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对象 / 金哲Ginger jin(美国马里兰大学帕克分校经济学教授)
隐私立法是社会走向成熟的自然过程
《北大金融评论》:目前,人们就数据权属问题仍争论较多,虽然消费者产生数据,但单独的数据对他们没有任何价值,对平台来说却价值连城,那么数据到底归属于谁?保护责任应如何明确界定?
金哲 :虽然明确的产权界定是解决物质财产或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但它不一定是考虑个人数据权属问题的最佳框架。例如,财产权意味着财产所有人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他能以任何他想要的方式去使用财产;但在个人数据方面,即使一个消费者愿意向一个零售商提供他的银行卡号,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允许零售商向其他人或机构出售他的名字、地址和银行卡号,因为信息泄露可能还伴随着钱财被盗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同意与一家公司共享其个人数据的意思是,他只同意这家公司在特定的方面使用他的数据,但这一特性在产权的定义中并没有体现出来。
《北大金融评论》:有观点认为,为了保护好隐私,而不是流于形式,最有效的做法是将隐私视为一种可交换的商品,使参与者有权选择通过让渡部分权益得到好处,您认可这种观点吗?个人隐私保护如何才能更高效、更低成本?
金哲:我不认为隐私是一种可交换的商品,因为同意数据共享通常与特定一方对数据的特定使用有关。更确切地说,隐私是指(最初)私人信息在流动和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限制,即哪些信息、对谁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如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流动和使用有更多控制和了解,那么他就会拥有更好的隐私保护。《北大金融评论》:随着人们对于数据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重视的提高,DPaaS(Data-Privacy-as-a-Service)在未来可能成为一种“必需品”。因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或机构需要收集和共享用户的数据,且其本身也需要确保商业数据的安全,而引入一个可提供DPaaS的第三方机构和产品可以有效避免数据共享所带来的数据隐私泄露风险和争议,又能维护用户的信任,同时还可以减少因此产生的成本。您认为DPaaS的发展前景如何?金哲:我不是特别了解DPaaS。如果它仅仅意味着第三方提供数据安全保护,那么我不清楚为什么第三方会比收集用户数据的实体更可靠或更高效。在商业世界中,决策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很多因素,我想对于数据安全服务的决策也不例外。《北大金融评论》: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Christine Lagarde 表示,私营机构无法提供支付隐私。有人指出,在数字时代,私营机构提供的数字技术支付选项还会促进价格歧视,导致社会福利减少。由政府提供的数字货币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会是现金(隐私是使用现金支付的固有特征)的最佳继承者吗?随着隐私监管趋严,私营机构的数字技术支付手段将走向何处?金哲:经济学研究的普遍认识是,价格歧视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模糊的。我认为这一普遍认识同样适用于数字经济。如果缺乏匿名性是数字货币的主要问题(与匿名现金相比),那么无论数字货币是由私营部门还是政府发行,它都会存在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保证政府总是能提供百分之百的隐私保护,或者说其提供的隐私保护比私人部门的更好。例如,政府官员可能在采用最新的数据安全技术方面比较滞后,可能缺乏由市场驱动的激励机制来回应用户对隐私保护的更高需求,还可能更容易受到数据共享的政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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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大金融评论》2021年第4期(总第9期)(文中观点仅代表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本篇编辑:强音、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