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转债生命周期之发行与上市——可转债投资手册之三(海通固收 姜珮珊、王巧喆、方欣来)
1. 转债的发行
1.1 转债历史发行规模
1.1.1 定增政策几经波折
从2014年至今,再融资政策经历了从收紧到放松的过程。2006年5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整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多项规定。之后,证监会于2011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4年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至此再融资的制度规范基本确立。
在2014-2015年的牛市中,并购重组、借壳上市等项目增多,定增作为重要的融资手段,规模大幅增加。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收紧定增政策:一是要求定价基准日只能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二是要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20%;三是要求定增时间的间隔不得低于18个月。也正是由于定增政策的收紧,加上转债申购制度的改革,才导致转债市场出现18-19年的大幅扩容。
2020年2月,证监会接连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等政策。从发行条件、发行对象、定价机制、锁定期规定等多方面对再融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如发行规模上限由不超过20%调整为30%,定价基准日由统一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调整为: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满足条件的,可以将定价基准日确定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等修改。
这也意味着经历2年多的收紧之后,定增再度出现放松。该轮政策的放松也是匹配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需求,一方面经历金融去杠杆之后,中小企业融资情况有所恶化,需要配套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做进一步支持;另一方面,我国目前面临经济结构的转型,股权融资需求大幅增长,从19年科创板的设立到再融资的放松,都是发展股权融资市场的重要手段。
1.1.2 定增对转债发行规模的影响
作为再融资的两大重要途径,转债与定增有相互替代的作用,二者的规模也呈现反向变动的关系。例如2014-2016年再融资政策处于宽松阶段,定增规模高速增长,2014-2016三年间定增新增量分别为6234亿元、1.33万亿、1.78万亿。同期转债发行规模出现大幅下滑,2014年转债发行规模由 2013 年的545亿萎缩至321亿,2015年再度萎缩至98亿,2016年小幅回暖至213亿。转债发行的放缓加上赎回的增加,导致市场规模大幅萎缩,最低时不到200亿。
2017-2019年再融资政策收紧,转债增量和存量高速增长。2017年2月再融资规定出台后,新增定增规模持续下降,2017年新增定增额由2016年的1.78万亿减至1万亿左右。2018-2019 年新增定增额更是缩减至7864万和6686万元。与此同时,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手段,规模出现爆发式增长,2017年-2019 年新增转债发行规模分别为924亿元、820亿元、2678亿元。市场规模也出现大幅扩容,从17年初的 500多亿增长至20年初的4000多亿元。
1.2 不同板块转债的发行梳理
1.2.1 发行条件
1.2.2 发行时间
2. 转债的上市交易
2.1 上市规则
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规则,可转债在上市时仍需满足相关发行条件,如2021年1月公告发行的日升转债,根据其披露的《东方日升2020年度业绩预告》,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6000万元–14000万元,该财务指标导致其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可转债发行条件,因此日升转债终止上市,返还投资者认购资金和利息。
可转债上市条件有所放松,此外,在2022年1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上市公司向媒体披露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时限由2020年12月修订版本的5个交易日缩减到3个交易日,并且取消了期限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总体有所放松。深交所的最新规定仍为5个交易日,但也无对期限、实际发行额的相关要求。
2.2 交易规则
转债仓位上升,成长性标的助力业绩 ——二季度基金转债持仓分析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