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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格化的进路之一国家法人理论

前手关书 山僧独向山中老 2022-05-03

写在前面的ps:挖一篇未发表的论文节选,继续探究国家这一主题。几年前知乎有人问可否将国家人格化,键政圈各种玩梗、暴论,于是发了下边这段文字,阐明德国、日本现代化改良十分憋屈、复杂;国内政法学界不论保守主义、自由拄义对以下理论不太了解,却仍以德日为师。防学术不端,只保留部分引注,个别字词和谐替换。


德国19世纪政治史,可分两大时期:1815—1866为德意志联邦时期;1866—1871位北德联邦及德意志帝国时期。前一时期,各邦权力尚大,有限、可分说占上风,以Waitz为代表,认为主权范围有限,内容无限,即各邦以自己范围为界,享有无限主权;后一时期,帝国力量膨胀,国家统一呼声渐强,无限、不可分说成主流,迈耶、Haenel及后文所述国家法人说的论者皆此观点。后一时期,法学家既想限制君权,又避免愅M,故将主权置于君主和人民之外,即国家主权。其中有两种重要学说——有机体说,以基尔克为代表【1】;国家法人说,首倡于阿尔布雷希特,成形于哥贝尔,完备于拉班德、耶利内克,之后还传入日本,代表如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国家法人说影响甚大,而理论较抽象,特加阐明。

耶利内克据此将国家定义为:“被赋予了一种原初的发布命令权的区域性法人团体。”国家法人说虽反对有机体说,却借鉴其方法:耶利内克和美浓部达吉都用“科学”将国家比作人体,把人民视为流变的细胞,认为细胞组成人体却不是人,人民组成国家也不是国家本身。此说现实意义有两面性,既反对绝对的国家主义,也对其有所维护——国家作为法学概念,耶利内克认为只有三种可能:权利客体、权利关系和权利主体。他之所以否认国家是一种权利关系,因为“权利关系都必须以规范为前提,因为权利关系需要由规范来调,权利关系的当事人需要由规范连接起来……所以只能寄希望于一个超国家的法秩序。”从而否认了先于、高于国家的正当性,不论是君主主权,还是人珉拄权:“个人在服从于国家的限度内没有人格。作为下命或强制的国家命令所及之处,个人不具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请求国家....为了其自由选择的目的而利用国家作用的能力。在这种状态之下,他只是义务的主体”。

《利维坦》封面

而国家作为权利主体,须“自我约束”,哥贝尔早于耶林和耶利内克提出:“国家的权力是一个民族之中的最高权力;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权力只能在国家的目的所涉及的范围内存在,或者换句话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国家的命令才享有最高的效力。”这既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也确立国民间平等,即平等作为国家权力的义务主体和国家成员的权利主体;还提高了国民政治地位,国民不仅是国家意志的被施加者,也是国家意志的形成者,所以国家即是“统治团体”,又是“伙伴团体”。

总体而言,此说更切近珉拄、法治,而疏远绝对的国家主义。故美浓部达吉提出天皇机关说后,除引发日本学界争论,更招致军国主义者的仇视:对其自身,三本著作被禁,险些因“不敬罪”被公诉,更被军国主义者枪击而受重伤;对其理论,文部省下令禁止在学校讲授天皇机关说,并定性为某些知识分子照搬西方的“弊风”。二战后,此说衰落,却未消亡: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逐渐从抽象的实体变为技术的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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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但国家身体化(bodified)早已有之:古罗马作品以Corpus身体指代国家,莎士比亚戏剧中常把国家比作身体。又如16世纪,constitution作为“组织”之意,已将人体与国家勾连,至麦迪逊还将影响病人身体的药方与对美国xian法的建议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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