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案件中法院认定发展层级和人数三个焦点与难点之解决
网络传销案件中法院认定发展层级和人数三个焦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
网络传销是指以获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构建网络传销平台,进行线上传销活动,以各种名义为借口,在线上线下运用多渠道多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目标群体开展传销信息宣传,通过网络平台不断吸引公众参与或成为会员,向特定网络平台投入数额不等的资金,制定各种奖励模式刺激参与者继续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投入资金的多少确定报酬,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1]可见,网络传销十分依赖网络平台,在各自的终端注册登录,后台操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松散,甚至互不相识,实务中会给人数和层级关系的认定造成很大困难。
法院认定网络传销案件中被告人发展的人数和层级等情节也一定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形成证据链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下面,结合几个案例,总结一下法院如何应对网络传销案件中的争议点。
一、传销人员关系图的证明效力
在网络传销案件中,系统中呈现的人员关系图是认定被告人发展下线层级的清晰且有力的证据,但也需要仔细查证并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一律采信。
在戴莲芳、戴远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2],公诉机关依据一副在同案人曾某的“云数贸”账号内截取的层级图指控戴莲芳的下线层级达40层,人数达2467人;李嘉敏的下线层级达36层,人数达2440人;戴远来的下线层级达38层,人数达2494人。而被告人均表示其没有发展如此多的人,被告人李嘉敏亦表示其没有发展到下线,系统显示的属于其名下的下线都是系统调配给其,以达到“层碰”或“点碰”获利的目的。
但是,法院发现该层线图的人员名单均互为上下线、人员名单多次出现重复,显示电脑系统自动配对的现象;另外,侦查机关没有对该层线图中的所有人员予以调查核实,在对层线图的小部分相关证人进行核实时,该批证人多数表示其有取自己家人或借朋友的身份证注册成为自己的下线的行为,且其家人或朋友并不知情,更不参与传销活动,据此认为,该层级图并不能客观反映三被告人实际发展的下线人数和层级数;同时公诉机关亦无其他相关的证据对被告人发展上述的层级数和人数予以佐证。
因此,法官认为,本案暂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发展的人员和层级的具体数目。根据证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2、戴远来发展会员的层级及人数,应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确定。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充当下线的计算
在网络传销中由于不需要面对面,经常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注册充当自己下线,提高自己等级牟利的情形,这部分被冒充人员其实没有参与其中,所以是否应该将这些虚假人员的在数量算入发展人员的数量有一定的争议。
在张水邦、黄柏棠、吴冬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3],被告人出钱帮部分下线投资,大多以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号并以其名义挂在自己线下,充当自己线下发展的人员,而由传销人员本人缴纳相关激活、投资费用,自己的亲戚朋友并没有实际参与传销活动,直接影响到传销人数的认定问题,最终法官认为,各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账号基本上是由各被告人实际操控,并凭借这些账号又继续发展下线,同时在善心汇平台上出钱进行投资,以获取相应的静态和动态收益,晋升为上一级。
因此,由于该行为在传销体系中起到承接上下、连接左右的作用,各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会员应计算为发展人员的数量。
同样,在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4],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借用其妻子张某1及其亲戚鲍某1、张某2的身份证自己出资占的点位以及被告人虚拟的点位,不应计入被告人发展的传销人员人数的辩护意见,但是,法官认为,根据被告人侯某某加入的“民间资金互助理财”组织规则,每位参加者需凭身份证并缴纳48930元才可获得加入资格,不论是以本人身份证还是以他人身份证缴纳费用的参加者,每个身份证只能对应一个位置,每个位置的操控者可以是以本人身份证缴纳费用的参加者,也可以是利用他人身份证缴纳费用形成“空单”然后操控该位置的参加者。不论“空单”还是“实单”,每个位置都有实际的操控者,操控者可凭此位置发展下线组成金字塔状网络,并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晋升级别并获取报酬。
“空单”与“实单”一样均起着承接上下、连接左右的作用,实际的操作者因此获得利益。基于此,被告人侯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自己出资占的点位以及虚拟的点位均应计算在其发展人员的人数中。
三、平台账号的所有人及管理人
网络传销中,组织者、领导者都只能依靠经营平台账号谋取非法利益,这个账号可能一开始不是他本人注册的,并非其所有,通过接手管理他人的高等级账号也可以牟利,有问题的是这个账号的下线人员并非他发展而来,对于接受而来的下线层级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实务中还要看被告人是否从其获利,是否实际控制并管理,负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酌情考量。
在赵永辉等二十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中[5],对于“DL004”的会员账号,不能证实为被告人赵永辉个人所有,且在其接手管理前,已存在了传销层级和人数,被告人赵永辉对此辩称其仅是“传话”的中间人。但法官认为,基于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汇入被告人赵永辉名下或被告人赵永辉指定的银行账户后,“DL004”账号即会有等量的现金币拨付到汇款人名下或控制的平台账户。
由此可知,被告人赵永辉的行为可以直接或间接决定“DL004”账户的操作,即被告人赵永辉对该账户具有直接或间接地管理权,是“DL004”账户的管理人。同时,被告人赵永辉还是传销活动的高层管理人员,在此双重身份下,被告人赵永辉应对“DL004”账号下线层级数和人数承担责任;对于“100”会员账号,被告人刘敬东及其辩护人同样辩称该账号并非被告人刘敬东个人所有,不应对“100”账号的下线层级和人数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人参与传销活动期间,指示被告人林琳收取传销资金并通过“100”账号拨付现金币,其对“100”会员账号具有直接的管理权,但该账号在被告人刘敬东接手管理前,已存在了传销人数和层级,对此予以酌情考量;对于“111111”会员账号,法官认为,被告人陈丹平虽通过该账号发展了下线会员,但“111111”的平台账号在传销活动推荐层级的第3层,层级高于被告人赵永辉、刘敬东所管理的会员平台账号,这与被告人陈丹平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不相符,且被告人王巧燕亦供述该账号在交给被告人陈丹平前已有他人使用,交给陈丹平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传销组织下线会员。所以陈丹平不应对“111111”账号的下线层级和人数承担责任,仅能作为综合评判被告人陈丹平参与传销活动情节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乐俏娜:《新形势下网络传销犯罪司法实务问题及应对策略》,载《知行铜仁》2019年第5期。
2.戴莲芳、戴远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3.张水邦、黄柏棠、吴冬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5.赵永辉等二十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一审判决书。
作者:陈小乐,北京交通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推荐阅读
1、团队计酬中产品价格和价值匹配问题, 德恒(广州)刑事专业团队开展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