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丨巴曙松《巴塞尔Ⅲ:金融监管的十年重构》前言
文 / 巴曙松(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
在金融市场上,人们常常会说:股市是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因为经济运行的起落变化,最终会反映在股价的涨跌上。
那么,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如果要找一个晴雨表的话,会是什么呢?我想,监管规则体系的变化,应当很有可能入选。这是因为,一定时期的监管准则框架,代表了特定市场条件下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基本共识,而这个共识的形成,也从特定侧面体现出当时金融业的经营环境。近几年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大发展,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展,也促进了不同金融领域的融合,体现在当时的政策导向上,就是对金融创新的相对鼓励,以及金融机构在竞争下积极应对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冲击之后的全球低利率货币环境。而2018年以来中国资产管理新规的出台和更为严厉的监管政策导向,则体现出监管者对于前几年快速扩张的影子银行的担忧,以及去杠杆过程中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从监管规则的变化入手,我们可以观察不同时期金融行业的深层次的变迁。
我曾经请教一位在美资大行工作多年的高管,为什么这家美资大行每隔一二十年,就往往会在房地产及其相关领域的融资中摔一个大跟头。他想了想,说:就这一家银行来看,这可能同这家银行主要的管理层一茬一茬的代际更替直接相关。新上来的一代管理层,往往没有经历上一次的房地产带来的大风险,也就不会向上一代管理层亲身经历了一次房地产带来的危机后始终保持着警惕,从而就容易慢慢放松对于房地产风险的敏感。我想,每家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背后一定都有大量这样丰富的实际案例,动态地将这些经验与教训总结到具体的制度中,本身就是一个经验教训的传承。
在实践工作经历中,我曾经在重组之后的中银香港,具体牵头组织起草重组之后的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重组之前,中银香港由各具经营特色的十多家银行组成;重组之后,需要将这些银行的政策与制度整合统一起来,并且还需要前瞻性地适应中银香港随后即将上市的要求。在当时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逐条推敲,对比重组前各家银行的做法,借鉴同业的经验教训,听取投资银行对于上市的建议,还需要在业务运行过程中与前线业务部门反复沟通,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监管政策具体条文对具体业务运行和全行经营管理可能产生的深刻影响。
如果说,一家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体现的是银行内部的经营教训的总结与传承、会显著影响一家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话,那么,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准则,则可以说是全球金融业政策导向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其具体条文及其演变,体现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管理者等对于特定条件下的经营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和传承,也必然会在全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正是基于我们对巴塞尔协议这些方面的理解,多年来,我一直将巴塞尔协议及其演变作为重点跟踪的研究领域之一,并且经常组织研究团队进行讨论交流,并在巴塞尔协议演进的不同阶段,形成了不同阶段的研究成果。
从全球金融体系的演变来看,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监管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标准,其变革始终代表着不同市场条件下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
具体来说,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在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重创的同时,也暴露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Ⅱ)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G20主导的新型国际金融治理模式下,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2010版巴塞尔Ⅲ)可以说是这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代表了从危机冲击之后逐步步入经济复苏期的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阶段性成果。 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银行业的缓慢复苏中不断对2010版巴塞尔Ⅲ进行修订和完善,于2017年12月8日正式发布《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塞尔Ⅲ),可以说是巴塞尔委员会对这一轮全球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理念和规则的系统梳理、整合与完善。
从巴塞尔协议演进的历史来看,1988年推出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Ⅰ)作为第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准则,重点在于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概念,奠定了银行资本监管的基础,标志着银行监管正式开启国际标准模式。
2004年发布的以三大支柱为代表的巴塞尔Ⅱ,重点在于提升计量方法的风险敏感性,探索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2010版巴塞尔Ⅲ及相关规则的重点则在于提升资本质量与要求,更加关注资本的构成和流动性风险要求。
2017年底发布的巴塞尔Ⅲ,既体现了各国监管当局在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中的多重博弈,也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在经历了多轮的自我反思和平衡后的折中选择。巴塞尔Ⅲ在解决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缺陷的基础上,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的可信度和可比性,以增强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应对经济波动和危机的能力。
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一系列标杆性文件,其核心在于针对危机中银行体系表现出的脆弱性和风险特征,尝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监管的目标是在追求银行体系稳健的基础上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实现对各类风险敞口的充分计算和资本的充分计提,并全面考虑不同国家银行业务体系的差别,制定兼备风险敏感性、监管简单性和全球可比性的一致性规则。修订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风险计量方法,重塑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规范操作风险管理和计量方法,改进资本底线的最低要求,以及完善杠杆率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提方法等,都是本次巴塞尔Ⅲ修订的重点。
虽然巴塞尔Ⅲ在2017年底才发布,但2010版巴塞尔Ⅲ早已从2013年开始实施。与巴塞尔Ⅰ和巴塞尔Ⅱ相比,2010版巴塞尔Ⅲ的全球实施已被G20成员国共同认可,并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实施时间安排、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一定的约束力。在G20领导人定期召开的峰会上,巴塞尔委员会会定期就巴塞尔协议的修订进展和实施情况进行汇报,并根据各成员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督促各国实施。从2011年10月以来,巴塞尔委员会每半年会公布一轮各成员国2010版巴塞尔Ⅲ的实施进展情况。截止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的27个成员国或地区都已经公布并开始实施2010版巴塞尔Ⅲ,在非巴塞尔委员会和非欧盟成员国的大部分国家的实施进展也很明显。
当我在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部门工作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开始启动巴塞尔协议Ⅱ的探讨与起草工作,我当时有机会从工作的角度做了一些研究跟踪,并尝试在起草中银香港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的过程中予以借鉴实施。在北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我也选择这个题目作为博士后的出站研究报告的主题,并将其于2003年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随着中国正式成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如何更好地实施巴塞尔协议,并且在修订的过程中反映中国的声音,也自然就具有更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我也因此自觉地将跟踪巴塞尔协议的进展作为自己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进行持续跟踪,发表的一些论文、以及出版的一些著作,不少都与这个题目相关,我还担任了当时的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指导委员会的专家,更是强化了自己跟踪这一领域的研究责任感。《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可以说跟踪的是巴塞尔协议2.5版,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则可以说是跟踪2010年版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基于金融结构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版)则是在不同发展阶段持续跟踪巴塞尔协议Ⅲ的成果。自2001年我的第一本关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著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初稿完成以来,我已在这一领域坚持跟踪研究了18年。巴塞尔Ⅲ定稿后,我带领我的团队继续就这一版巴塞尔Ⅲ进行跟踪研究,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理论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深入开展实施巴塞尔Ⅲ的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危机已过去10年,在经济、技术、政治与金融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共同驱动下,金融业也必然会继续发展变革,变化的金融市场将随时向《巴塞尔Ⅲ》这个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这样那样的挑战,各国在规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将不断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的规则制定与未来走向进行反思。巴塞尔Ⅲ发布后,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将由国际标准的制定转向各国的实施进展评估,当然,全球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准备,稳步推进巴塞尔Ⅲ的落地实施。目前,中国对巴塞尔Ⅲ的实施还在进行之中,通过巴塞尔Ⅲ来带动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改进,并且及时向巴塞尔委员会反映中国在实施中的新趋势,应当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的研究还依然是持续跟踪巴塞尔协议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新的发展环境下,需要研究和跟踪的问题依然很多。
巴曙松
2018年7月
本文摘选自《巴塞尔Ⅲ:金融监管的十年重构》,将于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本篇编辑:朱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