出,新闻报导的消息来源以男性、中产阶级、政府官员为主;妇女、劳工阶级、乡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很明显地在媒体接近使用权的行使上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同为弱势群体,在新闻报导上女性相对于劳工位于更不利的处境。翁秀琪针对民国五十年至七十九年的报纸所做的研究显示,劳工新闻的数量远多于女性新闻(翁秀琪,1994)。不过,这种情形在近年来已有改善。邓如雯杀夫案充分显示了妇女团体经由报纸报导所造成的舆论影响力(见本书第三章)。这次的师大案也是经由妇女团体举办公听会及各项活动而造成新闻报导的热潮,这个现象被教育部官员指为“有幕后黑手”在操纵。事实上,新闻事件本来就不是从天而降,自然而然地产生,而是复杂的社会建构过程。具有某种属性(性别、阶级、或职业等)的群体,若因为积极行使媒体近用权而被视为“幕后黑手”或是“造势”,这足以说明媒介近用权集中于少数人之手而却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以至于一旦有非主流之特定团体能打入媒介之公共论域,即被视为“有幕后黑手操纵”。

图为妇女团体声援邓如雯。“邓如雯杀夫案”是指1993年10月27日发生在中国台湾的一起刑事案件,邓如雯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邓母、婚内本人及妹均被强奸,最后杀夫,在受审过程中,受到妇女团体的支援,最后被判刑三年。[图源:ohsir.tw/4388]

从三月十九日中国时报率先披露师大强暴疑案,至五月一日女性学学会第三次公听会召开的次日,本研究搜集了各报共一百八十六则新闻。选取的报纸有七家:中国时报、联合报、中央日报、自立早报、中时晚报、联合晚报、自立晚报。四月十六日是事件报导的高峰(女学生于前一日发表自白书),因此多加了三家报纸:自由时报、民众日报、台湾时报。在这一百八十六则新闻中,可找出五百零八个新闻消息来源,其中女性为数三百零七,占60.4%,男性为一百五十八,占31.1%,中性则有四十三项,占8.4%。中性主要是指机关团体(如台大学生会)或是不具名的身分(如国中教师),而妇女团体则被视为女性属性。下面的表4-2列出师大案新闻报导的主要消息来源:


由表4-2可以看出,妇女团体在消息来源中居所有类目的第二位,共一百零七项,占19%。除了师大行政人员以及政府官员以男性为主外,民意代表、学者教授之发言皆以女性居多。然而,成为消息来源并不必然意谓着掌握公共论域的论述方式与内容。毕竟,新闻的实际制作过程是由记者与编辑所执行完成,而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为了遵守平衡、中立、客观等专业原则,尚须报导其他相异甚或相反的观点。那么实际上的新闻报导如何呈现师大强暴疑案呢?这是下一节的分析主题。
 
三、强暴论述与意识形态
 
本章使用论述分析的方法,分析报纸新闻报导所呈现的语言结构,并以意识形态与权力方面的相关理论加以诠释。在使用论述分析时,我特别着重动词的传动性(transitivity)及非传动性(nontransitivity)。传动性指的是不具有受词的动作,即所谓不及物动词。前者如“张三殴打李四”,殴打这个动作是以李四为对象,具有传动性;而后者如“李四跑掉了”,跑这个动作没有受词,是非传动性。传动性动词的使用又可分为主动式与被动式。传动性动词若以主动形式表达,则可清楚地标明行动者,若以被动方式表达,行动者就会隐形而难以辨认。
 
根据研究,在报导街头示威游行的事件时,常将示威者放在传动性句子的主词,例如“示威者冲破围篱”,“示威者投掷石块”,但是警察却常出现于非传动性句子或是被动式句子(Fowler,1985;Kress,1985)。这种句型显示出示威者是使用暴力的行动者,而警察的主动角色则被淡化,被描述成“遭受攻击”或是“受到伤害”。在下面的强暴事件新闻分析可看出,男性作为强暴行为的行动者隐而不显,以名词化(nominalization)、非传动性动词、或被动式来掩盖具体的行动者。反之,女性作为强暴受害者却摇身一变,反为情感论述(师生恋)的行动者,也就是传动性动词的主词。
 
强暴论述的分析如何显现出父权意识形态中的两性不平等权力关系呢?在此我们必须先厘清关于意识形态与权力的理论。意识形态的定义有下列四种(Williams,1977;Thompson,1990):(1)某一种特定团体或阶级的信仰体系,这是把意识形态当做一种中性的、不带价值判断的概念;(2)与真实或科学知识相反的幻想、谎言、欺骗、迷信;(3)表达宰制阶级利益的一套理念;(4)意义建构的过程,以象征符码再现(represent)世界,其再现方式创造且维持了不平等权力关系。旧式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的看法集中于第二种与第三种,而受后结构主义影响的新左派则持第四种看法。
 
从意义建构与符码再现的观点而言,意识形态经由语言、形象、文化产品等媒介呈现出某种特定的认识世界的方式,但是这种特定的、建构出的观点却被自然化,被人们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如果说意识形态是一种认识世界的观点,由于权力的运作,它被视为真理,那么意识形态批判并不是要拆穿谎言以便告知人们终极的真理。根据傅柯的理论,意识形态批判否定真理的客观存在,而以“真理政权”(regime of truth)的概念,指出“真”与“假”的规则体系与权力的运用是互为表里的。
 
本章提出替代性的观点来取代现有的强暴论述,使女性主义对强暴的看法能形成新的“真理政权”,改变人们现存的接受强暴指控或是推翻强暴指控的方式。更精确的说,女性主义的企图不是要建立终极真理,而是要在现实社会中形成真理政权,在法律、教育、文化等各个层面发挥效果。
 
女性主义对强暴的定义其核心观念是身体自主权的丧失,其前提假设是女性对自己的性与身体有自主权与决策权,男性须经过取得同意的程序而发生两性关系(Brownmiller,1975)。现存的强暴论述则认为强暴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男女双方若认识或有情感关系那就不会发生强暴。这意谓着女性在情感与婚姻关系中即丧失身体自主权与决策权。此外,既存的强暴论述中展现了一个明显的不平等权力关系——责任归属的问题。强暴的防治既不是由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介入,也不是由男性个人加强自制力,而是女性平常要限制自己的行动并在事发时奋力抵抗。女性主义对强暴的替代性观点,则是由现行的女性证明自己曾奋力抵抗变成男性被告证明自己曾取得女性同意,而双方之前有情感关系并不表示女性已自动放弃行使身体自主权与决策权。
 
自主权与决策权的行使,我们可以开始讨论有关权力的概念(Waters,1994:218-19)。第一种对权力的概念是个人主义式与行为主义式的,若甲具有决策权,影响乙的行为而使之符合甲的期待,这就是甲在乙身上施展权力,其施展方式是有形的、直接的。第二种概念称之为“非决策型”,甲和乙有利益冲突时,甲能防止乙做对自己(乙)有利的决策,这便是甲对乙有权力,甲防止乙做决策的方式是透过创造、强化某些社会、文化、政治价值使乙自认为自己不必也不能在某些事务上做决策。第三种看法则更进一步认为有权力的一方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使某些议题去政治化,不须经过协商谈判而能进行决定、执行。第一种看法最为保守,认为使用直接的命令而达成效果才称之为权力,而第二种与第三种看法则着重于不落言诠的权力运作,这两类权力运作往往依赖意义的建构而非武力的行使,使某些事务的去政治性被视为理所当然而为人们欣然接受。
 
根据上述看法,在师生关系与两性关系中,男老师不须以直接的分数要挟来对女学生行使权力。父权意识形态的权力运作并不必然是特定的男性有意识、有目的地以威胁恐吓手段来迫害女性;反之,其常态运作方式是将两性关系去政治化,女性的决策权与自主权不被视为两性互动的要件。这并不是说男性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完全不考虑女性的意见——相反地,大众文化呈现的惧内迷思在显示出男性认为他们常屈从于女性的指挥命令。但是在强暴论述中,强暴构成与不构成的条件,其关键在于女性事发时的抗拒而非男性事前的征询同意,而如下面所分析的,强暴论述很容易滑入情感论述来使两性关系去政治化,并在情感论述中赋予女性主体性,使得性关系的发生被视为“默认”、“首肯”、“自愿”。根据傅柯式的权力观点,权力的运作不只是单向的压制,更有生产创造的面向(productive and generative power),可以生产被宰制者的自动同意与服从(Cooper,1994)。接下来我们开始检视报纸之新闻报导如何呈现强暴控诉。我首先列举标题呈现方式,然后再分析标题与报道内容所隐含的意识形态机制。
 
第二节 报导之文本分析
 
一、标题呈现方式
 
女性学学会于四月十五日举办第二次公听会,公听会定名为“揭开校园性侵犯的共性结构”,诉求主题一方面是指出由强暴案被处理的方式可看出师大、教育部、甚至整个司法体系如何系统性地排除强暴指控的有效性与可信度,而另一方面则是公布受害女学生的自白书。这份自白书不但描述与黎教授互动的过程,也对先前媒体上及社会上流传的各种猜疑提出澄清与解释。澄清的重点有二,其一是否认两人的关系为师生恋;其二是说明曾向黎教授借两千元,而非外传的金钱交易。在这里我以四月十五日的晚报及四月十六日的早报为研究对象,分析各报标题的写作方式。十家报纸的标题可归纳为五种模式:澄清式、行动者取向、耸动式、分裂式与个案式。
 

澄清式是针对师生恋与金钱交易两种说法提出反驳,可说是站在支持受害女学生的立场。这样的澄清修辞,也正好印证了强暴迷思的一个核心概念,亦即强暴是一项孤立的、单独的行为,如果这其中夹杂了感情或金钱的因素,强暴就不可能成立。澄清式的标题如下:


台湾时报 四月十六日 三版

吴姓女学生澄清“师生恋”、“金钱交易”,指校长吕溪木对其多所侮辱,要求公开道歉认错

师大强暴案当事人自述遭施暴经过

中国时报 四月十六日 三版
当事女学生备妥自述 请人宣读
非师生恋 无金钱交易
自立晚报 四月十五日 三版
伤痛难平复打消勒索念头
敬重老师被扭曲成师生恋


第二种标题方式是行动者取向,突显公听会举办者或是受害当事人的行动意向与诉求。这也是一种对当事人友善的报导立场,并且有传达出行动者的控诉、谴责意味,举例如下:
 

自立晚报 四月十五日 三版

受害女学生向校方提出要求

自立早报 四月十六日 五版

叶菊兰抨击师大校长吕溪木

不调查六匹狼是否属实

民众日报 四月十六日 六版

师大强暴案女主角首度公开控诉

在公听会上发表书面声明陈述事件经过,抗议校长处理该事件对其多所侮辱,要求他公开道歉

中央日报 四月十六日 十一版

校园强暴疑案 师大校方被民代/学者指为共犯

力促师大速查明真相及有关“七匹狼”传闻

 
第三种标题是耸动式,也就是以具体的视觉形象,制造情绪的刺激。虽然从严谨的新闻学立场而言,刺激耸动的报导往往被视为不登大雅之堂,但就实际的读者认知而言,耸动式报导反而使得部分读者对受害人予以同情。整体而言,此次师大案的报导,采用耸动式的并不多,仅有下面两个例子:
 

自由时报 四月十六日 四版

“老师,你不要这样子!”,“老师,我真的不要!”

女学生自述 羔羊罹难史

(注:羔羊两个字反白,并加上立体投影)

师大现狼踪 “陷阱”不够牢?!

学者指调查小组不够专业

女学生对有人以国文系名义举发七匹狼事件表达不满

联合报 四月十六日 三版

抓狼公听会 对话两极化

 
第四种是分裂式,强调事件相关人士的对立与分裂,以冲突矛盾为报导重点。四月十五日的公听会有大批穿着制服的师大学生到场参加,他们不同意与会人士对师大所作的批评,使得会场上一度呈现紧张与对峙的气氛。
 

联合报 四月十六日 三版

抓狼公听会 对话两极化

师大国文系另一种声音:十女生连署要她退学

中央日报 四月十六日 二版

师大处理方式 看法两极化

教育部:并无不妥 学者及学生:错误连连

 

第五种标题方式是个案式,将公听会的诉求主题“共犯结构”化约为一个与整体结构无关的单一孤立事件。(公听会原名“揭开校园性侵犯的共犯结构”)
 
联合报 四月十六日 三版
抓狼公听会 对话两极化
 
二、新闻报导中的意识形态运作机制
 
意识形态的运作需依赖具体的象征符号之建构,一般而言,新闻报导中最常使用的策略(Hall,1977)是正当化(legitimation)、分裂(fragmentation)、统合(unification)、自然化(reification)。但是就强暴事件而言,则强调女性当事人的行为主体性与男性当事人的被动性,造成加害者/被害者之主客易位。我们可归纳出六种意识形态运作机制:名词化与被动化;特殊化;形式对等与分配之不对等;反转;主体化。(打*者为标题,其余为内文)
 
1.名词化与被动化(nominalization and passivization)
 

联合晚报 三月二十八日 三版

*师生恋,美丽的错误?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五日 七版

训导长尤信雄指出,吕溪木校长是基于时效性与降低伤害的双重考量,决定让教授以辞职而非退休的方式离开学校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五日 三版

在校长希望降低伤害的前提下,同意让黎教授以此方式离开学校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五日 三版

余教授建议系上利用问卷来让学生反应心声,避免同学再受到伤害

中国时报 四月十六日 七版

*以讹传讹 师生都受到伤害

 
名词化的运作方式,是将复杂的社会互动与社会建构过程化约为一种静止状态与抽象概念,其结果是行动者(agency)有意识、有方向的行动被忽视,只剩下行动所造成的最后结果。被动化(passivization)和名词化是类似的运作方式,都是使行动者(尤其是加害者缺席),只呈现行动的作用结果或是行动的受词(被伤害的人)。在名词化与被动化的作用机制里,最常出现的两个例子是“师生恋”与“伤害”这两个名词的使用。
 
在师大强暴案中提出“师生恋”的说法,其立即的效用是以两厢情愿的师生恋来解释掉(explain away)女学生所指控之强暴行为。然而何谓师生恋呢?这比起强暴行为,需要更长、更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互动过程,有可能是由老师主动发起,也有可能是学生主动示好。由于师生处于不平等权力关系,若是老师主动提出邀约则其成功概率较大,而学生也较难拒绝(尤其是刚开始尚不明了老师的动机);相反地,若是学生主动提出邀约,则其困难度较高,而老师则可轻易拒绝。换言之,权力关系中不对等的结构位置,意谓着不同行动者在施展行动时主动提出要求或是拒绝对方要求有难易程度之差别。所谓师生恋,并非双方处于平行对等位置相互来往,而是老师这一方拥有较多的方便可以制造双方单独相处的机会。名词化的师生恋掩盖了互动过程中老师在每一个阶段所能取得的行动优势,师生恋成了一种已经发生,已经完成的共识状态。
 
至于“伤害”一词,常是以名词而非动词的方式出现,我们同样看不见造成伤害的行动者(是当事人?是学校处置不当所造成的?是媒体的报导?还是妇女团体的介入?)。伤害形成的过程也同样隐形,所能看见的知识已经造成或可能会造成的伤害状态。
 
2.特殊化(particularization)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四日 九版

郭部长认为师大的案件是属于单一学校的个案,因此坚决不愿对这类校园性骚扰事件表示意见

中国时报 四月十七日 三版

教育部长郭为藩强调,外界不应以个案抹黑整个教育界

联合报 三月二十四日 七版

教育部长郭为藩则表示,这是个案,不愿就个案发表意见

 
特殊化是将事件视为偶发的个案,与社会常态无关,而且只发生于极为零星的少数个人的身上。在这种常态/例外的二元对立观念之外,能被视为常态或是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必须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曾亲身经历过的。然而,在强暴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例如车祸、火灾、空难,这些事件发生时都不会被视为偶发事件,而是一个社会公共设施之管制是否安全、是否有效的指标。再以犯罪率而言,比较各国犯罪率之高低可看出各国治安之状况,而即使在犯罪率高的地区,统计数据也显示绝大多数的人并不会成为犯罪受害人。不管意外灾害或是犯罪率是高是低,公权力的介入被视为理所当然,其中又包括了事前的预防与事后的补救。
 
将强暴视为个案,使得各个具体的结构与无形的文化价值观所形成的共谋结构得以不受检验、不必负责,公权力的介入处理当然也就付之阙如,强暴的预防于是成了女性个人的责任。这种预防责任的转嫁,是另一种意识形态的运作机制,将在稍后提及。
 
3.形式对等与分配之不对等(formal symmetry and distributive asymmetry)
 
形式对等:

 

中国时报 四月十七日

郭为藩表示,师大的案件内情很复杂,当事人双方说词差距很大

老师的学术自由也很重要,应受尊重

*郭为藩:指强暴疑案内情复杂

联合报 三月二十四日

*师大老师强暴女学生疑案,事隔一年七个月才提控诉,此事是真是假,两造各说各话,校长持保留态度

联合报 四月十日

其实,不只老师会骚扰学生,学生也会骚扰老师。尤其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都可能对老师产生相当程度的崇拜,国中、高中写情书给老师的比比皆是,如果处理得当,自可相安无事。

联合报 四月十六日

抓狼公听会 对话两极化

 

分配之不对等: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五日 七版

方教授建议,大一的导师应全部由女教师担任,先授予一些必要的自保常识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六日 九版

教育部在获知校园意外事件后,即积极派员了解处理,同时还制定“预防歹徒骚扰女学生措施”,希望学校加强防暴教育,教导学生自我保护之道

自立早报 三月二十九日 五版

尤信雄并表示,自即日起,希望女学生不要单独进入教师休息室

中国时报 四月十八日 三版

*资深女警向年轻女子提忠告:勿轻信异性 防约会强暴

朋友或师长主动示好,虽不愿特别以有色眼光看待,但也要随时提高警觉,不要轻易完全信任异性,因为近亲、熟人或约会强暴,发生的机率并不在少数

联合晚报 三月二十四日 四版

还无法确定黎姓教授是否以暴力才强暴学生得逞,受害人对于事发当时的部分情况无法描述清楚

联合晚报 三月二十八日 三版

此外,根据校方初步调查,当事老师与学生的说法不一,老师的说法是与学生有特殊情感,而且女学生对于事发的详情无法详细描述

联合报 四月二日 六版

师大国文系主任赖明德说,他在国文系这么多年,“七匹狼”的传闻,还是最近从学校的海报及媒体报导中得知。他说,由于目前没有学生能书面指证狼踪,校方还是得顾及老师清誉

联合报 四月二日 六版

台湾师大国文系最近笼罩在不安的气氛当中,系方也要求女学生没有必要不必单独去找男老师

 
形式对等是指将互动关系中的双方置放在一个平行对等的形式,造成无法判定真假优劣,或是两者同等重要,无法辨别孰轻孰重。在强暴指控中,男女双方各说各话,因此被认为无法判断谁对谁错。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教授对外始终保持沉默,面对调查小组时也不愿详细说明,因此也有报纸指出“都是女方一面之词”。既然在强暴事件中被指控者(加害者)几乎不可能自动承认,于是受害者永远被卡在“只有一面之词”或是“两造各说各话”这种双面困境之中。
 
形式对等的另一种情形是把实质上不一样的两个现象并列:例如将“保护学生”与“教授的学术自由”置放在一起,两者要同时兼顾。至于教授的学术自由到底和强暴控诉有何关系呢?这是此宣称的陈述者所未交待的。
 
和形式对等正好相反的是分配不对等。不平等关系不只是包括权力与资源分配之不平等,还有责任分配与行为限制分配之不平等,甚至是权力分配与责任分配成反比。照父权主流文化的说法,强暴是个案,是极少数的男性个人所从事的罪行,然而这些“个案”却足以形成强大的吓阻力量,使得全体女性都在行为上自我设限,而其他的男性也一并诱导、鼓励、命令女性以限制自己的行为来预防强暴(Clair,1993;Davis,1990)。就这方面而言,强暴现象的确是有极少数男性所从事,但其他男性将解决之道转嫁到全体女性身上,以女性的私人力量来负担而不必使用公共资源。
 
师大案中,不只是女学生行为受到限制,不准单独到教授研究室,甚至连女性教授也遭受波及,必须负担较多的导师工作。少数男性作为加害者的身分,其效用可及于所有的女性,一方面阻绝女性对教育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资源的接近使用权,另一方面则增加女性的工作量。女性整体而言,都是强暴的间接受害者。讽刺的是,不少男性担心他们才是受害人。以下我将探讨另一种意识形态运作机制——反转(reversion)。
 
4.反转(reversion)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九日 七版

外界要求老师像圣人一样,不能动情,不能动怒,即使学生怎么坏,怎么激你,气你,老师就得像个木头人,不能有任何不满

中国时报 四月十六日 三版

师大国文系多位学生:七匹狼说法无据,以讹传讹全系都受伤害

学生代表指出,国文系发生所谓七匹狼的传闻,使所有该系的师生都被外界以有色眼光看待,无故的老师也被外界披上“狼皮”,他们希望外界不要再以讹传讹,造成人心惶惶,使全系师生都成了受害者。

自立早报 三月二十九日 五版

郭为藩认为,不能因一张海报就以讹传讹,影响老师清誉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五日 七版

余教授引述报载该系有七匹狼,学生害怕单独去教授的研究室时指出,其实他也很怕学生单独到他的研究室来,会对他做出什么举动,引起会场上学生的哄堂大笑

联合报 三月二十九日 六版

郭为藩:他强调不能因为一张海报,就让所有台湾师大老师的尊严扫地,对教师很不公平

联合报 四月十日 八版

其实,不只老师会骚扰学生,学生也会骚扰老师。尤其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都可能对老师产生相当程度的崇拜,国中、高中写情书给老师的比比皆是,如果处理得当,自可相安无事

 
反转是指将一组互动关系中两造的结构关系对调,形成原先的弱势者/被害者翻身成为强势者/加害者。在师大案中,我们看到男老师所表现的担忧:女学生可能会主动到男老师研究室里,做出不利于男老师的举动;学生可以张贴海报使老师的名誉受损;老师不管受到什么样外界的刺激,都要隐忍,像个木头人一样。这些担忧背后所预设的心态是:性骚扰与强暴事件容易出现滥述或是不实指控;换言之,从男性主观立场而言,女性要提出性方面的指控相当容易,而被控的男性要否认却很困难。男性对性控诉事件诬告的畏惧,就是预设了这类事件诬告的比例高于其他案件。这样的现象假设了滥诉的风险(这个风险多半由男性承受)高于禁止性侵害所得到的利益(这个利益多半由女性得到)(Mackinnon,1993:138;赖兹芸等译)。
 
从这里我们可以在强暴论述逻辑中看出不同意识形态机制如何同时作用:一方面是将强暴特殊化与个案化,但在另一方面反倒是将诬告与滥诉视为值得忧惧的现象,彷佛不实的性指控远多于真正的强暴案件。保护男性免于受到不实指控与保护女性免于强暴的威胁,显然前者的重要性大于后者——虽然前者的发生机率远低于后者。更进一步说,极小化男性所承受的风险较具有优先性,而增进女性的福祉,则是较次要的。反转策略将男女两性与师生关系在权力关系上的位置对调,男性成了诬告的受害者,而女性成了加害者。在下一段我们可以看出在父权社会的符码建构中,女性在什么情况下被赋予行动力与主体性,而男性反而成为客体。
 
5.主体化(becoming a subject)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五日 七版

余教授引述报载该系有七匹狼,学生害怕单独去教师的研究室时指出,其实他也很怕学生单独到他的研究室来,会对他做出什么举动,引起会场上学生的哄堂大笑

联合晚报 三月二十八日 三版

而部分女学生又对成熟的男老师特别爱慕,这可能正是导致台湾版师生恋的特殊背景

在“少女情怀总是诗”,对如兄如父的老师特殊仰慕下,教育界如何防范愈来愈多的师生恋引发不当后遗症,值得关切

联合报 四月十日 八版

其实,不只老师会骚扰学生,学生也会骚扰老师。尤其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都可能对老师产生相当程度的崇拜,国中、高中写情书给老师的比比皆是,如果处理得当,自可相安无事

 
女性除了被视为具有行动力以不实指控来破坏男性名誉之外,在另一种比较不极端的状况下也常成为行动主体:师生恋的主动发起者。在强暴论述中,女学生身为受害者被视为负有保护自己、抵抗对方的义务,同时被期待要提出解释与说明以证明强暴为真。然而,当老师指出“学生对他有特殊感情”时,老师身为女学生感情投射的对象,既不必抵抗,也不必证明其说法的真实性。在情感论述里,男性成为情感的被诱惑者与潜在的受害者,但是男性并未像强暴论述里的女性受害者那样被期待要平时自我设限、事发时努力抵抗。
 
此处所要争论的并不是去否认现实状况中女性可能成为情感的主动者与诱惑者;我所要强调的是将强暴论述与情感论述二者做一平行比较,由此可看出强暴论述中的女性客体要承担较多的行为限制与责任,而情感论述中的男性客体却不被认为须承担自我克制之责。女性的主体化其真正意义其实就是男性的责任豁免权,从归罪机制中逃逸。在两性关系的论述中,不管是强暴还是相恋、单恋,其共同特色就是男性在归罪机制中的缺席。这是下一段讨论的主题。
 
6.错置(displacement)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五日 七版

方教授建议,大一的导师应全部由女教师担任,先授予一些必要的自保常识

自立早报 三月二十九日 五版

*对校誉蒙羞十分遗憾

吕溪木并表示这次事件使校誉受损,师道蒙羞,他个人对此表示甚为遗憾

联合报 三月二十五日 七版

台湾师大校长吕溪木则认为,海报上描述的部分行为实在很难界定,老师到底是不是狼,学生就这样写,对学校伤害很大

中国时报 三月二十九日 七版

如果老师本身没有家室,在男未婚女未嫁的情况下,发生师生恋是两厢情愿的,但老师若已成家,即应和学生保持距离,即使有开放的女学生主动示好,老师仍应守住自己的原则

 
错置指的是在论述层次之归罪程序中,将另一个行动者置放于肇因者,或是以抽象性的代名词代表(如“这次事件”),使真正的肇因者得以隐形。根据这套错置逻辑,贴海报使学校遭受伤害;以讹传讹与媒体报导也造成伤害。教授未提出详细说明、调查小组未能详加考察、学校处理不当……,这些都不被认为是造成伤害的行为者;贴海报的学生与媒体才是罪魁祸首。
 
错置的第二种运作方式,是把某个领域里的现象转移到另一个领域里谈论,并且将两个不同现象的优先性混淆。在师大案中,老师是否强暴学生这个问题被转移成师生恋,然后再变成已婚老师没有资格谈恋爱,而单身未婚老师则可以和学生发生师生恋。强暴问题的核心是身体自主权,和当事人已婚或未婚并没有关系。
 
由于强暴论述充满种种对女性不利与不公平的迷思,妇女团体在与媒体接触时会积极地提供另类观点,期能打破有关强暴的现存模式与反应模式。下一节我们分析比较报纸报导中不同论述的相对优势(或劣势)。
 
第三节 强暴事件作为一个论述竞技场:保护论与自主论之相对势力消长
 
如前面已分析过的,社会上关于强暴存在着许多相沿成习、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想法,而这些想法都对提出强暴控诉的女性当事人相当不利。在另一方面,师大案经由妇女团体的介入,召开多次公听会与记者会,不只是主动制造新闻,更以撰写评论、读者投书等方式投稿给各报。报纸在此次事件中因此成为一个论述竞技场(arena of discourses), 在这个场域里有各种不同的个人与团体竞相争取发言权,站在各自的立场来界定何谓强暴、何谓师生恋,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女性主义者对于强暴的看法与我国法律、社会大众的看法有极大的不同。我国法律将强奸罪列于刑法之妨害风化罪显然是在维护社会“善良的性行为风俗”,保护的实质法益是女人对男人的贞操,当这种贞操被其他男人破坏时应加以惩罚;换言之,强奸犯罪法律所保护的实质法益恐为男人对女人“性”的拥有(许春金、马传镇,1994)。在法律以外的日常生活领域里,人们对预防强暴的看法是限制女性的行动与保护女性的安全。发生在学校的强暴案因此被视为攸关校园安全问题,若是事件涉及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被控的老师就会被视为“有违师道”,损及整体教授的清誉。我将这样的看法称为“保护论”,保护论一方面强调保护女性的安全并由此发展成限制女性的行动,另一方面则是保护某种社会角色(如老师)的整体形象,也就是说男性当事人受到处罚的原因不是因为侵犯他人,而是因为有损师道而使其同侪团体蒙羞受辱。更进一步说,保护论以保护之名,进行“形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之实。性侵犯事件对女性造成的伤害并不重要,但它若被揭发而成为丑闻,则会损害所属机关团体的名声,保护论所涉及的因此是形象政治与形象管理。
 
女性主义对强暴的看法则认为强暴是违反女性的意志,剥夺女性的身体自主权。强暴的定义不仅是“不顾及她的意志”,更可扩充为“未经她的同意”,也就是赋予女性充分的性自主权与身体自主权。在两性互动关系中,男性必须取得女性的同意。强暴所侵犯的不是女性对男性的贞操,而是女性对自己的性与身体的自主权。这种看法可称之为“自主论”。根据自主论,在强暴案件中,负有举证之责的不是原先之被害者须证明她曾经奋力抵抗,而是被告(加害者)须证明他曾经取得同意。此外,由于保护论主张女性约束自己的行动,自主论认为这是妨碍女性对公共资源的接近使用权,因此自主论也强调女性不应承受强暴犯罪所带来的不便。在校园性侵犯案例中,自主论会进而维护学生的教育权益。
 
为了了解保护论与自主论这两种不同的论述何者较具显著性,我将报纸报导分为三个领域加以比较。这三个领域是:师大案新闻报导(集中在三月下旬及四月)、师大案评论(四月与五月)(包括社论、专栏、读者投书、副刊文章)、以及反性骚扰游行(五月二十二日)之新闻报导。我使用的方法是计算各类相关词汇出现的次数。保护论包括下列词汇:校园安全、女学生安全、女学生名节、有违师道、教授清誉、杏坛蒙羞、师道尊严;自主论包括下列词汇:身体自主权、性自主权、自由意志、女学生受教权、教育权、被害人权益。此外,我也附带计算强暴与师生恋各自出现的次数。表4-3统计出各种不同的论述在师大案新闻报导、师大案评论、与游行新闻报导三种状况下的分布情形:
 
就保护论/自主论这一组对立观念而言,师大案新闻报导显示,保护论(86次)比重大于自主论(12次),前者为后者的七倍。在师大案评论文字里,两种论述趋于平等,保护论次数减少(19次),而自主论次数增多(22次),形成自主论略占上风的情形。到了游行的新闻报导,自主论(27次)已压过保护论(5次),显示妇女团体举办的游行要求主题已能反映在媒体上。不过,若将三种情况加以混合,整体而言仍是保护论(共110次)远胜于自主论(61次)。
 

就师生恋/强暴这一组对立关系而言,强暴出现次数共有四百四十五次,而师生恋出现次数有九十八次,显然师生恋之说是居于劣势的。评论文字显示出,师生恋与强暴各自出现的次数以比例而言,差距最小。比起师大案新闻及游行新闻,评论文字的强暴论述比重较新闻为小,而师生恋比重较新闻为大。在另一方面,前面提及评论文字比师大案新闻有较多的自主论与较少的保护论。评论因此比新闻报导更具有论述竞技场的各方争霸之特色。女性团体的文章主张自主论与强暴,而其他身分的发言人(包括男性教师)则倾向于保护论与师生恋。整体而言,自主论仍是出现次数最少的。值得注意的是,“强暴”一词出现次数最多,共四百四十五次,但这并不表示受害人所提出的强暴指控受到承认。师大案常被指称为“强暴疑案”,而强暴一词出现的上下文脉络也显示出舆论对强暴指控常持怀疑态度。此处我将强暴一词从文本脉络中抽离出来,目的是为了分析比较之便,强暴一词出现次数虽多,并不表示女性当事人的强暴指控受到肯定。
 
第四节 结论
 
从实证论的观点而言,媒介批评的途径是检视媒介所呈现的象征真实与社会之客观真实两者间的差距,前者(象征真实)往往被批评者认为是后者(客观真实)之扭曲。然而就强暴案件之新闻报导而言,媒介所呈现的其实是社会成员依据其所在的位置以及长期习俗、文化、教育之影响(客观真实)所产生的心态(主观真实)。例如,师大校方在事发后规定国文系女生不可单独前往教授研究室,或是众多男性教授担心被女学生误会或抹黑,这可说是记者根据“事实”(校方规定与男教授心声)加以报导,我们不能说记者的报导是错误的,然而这样的事实又的确包含了性别不对等之意识形态。
 
媒体所显现出的问题,不只是媒体本身的过错,而是基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有、共享之价值观。部分社会评论者本身自囿于所谓“真相”之说,不是指责报纸的报导不正确,就是指责妇女团体在真相未明之前滥行民意审判。报纸报导方式的确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然而这并非本文的重点。本文的立场是呼吁妇女团体更积极地介入媒体之公共论域,将真相、假相之争转化为建立一个替代性的真理政权,使得强暴论述中的行为责任之分配、行为限制之分配,与行为风险之分配能达到性别对等(gender symmetry)的标准。由性别对等,我们才能进而达成性别平等(equality)。
 
*本文节选自林芳玫《女性与媒体再现:女性主义与社会建构论的观点》,第四章,台北巨流图书有限公司,1996年。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图为电影《不能说的夏天》剧照。电影中女主角遭受教授强暴并由此卷入关于“师生恋”的社会舆论中。[图源:movie.douban]
 
〇编辑:花椒  〇排版:绿萝
〇审核:赫萝/北北
鸣谢
专题策划人:Mikasa(厦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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