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都有人“下药”?我不想以后还要谈什么“喝水自由”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橙律师 Author 橙律师
近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一男生在图书馆趁一女生离开座位时,向其咖啡杯中投放不明物质。女生返回座位后,察觉咖啡味道异样,将咖啡倒掉并上报学校保卫部,随后报警。
事件经报道引起了广大网友关注。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就此案发布通告,表示涉案男生承认向女生杯中投放了“牛磺酸泡腾片”;不明物已送检,正等待检验结果。
目前,投放者已被上海外国语大学开除学籍。尽管女生就医后检查并无大碍,但网友们对此种行为仍表示强烈的谴责——
“下药”“迷奸”仍然是女性面临的安全阴影。
有媒体报道,6月12日晚间,多家电商平台均能搜索到“牛磺酸”相关商品,且商品名称文案多含“女性专用”“速效”“保健品”等词汇,部分商家还使用了存在性暗示的文字与图片。而事件发酵后,多款牛磺酸泡腾片已经下架。
对于大众关心的迷药,可以参见橙雨伞之前的梳理和科普。在这篇文章中,橙律师想与大家聊一聊,向他人杯中投放物质可能涉嫌何种犯罪,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总体来说,这与投放物的种类、毒性有关。
投放不明物质并造成损害,违反哪些法律?
在刑事司法中,对嫌疑人的定罪需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所谓主客观相统一就是说,如果需要认定嫌疑人犯罪既遂,一方面要确认嫌疑人在客观层面上实施了违法的损害行为,另一方面要证明嫌疑人在主观上存在《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故意。
因此,投放不明物质并造成损害,可能触犯以下几个罪名:
首先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如果投放物质足以或很大概率致死,且投放者对此明知仍故意投放,那么犯罪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就是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如果加害人投放有意识控制效果的不明物质,意图使被害人失去自主意识后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迷奸”情形),则加害人可能构成强奸罪。
最后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如果犯罪人在饮水机、公用热水壶等处投放不明物,并且不明物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即使没有人实际被毒害,犯罪人仍然构成犯罪——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上的“危险犯”,只要形成具体的危险,即使没有人切实遇害,也会成罪。
而在这些罪名之外,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因为毫无疑问,在上述罪名下,受害人都受到了加害者的不法侵害,这种侵害与加害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上述犯罪都要求加害人主观故意。
因此,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民事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求偿。
投放有害物没有造成损害,就不用负法律责任了吗?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遭受到投放有害物带来的损害。但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就没有办法惩罚犯罪分子了吗?
恰恰相反,刑法早已准备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类犯罪形态以待不法分子。
其中,“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观放弃继续下手,并且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其门槛较高且与案件具体细节密切关联,因此本文仅简单提及,主要就“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展开。
假设有一名犯罪人意图投放不明物迷晕受害女性,并趁机实施强奸行为。在犯罪人投放了迷药后,受害女性对饮料的怪味有所警觉,没有喝下,并报警求助。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仍然构成强奸罪,不过是强奸罪未遂,可能减轻处罚。因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受害女性的警觉)未能实现,因此仍然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需要予以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上述情形是强奸预备,但鉴于“强奸”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和“奸”,“强”指违背妇女意志,下药行为即为剥夺妇女自主意识,因此应当认为犯罪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是准备工作,构成未遂而非预备。
类似的情形也适用于故意杀人罪。如果犯罪人向受害者杯中投放致命物且对此具有故意,那么即使受害者没有受到伤害(例如,受害者失手把杯子弄倒),犯罪人仍触犯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只是犯罪形态为未遂。其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进一步,假设有一名犯罪人意图投放不明物迷晕受害女性实施强奸,但其刚购买了足量迷药,就被警方抓获。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尚未着手实施(投放迷药),而其购买迷药是为了服务于后续的性犯罪行为。
因此,在刑法上,这一行为被规定为“犯罪预备”,在本例子中,加害人成立强奸罪(预备犯)。而预备犯并不是免死金牌,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投放有害物没有造成损害,虽然在刑法上可以被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是免死金牌。因为刑法认为,对于一些犯罪,受害的危险也是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
如果投放的不是“有害物”,会怎么样?
法律并不是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投放不明物如果并非有毒有害,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那么投放人的确不涉及刑事犯罪。
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仍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情况要待有关部门调查定夺。
此外,上文中的罪名都要求加害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但是民事侵权仅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也就是说,有时因为证据不足等等原因,加害者或许无法入刑,但受害者依旧可以就自己的损失请求民事赔偿。
比如A的投放行为确实导致了B的身体损害,但是A坚持认为自己是不小心的,而检察院也无证据证明A故意为之,此时A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一定侵害了B的健康权,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现实中,不同的案情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定罪量刑;具体的社会事件,还需留待警方调查、检方起诉。
而文章开头提到的上外事件,有律师认为投放人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根据投放异物的属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来判断。
除了行为人自身的供述,也可以调取他的网购记录,以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如果投放者以为牛磺酸泡腾片有催情作用,即便因商家故意欺骗,该物品实际并没有催情效果,行为人也可能涉嫌强奸罪,但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奸未遂。
无论如何,本文意在警醒别有用心者:
往他人杯中投放不明物,视性质和情节轻重,有可能涉嫌民事侵权、治安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并不是一句轻描淡写的“就是开个玩笑”“想给她一个教训”等借口可以推脱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尊重TA人,不作奸犯科,才是做人的应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