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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返还彩礼,取决于这四点

钱三羊 江城韓飛子
2024-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在实务中,法院对是否支持彩礼返还考虑的方面更多,并非完全机械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判决,那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主要是依据什么?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指共同为家庭付出,相互扶助,共同负担。在具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时,不仅要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要求未共同生活。因为有些情况下,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双方可能已经在当地举办婚礼并已经共同生活,此时,双方已具有婚姻的实质内容,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全部返还彩礼。
总而言之,双方未共同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均应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根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不再予以返还。此外,在实务中,如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超过一年,法院一般会推定双方有共同生活,从而不再支持返还彩礼。
二、是否生育
生育是婚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重要体现。生育子女,一方面对男方来说有一定慰藉,另一方面对女方身心又有较大影响,因此,生育情况应当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已经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
三、彩礼的数额
彩礼以婚姻为目的,但给付彩礼并不能保障婚姻长久。在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一般不宜再判决返还。但是,在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当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会变相成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托词,而民法典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因此,彩礼数额过高、已经严重超出当地一般彩礼数额的,应当予以返还。
四、彩礼实际使用情况
关键在于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另外,在恋爱期间的自愿的花费和特定节日含义的转账及礼物等都可以认为是赠与,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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