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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周报|CFT50专栏:金融科技法律政策周报2020年第37期(09.28-10.11)

CFT50 金融科技研究 2022-05-12

一、国内金融科技法律政策盘点


1.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来源:中国政府网)


2. 央行、银保监会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提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3. 央行行长易纲: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后,问题机构的股东必须首先承担损失


10月10日,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发文称,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我们坚持推动压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后,问题机构的股东必须首先承担损失,股东权益清零后依然存在缺口的,由相关大债权人依法分摊。针对金融市场一度存在的“金融牌照信仰”“规模信仰”等问题,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机构,坚决依法实施市场退出,严肃市场纪律。(来源:零壹财经)


4. 中国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9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 证监会:推进有关部门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9月28日消息,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副主任刘健钧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有关部门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推动完善股权和创业投资资金相关制度,进一步优化股权和创业投资政策环境。(来源:零壹财经)


6. 工信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


10月9日消息,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王海林表示,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在风险分担代偿补偿机制和可持续资本补充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来源:零壹财经)


7.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通知》主要内容:一是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督促保险机构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五是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六是强化监督管理。(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监管预警:直播“带货”金融产品存风险隐患


10月10日消息,监管部门近期调研发现,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运用直播营销开展金融产品营销宣传或销售,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监管部门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来源:零壹财经)


9. 北京市金管局:探索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在北数所数据交易支付结算中的应用


9月29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设立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积极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支持,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探索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在北数所数据交易支付结算中的应用,打造符合数据交易特征的支付结算体系。(来源:零壹财经)


10. 青海:外省市网络小贷公司不得开展线下业务


9月29日,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风险揭示”,指出近期发现部分外省市互联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助贷公司合作在该省变相开展线下业务,存在不当营销宣传、转移责任等风险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根据相关文件和精神,外省市互联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该省开展线下小额贷款业务。对于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1. 深圳联手央行派发千万元数字货币红包


10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合作推出系列促销费活动,首次面向在深个人发放总额1000万元的数字人民币红包,每个红包金额为200元,红包数量共计5万个,可在罗湖区辖内3389家商户无门槛消费。(来源:北京商报)


二、全球金融科技法律政策瞭望


1. 欧洲央行:将于2021年年中就启动数字欧元项目作出决定


10月2日,欧洲中央银行(ECB)发布了一份有关可能发行数字欧元的综合报告。该报告由ECB数字货币高级工作组编写,并得到理事会的批准。数字欧元将是所有公民和公司都可以使用的电子形式的中央银行货币,与纸钞类似,只不过是以数字形式出现。数字欧元能够实现快速、轻松和安全的支付,是现金的一种补充形式,而不是要取代现金。欧洲央行行长克里斯蒂娜·拉加德表示,欧洲居民消费、储蓄和投资的方式日渐数字化,而ECB的作用就是确保对金钱的信任。这意味着要确保欧元适合数字时代。如果需要,ECB应该准备发行数字欧元。欧元体系将与普通民众、学术界、金融部门和公共当局广泛合作,以评估他们的需求,以及他们期望从数字欧元发行中获得的收益和挑战的详细信息。相关公众咨询将于10月12日启动,内部实验也将同期开始。ECB计划于2021年年中就是否启动数字欧元项目作出决定。(来源:未央网)


2. 美国众议院通过《数字分类法》及《区块链创新法》,将提交参议院审议


9月30日消息,最新的《消费者安全技术法案》(Consumer Safety Technology Act)已在美国众议院获得通过,并于今日提交参议院审议。据悉,该法案现在包括《数字分类法》(Digital Taxonomy Act)和《区块链创新法》(Blockchain Innovation Act)。《数字分类法》为“数字资产”和“数字单位”提供了定义,并将责成联邦贸易委员会监督其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区块链创新法》将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编写一份有关区块链在消费者保护中的作用的报告。(来源:未央网)


3. FCA:禁止向零售消费者出售加密货币衍生品


10月6日,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宣布,禁止在英国或来自英国的相关企业向零售消费者出售加密资产衍生品或交易所交易票据(ETN)产品。FCA表示,做出这一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上述产品没有可靠的估值基础;2)二级市场中市场滥用和金融犯罪行为频出;3)加密资产价格波动频繁;4)零售消费者对加密资产了解不足等。据悉,这一禁令将于2021年1月6日起正式生效。(来源:未央网)


4. 美国司法部长公布加密货币执法框架


10月8日,美国司法部长(US Attorney General)William P. Barr宣布《加密货币:执法框架》(Cryptocurrency: An Enforcement Framework)正式发布,有望为更好地监管这一新兴产业提供指导意见。这份83页的文件由美国司法部网络数字任务组编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加密货币产业带来的威胁、相关法律和未来监管战略。(来源:未央网)


5. 日本央行发布央行数字货币报告,计划2021年初进行第一期概念实验


10月9日消息,日本央行在东京发布央行数字货币报告,计划在2021年初进行第一期概念实验。日本央行表示,对数字货币的需求可能会迅速上升,为数字货币形势的变化做好准备。如果现金流通量下降,可能会发行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支付。仍然致力于提供现金。将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实践实验。即使现金流通量没有下降,从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稳定性和效率的角度来看,日本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也是合适的。希望确保央行数字货币能够用于跨境支付,而不仅仅是国内支付。即使日本央行要发行通用央行数字货币,也应保持两级体系,通过中介机构间接发行数字货币。(来源: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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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杨涛、刘瑛


主编:

刘新宇、何海锋、闵文文


本期责编:

吴豪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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