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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犯罪“异地抓人”是应该被叫停了

张元龙 网络传辩与直合研究 2021-08-1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诸多案件定性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以“团队计酬”为特征,而企业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正规的厂家,产品真实有效,消费者也满意,没有造成大量投诉和不满,以及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只是形成了一定计酬存在层级和人数问题,而被查处的刑事案件,争议最大。

而争议中一个很大的程序上焦点,又集中于个别的公安机关履行管辖手续不齐全,却跨域异地执法、异地抓人、异地查封和冻结大量企业财产,而且还没有通知及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情况下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那案件到了检察院、及法院审判阶段后,往往因程序上手续问题导致庭上控、辩双方的争论很大。

例如:我们在办理四川成都“趣某”社交电商涉嫌传销犯罪案件时,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趣某”案件在四川成都市经营,却遭到了四川巴某市的某区公安局异地抓捕和查封、及冻结财产。而案件中某区公安局在履行管辖手续上存在质疑,在没有报案人、及受害人的情况下,自己主动立案侦查。

我们不单纯在“立案上”提出过多争论,按办案人员说法他们根据刑诉法规定发现犯罪线索可以主动立案,但是办案人员在立案管辖上存在质疑,至少没有履行完备手续而先对问题进行了处置,导致该次异地抓人、查封和冻结是没有通知到成都市的当地公安机关的。当然,案件在法庭审理上有关事后补充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作阐述。(诸如这种案例全国还很多很多)。

但是,有关这种异地抓捕、异地查封和冻结情况,很容易导致滋生“趋利性”执法问题。发现有案件线索,大家纷纷抢先立案,背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抓捕与查封、冻结。之前就有报导,山东某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上海市将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采取措施引来争议围观的案例。这无不是因为异地执法没有事先履行完备手续、就管辖事先解决好有关。

而这样的执法行为,却很容易导致一些电商领域民营企业家人心惶惶

因为,社交电商、微商的企业经营“野蛮”生长期经过国家高强度执法后一定程度得到较大缓解。目前仍存在的、新兴设立的只要企业家是为了干件正当的事业而来,均不想为了犯罪。是在对于企业模式、创新点试错上,可以说不同的城市与地域,执法者的理念是有一定差别的。在沿海开放发达城市,如广州、深圳、上海、杭州等城市,对企业会更包容一些。例如:前次广州的“花生日记”行政处罚从天价降至地价、让企业轻装上行,也是可以看出来的。但是,如果是偏远山区、某些不较发达地区的执法者就很难说了。由此,异地执法,没有任何征兆从天而降抓人,必然让一些民营企业家不得相安。

上次,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团队成员郭彬作了一项数据的检索,形成《微商经营涉嫌传销行政、刑事处罚数据报告(2015-2021年度)》。该作者就网络上形成裁判文书作了搜索并形成图文,其中,整体数据中传销案件在2015至2019年成逐年上升势;在2020年相比于2019年呈现明显数量下降趋势;2021年因为才开始,不能完全统计。

这种结果,笔者认为:一方面因为疫情原因,致使民众创业程度受到一定影响;二方面在此之前因盲目创业、过度追求利益、追逐暴利“野蛮”生长期随着公安机关大力的查处也得到较大程度缓解;三方面国家的立法在越趋跟进与完善。就如同上面所述,针对异地执法、异地查封和冻结问题,公安部于2020年6月3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较大程度的遏制了以上的不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根据公安部2020年6月3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第一条、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第二条、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第三条、严禁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公安部这个及时的“六个严禁”通知规定,紧急叫停和遏制住了某些公安机关未履行完备手续、未就管辖争议解决即先行立案,“先下手为强”之不正当做法。

这样一来,让一些民营企业可以安心的创业和经营,不至于因某创新、某试空白区而提心吊胆。但是企业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创业者该有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有了以上规定就可以逾越法律之外,最稳妥的做法企业应做好合规义务,确保企业稳健、长远和规范的运营。


笔者: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夏公司辩护研究院院长。近10年来,张律师带领团队办理了诸多经济犯罪领域代表性大、要案件,担任了多宗全国范围大型平台、大型国有企业涉罪之辩护,以及主持了多宗大型企业刑事合规工作。诸如:“云数贸”“五行币”(登载人民日报)传销大案,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某支公司对单位行贿罪彻底干净无罪案,“粤某某”上市公司并购上海香某丽被合同诈骗罪代理二审胜诉案,“人某某惠”三级分销案、“云某惠”消费返利世纪大案、“斑某拉”亚洲化妆品微商第一案等;主持了“刷某付”、“学某某商”大型电商企业合规工作,“足某健”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刑事合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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