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丨李运富:请为“竞”字补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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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語言學講座紀要
請為“競”字補一義
李運富教授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競”字{皆、都}義的來源
李運富教授指出:“競”字見於金文,楚簡和秦文字承襲,直到小篆,結構都相同,都是下面兩個“人”,上面兩個“言”。《說文解字·誩部》:“競,彊語也。一曰逐也。从誩,从二人。”段玉裁注:“彊語謂相爭。”甲骨文、金文還有一組上面不從“言”的相關字形,一般也釋作“競”,王子楊先生認為這些不從“言”的字形都應該釋讀為“麗”。
金文的“競”主要出現在“亡競”這個格式裏,“亡競”,《詩經》作“無競”,是無與比並、沒有人能跟他並列,也就是最厲害的意思。李教授認為,{競爭}義與{比並}義看起來似乎無關,但實際上意義是相通的,因為競爭、比賽往往以並排、並列作為前提條件,只有同一時空同一起點,競賽才有意義。所以“競”這個字形可以理解為兩個人並排站著或對立著在爭辯,構意表現的是一個事件,包含多個相關聯的意義,而這些意義都可以分化獨立,所以“競”可以有並立、比並的意思,也可以有爭辯、競爭的意思,“競”的{競爭}義與{並列}義是可以相通共存的,{並列}義可以實指人或物的並列、並排,也可以指抽象的比並、匹敵、等同,所以在金文中才會有“亡(無)競”的用法。
李運富教授也對{並列}{比並}義和{競爭}義之間的關係做出了解釋:{並列}{比並}義不必看作是{競爭}的引申義,可以認為都是字形直接表示的跟並立爭辯這個事件相關的本義,後來才各自分化獨立出來而已。以前人們只關注“競”所從的兩個“言”,所以認可了它的{爭辯}{競爭}義,卻忽視了“競”的構形中還有兩個並立的“人(大)”,以致看不到“競”也有{並列}{比並}義,或者看到了而把它看作{爭競}的引申義。事實上“競”的{並列}{比並}義比{競爭}義獨立使用得更早。“競”的{並列}{比並}義還可從“比”“並”“麗”的字形構意上得到類比旁證。這些字的構形都像兩人並立或對立,因而都有{並列}{比並}{對偶}義。
如果“競”的{並列}{並同}義可以確認,那“競”有{皆、都}義就可以成立,因為由動詞{並列}{並同}義可以引申出範圍副詞{齊皆}{全都}義。這可以用詞義的“同步引申”規律來證明:“並、比”有{並列}{並同}義,亦有{齊皆}{全都}義;“競”既然有{並列}{並同}義,則也可以有{齊皆}{全都}義。李教授對上述意義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總結:
李教授認為,“競”由{並列}{並同}引申出{皆、都}義是合理的,毛澤東兩首詞中的“競”用的就是這個意義,大型字、詞典應該為“競”補上{皆、都}義。
三
“競”字{皆、都}義考證
終
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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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蔡章丽
审核:刘玉婷
来源:“文献语言学”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