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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3月2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自然资源领域数据依法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创新应用,积极构建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协调共进的发展模式,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组织和个人权益。
《办法》所称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是指在开展自然资源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用途管制、资产管理、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数据。
《办法》鼓励自然资源领域数据依法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创新应用。积极构建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协调共进的发展模式,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组织和个人权益。
自然资源部所属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自然资源部报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备,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涉及提供、共享核心数据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上报自然资源部,自本年度1月1日起可能累计达到总量30%及以上的,应当经自然资源部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风险评估。涉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或单位内部流动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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