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罪行不曾被命名,仅仅因为受害的都是女性
在许多性别暴力事件新闻下,我们时常会看见这样一种声音。
“死掉的是一个人,跟TA是什么性别无关,为什么要强调她是一个女人?”
古往今来,女性遭遇歧视、暴力以及杀戮的经历从未断绝却往往在历史中消声。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自我主体意识的觉醒,针对女性的暴力案件得到了更多的报道和曝光。
但在对个案的愤慨与共情之外,这类案件往往被简单定性为“情感纠纷”,或者没有引入性别视角,将其与其它的故意杀人、伤害行为进行区别分析。
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对针对女性暴力的理解与思考》(Understanding and address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指出,这类针对女性的谋杀由于在全球范围内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和认识,因此连基本的数据统计都非常薄弱,“警察和医疗数据收集针对这类案件往往没有收集必要的信息,或者没有报告受害者和行凶者的关系或杀人动机,更不用说与性别有关的谋杀动机”。
概念就是权力。如果不对这类事件进行更深度的概念化、梳理与分析,就难以实施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策略,女性也难以从根本上摆脱基于性别而被伤害甚至剥夺生命的风险。
这一重要的概念便是,杀害女性犯罪(Femicide/Feminicide)。
Ps:为了便于理解与顺利阅读,下文延用“杀害女性犯罪”的翻译,欢迎读者朋友们提出更好的翻译想法。
命名女性处境
“Femicide”一词早在19世纪就被作为法律术语收纳在法律词典中,但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才由美国女性主义作家戴安娜·罗素(Diana Russell)推广使用。
戴安娜·罗素曾在一次演讲中表示,她最初听到这个词是1974年同一位女权主义者的谈话中,“我立即对这个新词感到非常兴奋,认为它可以代替性别中立的词语‘杀人’(homicide)”。
她曾在重要场合提出组织一个国际侵害妇女罪行法庭的想法,但几乎没什么人感兴趣。于是戴安娜·罗素开始自己筹办,并最终于1976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在这个为期4天的,有来自40多个国家的2000多名妇女参与的集会中,女人们公开指控对所有文化背景的妇女犯下的所有罪行,包括残忍的暴力和微妙的歧视。
戴安娜·罗素则在法庭上提出了她对启用“Femicide”一词的倡议:
“我们必须意识到,很多凶杀案实质都是‘femicide’。我们必须认识到谋杀的性政治。从过去的焚烧女巫,到之后许多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杀女婴习俗、为‘荣誉’而杀害妇女,我们必须意识到femicide(这种犯罪)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因为它仅仅关于女人,所以不曾被命名。”
在罗素和一众女权主义者的努力推广下,“杀害女性犯罪(Femicide)”得以从历史中浮现,为我们认识今天女性的处境提供一个严肃而有力的视角。
国际侵害妇女罪行法庭现场(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Crimes against Women)
亲密关系杀害女性犯罪
最常见的“杀害女性犯罪”,便是见诸报端、常上热搜的Intimate femicide,也就是丈夫或男友等亲密关系伴侣对女性的谋杀。
据统计,在全球有35%的女性谋杀案,凶手为亲密关系伴侣,远低于针对男性的谋杀案中的比例(5%)与平均值(15%),且女性针对男性的杀害行为,多属于对家暴等行为的自卫。
尽管女性受害者在总杀人案件受害者中的比例远远低于男性受害者,但在亲密伴侣/家庭成员谋杀案件中,女性受害者的比例是远大于男性的。图中三组数据从左到右分别为,杀人案、亲密伴侣/家庭成员杀人案、亲密伴侣杀人案中的性别比
这样的杀戮不是新鲜事。如果说用现代性别视角审视“牛郎织女”的故事,我们看到的是偷窥与性骚扰,那亲密关系杀戮对女性的残害更是进入了一个个“经典故事”——中国神话故事里的嫦娥奔月,可能是后羿杀妻灭尸;阿拉伯民间故事《一千零一夜》里的波斯国王每天杀死一个处女,直到机智的王后雪赫拉莎德(Scheherazade)出现,才用故事迷住国王,使他停止了杀戮,拯救了城市中的女性。
但古老波斯王后的幸运,无法复刻到现代伊朗女性的日常生活中。在伊朗,女性从小到大是听着一句话长大的:“女人穿着白色的婚纱进入家庭,再裹着白色的裹尸布离开。”
家庭暴力在伊朗十分泛滥与常见,受虐者长期被暴力对待,但缺乏途径和勇气求救。伊朗唯一一份针对家暴情况的调查是在16年前,当时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女性曾经受到家庭暴力。
为了揭示这一现象,伊朗女性Maryam开设了自己的播客,分享了自己的悲痛遭遇:Maryam的前夫是大学同学,她曾以为嫁给爱情,却被前夫殴打到重伤入院、动弹不得。在出院后,她迫不及待地申请了离婚,并幸运地得到了家人的支持离婚成功。对此她说“我从未感到这么快乐过”,但她更懂得,大多数伊朗女性由于社会规范压力和缺乏救济,不得不困在婚姻中日复一日地经受着家暴的折磨。
有感于此,她在每一期播客中都邀请一位女性讲述自己的遭遇,并讨论国内对女性的制度保护缺失——在伊朗,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家暴行为进行规范,而反家暴的女性保护法案长期未获得通过。
除了亚洲,这一现象在世界其他地区均不是个例。根据德国媒体2020年的报道, “在德国,每天都有一名男子试图杀死自己的伴侣或前伴侣”而“每隔三天就有一次成功的尝试”。根据英国2020年11月发布的过往10年统计报告,“在英国,每三天就有一名女性被一名男性杀害”。
值得一提的是,Intimate femicide即亲密关系伴侣杀害女性这一类型,影响的不仅是一个人,更可能波及孩子、旁观者、女方的“盟友”如亲属或律师。
在去年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湖南宁女士“5年5次起诉离婚”一案中,有家暴行为的男方陈某某,不仅对宁女士及其家人进行威胁,还扬言威胁其他办案人员以及公共安全。在相关报道及采访中,多人口述提到陈某某威胁过法官、宁女士的代理律师,并且在某次庭审后毁坏了该代理律师的汽车。
种种现实,无一不在揭露“杀害女性犯罪”这一现象在亲密关系领域的残酷与普遍。家对女性而言,不意味着绝对的安全与基本的生活保障,反而可能是一个难以逃离的笼子。
非亲密关系杀害女性(Non-intimate femicide)也并不罕见。非亲密关系杀害女性指的是与受害者没有亲密关系的人所犯下的对女性的谋杀。如在美国,2006年发生的两起大规模校园枪击事件的特点就是持枪歹徒专门针对女孩和女教师。
在亚洲,“荣誉谋杀”( Murders in the name of ‘honour’)直至今日仍大行其道。“荣誉谋杀”指的是以“维护家族/伦理/宗教荣誉”之名,对“犯错”的女性进行惩罚,惩罚的手段便是谋杀。
此外,还有与嫁妆相关的杀害女性(Dowry-related femicide,如印度存在嫁妆陋习,在家庭无力支付高额嫁妆时,女性会遭受婆家的虐待乃至残忍杀害。环球时报援引《新印度快报》报道曾指出,印度每天大约有20名妇女死于嫁妆困扰)、强奸杀害女性(Rape femicide,对女性合并施加强奸及谋杀)和种族歧视杀害女性(Racist femicide,种族歧视驱动下的女性杀戮)。
停止针对女同性恋、跨性别女性的杀害同样是紧迫的。施暴者对女同性恋、跨性别女性充满仇视,认为她们违背了传统的性与性别规范,转而实施残忍的杀害。
世界卫生组织曾有所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杀害女性犯罪”相关数据分析以便进行监测、筛查乃至预警;加强对医疗体系的训练,使医护人员及法医对“杀害女性犯罪”有足够的敏感性;加强警察及刑事司法系统的培训,以及和医务人员或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的合作等。
但我们更应看到,这些残忍的行为背后,可能混合着犯罪者自身的原因及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但共通的都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模式,造就了深刻的厌女、对女性的物化与仇恨。
无论是古代的宗法父权制社会下对“女德”的推崇带来的贞洁束缚、男尊女卑下的溺杀女婴,还是以宗教为基础构建的印度社会对嫁妆制、家暴和强奸的纵容,父权制下的性别模式,都无一不强调女性的劣等与男性的优越。
正是由于在这种模式下产生的厌女,非亲密关系杀害女性中的犯罪者在专门挑选女性作为施暴对象;由于对女性的物化,处于亲密关系中的男性伴侣会认为自己具备对“所有物”的优越感和处置权,可以决定女人生死。
正是因为这样的制度沉疴与思维范式,才使得针对女性的谋杀难以成为法治体系中的高优先级事件。
《红鞋》,墨西哥艺术家Elina Chauvet的装置作品,代表了墨西哥女性所遭遇的杀害女性犯罪、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目前,将针对女性的谋杀单独立法或者定罪的法律实践并不多,部分拉美国家如墨西哥、危地马拉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执行原因并没有有效降低犯罪率。
即便是在社会对于“杀害女性犯罪”讨论较多、相关呼吁不止的欧洲,也没有一个国家在立法中单独将“Femicidie”定义。英国议会近两年曾拒绝一份要求将“杀害女性”定为犯罪的请愿书,理由是 “谋杀已经是一个罪名,所以我们不确定为什么要创造一种新的犯罪”。
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模式,使得在一桩桩女性杀戮案件发生后,公众仍不以为然,具备权力的媒体或公共机关仍可能消解其严重性,说这样的事“不够重要”。
在2020年情人节前后,25岁的女孩英格丽德·埃斯卡米拉(Ingrid Escamilla)在墨西哥首都被其男友残忍杀害,一家墨西哥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时,将标题定为“这是丘比特的错”。言下之意,这一事件和情人节有关,但其言外之意又是什么呢?受害者自己有过错?丘比特有过错?总之,不是杀人犯的错?更有甚者,法医所拍摄的英格丽德被肢解的尸体照片,还被泄露给了媒体。受害者的隐私与尊严又被放在了哪里?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重视这一现象并通过实践验证了何为有效的措施:以秘鲁为例,其政府在许多公共机构中都设有专门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应急中心、暴力侵害妇女受害者热线和防止家庭暴力特别警察队,以此来努力减少杀害妇女犯罪并对施暴者进行起诉。
秘鲁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际地位远不如欧美与东亚,但其行动成为了世界级“最佳实践案例”。这也揭示了,经济的发展并非必然推动性别的平等,公权力的重视和公众思维的转变,才能通向真正的解决之道。
这些艰难的实践也就在回答前面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创造一种新的犯罪”?
如果仅仅以“谋杀”这一暴行去理解,会发现太久以来文化默许“女人在受害”。妻子被视为丈夫的所有物,他有权决定她的命运;拒绝交往的女人命丧刀下,那个男人被视为“求爱不得”;因为生而为女,就被厌女传统、仇女行动夺走生命。
因此我们不得不强调,“女人在被害”普遍而严重已经是无法忽视的事实,如果不准确认识暴行的规律和特征,人们将难以要求行之有效的保护,以实现生命权和人格权的不受侵害。
在性别意识觉醒的今天,对“杀害女性犯罪”的认知越清晰,就越让我们反思父权下性别模式的不合理性,这也拷问着我们的公权力体系、医疗卫生体系乃至社会共识,是否能够搭建一道足以保护女性生命安全的围墙,使女性免于恐惧?
参考资料:
1.https://edition.cnn.com/2021/09/30/world/femicide-explainer-as-equals-intl-cmd/index.html
2.https://www.latimes.com/world-nation/story/2020-02-14/in-mexico-case-of-murdered-women-inflames-debate-about-femicide
3.https://feminist.org/news/new-podcast-encourages-iranian-women-to-share-stories-of-domestic-violence/
4.https://www.theguardian.com/commentisfree/2021/mar/07/the-observer-view-we-can-no-longer-turn-away-femicide-must-be-tackled-now
6.https://www.labrys.net.br/labrys24/feminicide/diana.htm
7.https://www.femicideincanada.ca/about/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