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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 | 金永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现代价值与意义

作者:金永明


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应该在不断加深认识海洋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背景和现实人类对海洋治理的碎片化、单项性制度无法维系海洋的前提下,构筑综合性管理海洋的制度并努力实现依法治海的目标。


2019年4月23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青岛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从海洋的本质及其地位和作用、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目标、中国参与海洋治理的作用和海军的贡献,以及国家间处理海洋争议的原则等视角,指出了合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这为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等提供了方向和指针,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


习近平主席指出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从海洋的空间及资源的本质及特征作出的概括性总结,揭示了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依赖性和重要性。因为正如综合规范海洋事务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前言”中规定的那样,各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地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所以,对海洋应采用综合管理和合作的方式加以维护,以消除海洋危害及损害,使海洋为人类持续服务。

随着海洋科技及装备的发达和各国依赖海洋资源程度的加剧,各国在开发和使用海洋时,因存在不同的利益主张和权利依据,所以在有限的海域范围内无法消除各国之间存在的争议问题,对于这些争议问题,应采用优先使用政治或外交方法予以沟通和协调,以取得妥协和平衡,消除应海洋争议带来的危害。为此,中国提出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目的是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蓝色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文化交融,共同增进海洋福祉。这是我国针对海洋的本质和冲突,消除海洋争议危害各国关系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同时,希望通过对区域性的海上丝绸之路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使其适用于其他海洋空间,实现和谐海洋之目标。

然后,由于多种原因包括历史因素和现实需求、发展程度不一,这种理想性的合作愿望并不会那么顺利地推进,难免会出现一些海洋困境和危机,对此,中国的倡议是坚持平等协商,完善危机沟通机制,加强区域安全合作,推动涉海分歧妥善解决。经过多方努力,中国运用这些措施尤其在东海和南海问题的处置上取得了阶段性和稳定性的成效,产生了较好的效果,所以,中国仍会继续采取这种模式延缓和处理面临的海洋争议问题。

当然,在具体实施上述危机管控机制包括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谈判时,重要而基础性的依据是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蕴含的原则和制度。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言”指出,各国认识到在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各国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这为我们协商处理海洋权利主张、海洋权利冲突等提供了解决思路。同时,在利用和用尽和平方法后无法解决争议且对我国的海洋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带来持续的危害或损害时,不排除采用军事行动解决的可能性,所以,适度发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海上力量也十分必要,以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并为确保海洋安全提供保障。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定位


习近平主席在青岛会见出席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时提出的合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并确立了其应然的地位。

第一,它是对“和谐海洋”理念的继承和拓展。众所周知,我国在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60周年之际,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需要,提出了构建“和谐海洋”的倡议,以共同维护海洋持久和平与安全。构建“和谐海洋”理念的提出,也是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5年9月15日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提出构建“和谐世界”理念以来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化,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海洋问题的新认识、新要求,标志着我国对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发展的新贡献,所以,“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和谐海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它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细化和深化。一般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发轫于2013年10月24-25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要让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周边国家落地生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成形源于在联合国大会上的表述。例如,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5年9月28日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指出,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化,体现在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表现在五个方面(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基本体系。这些内容已在中国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得到固化,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针和行动指南。所以,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细化和目标的精炼,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遵守和维护。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取向


如果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运用到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上,则其基本内涵及目标体现为:在政治和安全上的目标是,不称霸及和平发展,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安全观(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经济上的目标是,运用新发展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和壮大海洋经济,共享海洋空间和资源利益,实现合作发展共赢目标。其对外的具体路径是通过构筑新型国际关系运用“一带一路”倡议尤其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进程,对内的具体路径为坚持陆海统筹,发展和壮大海洋经济;在文化上的目标是,通过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开放包容互鉴的海洋文化;在生态上的目标是,通过保护海洋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实现“和谐海洋”理念倡导的人海合一目标,进而实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换言之,上述目标和价值取向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之愿景。即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实现和谐海洋理念和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终极目标和最高愿景。

在此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属性。主体为人类,这里的“人类”是指全人类,既包括今世的人类,也包括后世的人类,体现了海洋是公共产品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遵循代际公平原则的本质性要求。而其行动的主体为国家、相关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及绝对的主体,起主导及核心的作用。在客体上,海洋命运共同体规范的是海洋的整体,既包括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空间和资源的一切活动,也包括对赋存在海洋中的一切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保护,体现了有效合理使用海洋空间和资源的整体性要求,这是由海洋的本质属性(如关联性、流动性、承载力、净化性等)所决定的,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目标。在运作方式上,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及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采取多维合作的方式予以推进,以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管理、共同获益、共同进步的目标。

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应该在不断加深认识海洋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背景和现实人类对海洋治理的碎片化、单项性制度无法维系海洋的前提下,构筑综合性管理海洋的制度并努力实现依法治海的目标。这里的法律规范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尤其应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而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而不是拒绝遵守和实施其规范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对于其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具有举证责任,所提的方案须具有建设性,所提的建议也应具有合理性、可接受性,这样才能使其发展成为普遍性的规范和制度,并被国际社会所遵守。

总之,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一样,需要分阶段、有步骤、层次性地进行,以实现阶段性的目标和任务,而不是拒绝参与和合作,这是我们对待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国观智库资深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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