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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一份合格的诉状

王才亮 王才亮的笔耕园地 2023-01-07
最近两天由于武汉和北京分别有律师在网上公开了他们拟向人民法院诉美国政府的起诉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京汉两地个别律师的起诉风波已经平息,但是导致了专业人士对这两位律师所公开的起诉状打出了专业不合格的评分。作为一名老律师,关心此事之余利用宅在家里的空余时间说一说有关诉状的问题。

      一、诉状的意义



如何写好一份合格的诉状是法律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更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功之一。对于在维权路上的当事人来说,一份好的诉状是一个好的开始。

所谓诉状,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类。广义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或者另一方当事人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辩的法律文书。广义的诉状包括了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反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等等。

狭义的诉状,仅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的法律文书,按内容一般可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四类。

     二、如何写好诉状?



 本文仅探讨狭义的诉状怎么写好?对此有以下要点。

(一)找专业律师

如果争议的事实不复杂,当事人可以自己写。如果案件复杂 ,最好请专业律师来代书。因为一份合格的诉状能使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明白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争议点所在,提高司法效率。

那是不是随便找个律师就能够写好诉状呢?不一定。

首先,在中国律师当中,有一部分人是从事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也就是人们说的律师事务所的老板,长期脱离律师业务。还有一部分律师是不做诉讼业务的律师,他们从事的是非诉讼业务。显然,让不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和非诉讼业务的律师来写好一份合格的诉状,是为难他们了。

其次在律师事务所的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来说,也有一个专业分工的问题。尤其是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律师的分工已经越来越细。做民事代理的可能很少从事行政诉讼,而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律师也可能很少去办理民商和刑事案件。隔行如隔山,不同的专业律师在不同的领域不仅是对相应的诉讼制度知识掌握与理解可能相差很大,实操水平也会相差很大。

所以对不同的案件的诉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的专业律师来写,质量会显然会有所不同。

(二)写好行政诉讼诉状的常识

鉴于中国的国情,目前的三大诉讼当中最艰难的是行政诉讼,也就是人们平时所说的民告官,合格的诉状尤其重要。籍此,我谨介绍如何写一份合格的行政诉讼状的一些常识,朋友们也可以举一反三,作为民事诉状和刑事自诉状的撰写之借鉴。

1、诉状的名称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有的行为虽然是具体的行政官员做的,但是往往是一种职务行为,也就是行政行为,那么由此只有告该行政官员执行职务的行政机关,也就是只有提起行政诉讼。假如以该行政官员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法院解释而不肯改变的话那么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递交《行政起诉状》,人民法院将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该案件。

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行政起诉状的第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也就是原被告双方的情况。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的,应列明法定代理人;如果已经请了律师的,可以列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原告是公民,应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如果原告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名称、住所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告只能是被诉行政机关,所以要列明被告的具体名称、住所地等信息,并且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3、诉讼请求

诉状的第二部分是诉讼请求,因为起诉是需要明确诉讼请求的,而诉讼请求的确定意义重大。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确定,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是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能够影响到当事人的对律师的满意度。

这里把握的原则有四点:

第一,当事人的诉求一定要有法律的支撑,没有法律支撑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第二,律师为此的代理活动要有尽力而为的空间。形象的是说确定诉讼请求,如一个人到树上去摘果子,要是那些经过努力包括借助工具可以摘到的果子,才是你追求的目标。

第三,诉讼请求叙述用语必须明确具体,不可含糊也不能出现语句不通的情形,更不能出现各项诉讼请求互相矛盾的情况。

第四,诉讼请求要与诉状的内容、证据相一致。例如行政赔偿金额,罗列的各项具体金额的计算应当与国家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并且与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证据相吻合。

4、事实及理由;

诉状的主文部分就是事实与理由。这里要写清楚行政争议主要是被诉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结果。

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要认真把握一个原则,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发生过程及后果作客观叙述,文字简明扼要说明。诉状可以有简练的法律论述,但切忌过多的论证与发泄情绪。

我们要明白诉状不是大字报,起诉状的作用首先是让法院受理案件,过于复杂的语言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可能影响立案的效率。

其次,诉状是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说的过于复杂,可能使法官越难以抓住重点,影响审理效率。

再次,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是要经法院送达给被告方的,所以起诉状的论述说的越多,等于把自己的所有想法都暴露给被告方,使得被告对原告的诉讼策略有充分的准备,而原告处于被动地位。

5、管辖

诉状准备提交给哪家法院,也就是树上的第五部分:此致 ××人民法院。这一部分要根据人民法院对一审管辖权来确定。比如原告诉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不当干预司法的问题,对行政诉讼案件采取了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等措施,这就需要律师根据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需要重视的是,无论交叉还是集中管辖都不能降低审级,也就是一审案件的管辖级别。

6、规范结尾

诉状的结尾部分一是具状人也就是原告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客观地填写起诉的时间即××××年 ××月×× 日。二是注明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目录、份数等)。

准备好诉状和证据材料后,要适时送交或邮寄至人民法院,不存在原告向被告发送诉状的程序。

     三、写诉状之前要了解的常识



原告要写诉状提起行政诉讼有两个常识不能不知道:一是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二是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对此《行政诉讼法》对于原告提交诉状之后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方便朋友们了解相关规定,仅摘录条如下,不再赘述。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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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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