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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我们需要女性法律人?因为法律有“性别”

云泥是我 千千X橙雨伞 2022-08-23



你还能记起,高考填报志愿时是怎么想的吗?

几乎每个女孩都会在填志愿的时候听到一句“女孩子还是应该报师范”,说这话的人可能是长辈、老师,也可能是网络上的陌生人。为什么会这样?

女孩不适合读理科的说法已经“盛行”多年,而在女孩们已经屡屡用成绩证明自己并不比男生差的今天,依然有人认为女孩子能选择的路,只有窄窄的一条。

王亚平可以上天,并在更多女孩心中种下上天的种子;张桂梅可以一人撑起一个学校,把更多想改变命运的女孩送出大山......她们都是各自行业里闪闪发光的女性榜样,这说明女性的选择不可能只有一种

图 / 《隐藏人物》


经常有女生问,想学习性别相关的专业,有什么推荐?

事实上,在性别议题领域,有一个专业非常重要,它维持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性别暴力幸存者维护权益的砝码,但它却在很长一段历史里几乎由男性把控——它就是法律行业

美国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为我们作出表率:即使法庭上所有的男性都不赞同你的看法,你依然要为全体女性寻求一个公平的答案。


点击图片阅读《“像钉子一样坚硬”:纪念鲁思·巴德·金斯伯格》


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想跟大家探讨法律与性别,并且真诚地希望,有更多愿意投身法律行业的女孩们勇敢地选择这一条路。


法律有性别吗?

法律有性别吗?答案是肯定的。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法官仇慎齐曾撰文以一个案例说明:


案情较长,上下滑动查看截图


这样的案情,男性审判人员多以“郭女平时生活就不检点”为由认为不构成强奸罪、绑架罪;女性审判人员则大部分反对,认为不能因为郭女平时的生活作风问题而轻视她应当享有的人权,二人所谓的“暧昧关系”也无法掩盖李男违背郭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的事实。

但最后,仍因男性审判人员人数多于女性而撤诉

可见,同样的法律,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的性别意识和偏好极易带来判决差异。而在我国,全国12万余名法官中,女法官有4.5万人;在全球范围内,司法人员高层也仍是男性居多。在这样的性别构成下,涉及生育、家暴、就业等与女性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议题,案件能否得到真正“公正”的裁决呢?

仇法官认为,“法律本身并没有性别之分”,问题仅出在司法人员的性别偏见。

然而,近期美国“罗伊诉韦德案”的被推翻及一些州所实行的严格的堕胎规定已然证明,在法律工作者中男性数量占据绝对优势、男性视角与思维方式固若金汤的情况下,立法环节也体现着“法律的性别为男”这一事实。且在全球范围内,这一事实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根据世界银行的《2022年妇女、商业和法律》报告,妇女、商业和法律的全球平均得分为76.5分(满分100分),这表明妇女只有男子权利的四分之三。且大约24亿工作年龄的妇女没有获得平等的经济机会,178个国家存在阻碍她们充分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障碍。在86个国家,女性面临某种形式的工作限制,95个国家不保证同工同酬。


在这一评分体系中,我国2021年的成绩单是75.6分,低于全球平均分,且在衡量影响女性薪酬的法律的指标上得分最低


在劳动法方面,我国法律确因“法律的性别为男”,未能在女性遭遇事实歧视、失去就业机会或难以获得同工同酬时予以足够的支持。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曾在其研究《论在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性别盲点》中就曾指出,我国劳动与社保领域相关法律,要么以男性为标准、要么以女性为客体。

刘教授曾举了一个引人深思的案例:

一名怀孕7个月的女性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慎触电,生子后孩子被确诊弱智,但多次反映至相关部门仍未获得工伤鉴定成功的结果。由于工伤立法中假设受害者是“男性”,而男性不会怀孕,因此怀孕问题根本不在工伤的评估和考虑范围内,更不承认“对胎儿的伤害是对母亲(即劳动者)伤害的一部分” 。

另一方面的“以女性为客体”,则集中体现在对女性的过度保护,将女性视为“天然更柔弱、更需要保护”的存在,如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矿山作业、高强度体力劳动及经期、孕期及哺乳期时参与冷水、低温等作业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使得全体女工无法参与前述劳动,事实上剥夺了部分女性的就业选择权。

可见,“法律的性别为男”体现在立法及司法的各个环节,不单我国如此,它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球性问题。



有性别的法律,伤害了谁?

“当一般‘人’的规范等同于男性规范时,女性的利益、权利和关注往往消失 。”

加拿大学者丽贝卡·J·库克曾毫不客气地指出,男性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漠视女性权益。而且,这样的法律对女性的伤害是十分具象的。

图 / 《大法官金斯伯格》


前文已经提到禁止堕胎、剥夺平等就业机会等对女性带来的人格权伤害,与此同时,女性的财产权也常难以得到保护。

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以“户”为单位,实质上是在强化妇女对父权的依附关系。因此农村妇女一旦出嫁就会从“娘家”的户籍中迁移到“夫家”,并因此失去在“娘家”的土地,而一旦离婚或丧偶又会失去“夫家”的土地。

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数据显示,农村妇女失地情况十分严重,“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童年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 

因此,农村妇女因失地而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比比皆是。

但受男性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影响或伤害的,仅仅是女性吗?其实,压制的更是全球的发展潜力和机遇

根据2015年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G)的预测,如果女性实现了与男性完全的性别平等的情况下,全球产出会比正常情况下增加四分之一以上。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8年的报告《性别包容的经济效益:比你设想的更多》显示,“相比男性劳动者的相同增幅,女性劳动者的增加应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对于性别不平等程度排名靠后的国家而言,消除性别差距可以实现平均35%的GDP增幅。其中,只有五分之四的收益来自劳动力队伍的扩大,五分之一直接来自性别多样性对生产率的影响。

甚至,IMF的报告还显示,更多女性加入劳动力队伍也将使男性的工资增加, 因为生产率将提高。


因此,不扫清性别平等的法律障碍,是一件对女性、男性及全球等多个利益相关方都没有好处的事。



更平等的法律,更多的女性参与

如果说法律的性别不应为男,那应当追求的是法律的绝对中立吗?

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男女本身是存在生理差异的(注意,此处指生殖系统差别、是否有能力怀孕等的生理差异,并不天然意味着社会角色分工应当存在差异),而在父权意识仍占据主流话语的当下,法律更无法做到真正的绝对中立,反而容易滑向用“男女等同”偷换“性别平等”概念的形式主义中立误区,强行要求女性对标男性标准以消除“差异”,适应“中立的法律”。

其次,女性基于历史条件和现实困境而形成的客观弱势地位仍未改变,法律“中立”反而是“应当有所为而不为”,是对不平等的消极放任。

比如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作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一条款表面上同样适用于男性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但实质上只有女性劳动者可能怀孕中断就业。

为了这一表面中立,很多不希望失去升职机会的女性劳动者只能要求自己对标不会怀孕的男性,推迟生育年龄或不生育。与此同时,生育的女性本就会因为历史和现实导致的“母职惩罚”,失去自身人力资本增长的机会,还因为这一“中立”的法律无法获得失业救济,更进一步放任、加剧了不平等。

因此,在性别不平等的现实面前,中立的法律是危险的说人话,就是在女性还没被拉到和男性同一起跑线之前,就要求所有人用同样的规则赛跑,是极其不公允的。

真正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是这样的:

一方面,强调男女享有拥有作为“人”的各项权利,且不应以男性为基准进行对标,而是将男女放到同样的位置上,这有利于两性平等参与社会并承担责任、获得社会资源并受到平等对待。

如男女享有同样长的产假、配偶共享产假,使得父亲承担起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如女性拥有实质上的土地权益,不因是否依附于某个家庭而被剥夺财产。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征求意见阶段,许多关心女性权益和性别平等的人士指出,建议将草案中多条表述为女性“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条款,修改成“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背后的原因是,原先的表述以男子为参照物,可能进一步固化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权制观念,不利于强化妇女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更需要看到更广泛意义上“女性”群体的客观弱势地位及其背后的原因,予以具备针对性和倾向性的保障、对更弱势的群体如农村妇女、残障妇女及老年妇女等予以更深入的关怀,把她们拉到和男人一样的起跑线上。

如在工伤、社会保障、离婚等场景下,充分考虑女性的生理机能、孕产状态,并充分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使得不同人生阶段和生理状态下的女性,都有机会、有权利重新选择自己的人生。

除了立法,我们也需要法律系统中涌入更多的女性身影,这能使对法律职业有追求的女性克服“女性不适合与暴力打交道、女性偏感性,做不了理性工作”的刻板印象,充分发挥她们的潜力,也成为更多女性后辈的正面榜样。

如在国内,面对着三七开的性别比,在最高检政治部举办的“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 ”中,“十佳公诉人” 的女性比例仍是逐年上升,第四届的十佳榜单中总成绩前四名均为女性,第五届十佳总成绩前六名亦被女性包揽。

2021年上海金融法院的十个年度典型案例中,有八个案例的主审法官为女性。这样的成绩,不仅是女性能胜任法律工作的证明,也将不断激励更多女性进入法律行业,为真正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此外, 女性的参与更是有利于维护女性和更多弱势群体的权益。


曾有案件显示,女子在离婚并征求孩子的意见后为孩子改名随母姓,其前夫不满并诉讼要求恢复父姓。审理案件的女法官尊重孩子的意见和合法权益,驳回了前夫的要求。

而换了另一个案例,相同情况下,男法官以”有违传统风俗习惯并侵害男方的监护权”为由要求孩子必须改随父姓。在这类案件中,女法官兼顾情理,更充分尊重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写在最后


法律行业需要性别视角和更多女性参与,才有希望不断瓦解传统落后的性别观念并抵达真正的实质正义。

只有能使不同性别的人都充分认同自身的价值、更忠于自己、去做出更不受限制的贡献的法律,才是更公正且更为这个世界需要的法律。

我们期待着,司法领域中能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可以冲破框架和束缚,用她的勇敢、智慧和力量实现属于女性的,包括女性的“正义”


图 / 《性别为本》



参考资料:

  1. 史上最荒唐堕胎法案 | 女人的生育权由25个男人决定,凭什么?,中信出版集团:https://mp.weixin.qq.com/s/jZUJQAlohHPUG64__-Ex3A

  2. 法律可有性别?,人民法院报,仇慎齐:https://mp.weixin.qq.com/s/qMrwzINZxfA6-DoOiCxW8Q

  3. 世行190个经济体的女性职场法律保护状况:https://www.sohu.com/a/454530303_100291829

  4. Women, Business and the Law Data,The World Bank:https://wbl.worldbank.org/en/wbl-data

  5. 性别包容的经济效益:比你设想的更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https://www.imf.org/external/chinese/np/blog/2018/112918c.pdf

  6. 需要女法官就是挑起性别对立?https://mp.weixin.qq.com/s/7Qsy698rmyB_kUAvS8kTYg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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