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滨律师:刑事辩护的有力手段
👆 扫码了解活动详情
在刑事辩护当中,同步讯问(询问)录音录像是排除非法证据,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手段。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为了达到指控目的,有时会拒绝移交同步录音录像,也给出诸如同步录音录像不是证据材料,只是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等理由。
在「律师职业与律师读书」的第十场直播中,知名刑辩律师刘金滨以「同步讯问(询问)录音录像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为主题,引用了大量法条,从法律依据的层面上对这些争议作出了溯源性的分析。
如果你也困惑于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问题,不妨花一些时间研读刘金滨律师所给出的论证,相信不会令你失望。
关注知鸦书舍,后台回复关键词「录像」还可获取刘金滨律师梳理的思维导图。
录音录像的作用
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1. 应当进行询问录音录像但是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笔录,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2. 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接删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于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对于伪造、编造证据材料的,情节严重,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非常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事案件讯问(询问)录音录像的依据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的规定。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四)严重的毒品等等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的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二)犯罪嫌疑人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诉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三)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做无罪辩护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对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适用本规定。
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当中,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讯问人将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询问被害人时,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录音录像的争夺之战
2. 同步录音录像不是案卷材料,只有案卷材料律师才可以查阅。
3. 同步录音录像不是证据材料,只是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只有当发现取证非法行为的时候,公诉机关才会移送同步录音录像给法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收集但没有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法庭应当结合讯问(询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讯问录音录像与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果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人民检察院应该在第一审程序中全面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在审查、起诉、审理期间,律师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检察、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经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
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律师,律师书面申请的要书面答复。
法官在审查刑事案件的时候,要全面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当录音录像和笔录不一致的时候,要以录音录像为准。
依法应当对讯问(询问)录音录像等案卷,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法院。
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故意伪造、隐匿、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隐瞒、伪造、编造、故意损毁证据、案卷材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Q&A
第一,在会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时候,你要拿着笔录和他核对。当然,这是你在详细阅卷之后,觉得可能有假的情况。
比如在江西的一个涉黑案件当中,我们发现大量的笔录当中出现了「皇朝部队」这四个字,这个字眼在涉黑案件当中,有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认为有问题,所以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问他,你的笔录有记载「皇朝部队」,你实际上你有没有这样说?
他回答说自己从来没有这样说。这就说明笔录造假了,重要的事实造假了。
第二,你要通过看录音录像,和笔录进行对比。
我们通常看录音录像,每一个小时的录音录像,大概需要看上3-4个小时,反复对着笔录回看。当你一边看录像,一边做详细的记录,就像阅卷一样,你就会造假等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反驳,我们只要留心,就会看到非常多的著名的案件,像念斌冤案、杜培武冤案、河南赵泽海冤案,有些案件被判了死缓或者被判了死刑,最后被证明是虚假的,他的讯问笔录也签字了,最后怎么王者归来了呢?因为他是被迫签的嘛。
另外通过录音录像发现造假之后,可以非常有力地对虚假证据进行冲击。
作为律师,一定会对矛盾的笔录提出严重的质疑;作为法官,综合嫌疑人或者证人的所有笔录,如果有一些前后矛盾,但是不足以动摇证据体系,也可能会采纳。
但是当证据笔录,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前后矛盾,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有合理的解释,并且提出一些线索,比如说受到刑讯逼供,并拿出线索、证据。这样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法庭如果认可的话,他也可以不采信。
☟关于读书活动
你想了解的问题都在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