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青 | 马克思恩格斯论“共同体”的缘起、形式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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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论“共同体”的
缘起、形式与重建
——基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文本考察
作者简介
林青,江西新余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兼任中国马哲史学会理事、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理事、马克思恩格斯文本文献研究会理事,获“上海社科新人”称号、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中青年拔尖人才”称号。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现代性问题研究,在《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摘要: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的基本规定是建基于生产之上的“社会关系”,共同体则是“社会关系”的呈现形式。就《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文本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对共同体话题的论述与唯物史观的表述基本是处在同一进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对“现实的人”的分析,最终是在社会关系的维度得到呈现,而不同的社会关系又塑造着不同的共同体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对所有制、阶级、市民社会、国家以及法的分析和批判,都在一定的意义上呈现了共同体的诸种形式和属性。而马克思恩格斯对共同体话题的阐释,既体现在对不同共同体形式和属性的分析,以及这种分析所展示的不同社会规定性,又体现为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或者真正的共同体的建构。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共同体;《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对共同体话题的讨论,基本是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框架中展开的,具体体现为对诸种不同形式和属性的共同体进行了历史的梳理,并对“真正的共同体”提出了基本的原则。从最初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到摆脱了传统“共同体”的“市民社会”,此之谓对“共同体”的第一次否定。作为一个以自身需要为基础的社会,市民社会虽然被马克思恩格斯指认为摆脱了共同体的“外观”,但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仍然需要以一种“共同体”的形式出现。现代国家是与此直接相适应的国家形式,因而成为这种“共同体”形式的代表。作为资产阶级的国家类型,现代国家因其内在的阶级逻辑,其本身并不能成为普遍利益的代表。这种形式的“共同体”被视为虚假的共同体,而马克思恩格斯所要求的“真正的共同体”是对此的否定和扬弃,此之谓对共同体的第二次否定。在马克思恩格斯的逻辑中,真正共同体是建立在对市民社会、现代国家的批判之上的社会共同体,并将之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共同体论题的基本逻辑便得到完整的呈现。在之后的文献中虽然以不同方式涉及对共同体话题的讨论,但马克思恩格斯也基本上沿用了此逻辑框架。因此,在作为唯物史观初次而完整表达的《形态》中探讨“共同体”话题,既有助于我们整体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共同体话题,也有助于直接而原初地呈现共同体话题在唯物史观中的地位和价值。
一、唯物史观的创建与“共同体”话题的缘起
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在《形态》中讨论“共同体”论题?马克思恩格斯将“一定的个人”“现实的人”作为起点,而“一定的”和“现实的”个人何以是“一定的”和“现实的”?马克思在之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道,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的个人的规定性就是要从这些“社会关系”中去寻找,这就必须在社会维度呈现现实的个人所具有的现实关系,而不同的“社会关系”又意味着不同的“共同体”形式和属性。在阶级逻辑被消除之前,个人总是隶属于一定的阶级,阶级是一定时期个人社会关系的基本存在样态。而阶级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诸类型之一,分析共同体的形式和属性,就是在分析现实的个人的社会关系。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析,都是在现实的个人的意义上去揭示社会维度对人的现实规定性。因此,对共同体的讨论,一方面有助于介入现实的个人的规定性讨论,另一方面为实现现实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未来的基本定向。所以,共同体话题在原初处构成了对唯物史观基本原则的确认,同时也在最终的意义上指明了未来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和属性。
就共同体与个人的关系而言,虽然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和属性在原初意义上来源于现实的个人所展开的生产活动及其社会关系,但在社会历史进程的展开过程中,个人的社会存在其实在一定的意义上表现为被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和属性所规定。因此,对共同体形式和属性的分析,构成了对现实个人分析的重要前提性内容。而社会共同体是否存在,跟马克思与施蒂纳的争论相关。马克思恩格斯对施蒂纳的批判直接呈现了社会共同体是否可能的基本前提。如果说“社会”本身并不“存在”,那社会共同体如何可能?就社会的存在方式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管这种共同活动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而社会关系是共同体的核心构成内容,不管这种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共同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属性有什么不同,其都是人类历史的一个基本前提和主要内容。当然,这些社会关系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自资产阶级社会诞生以来,从工场手工业到大工业的生产,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采取了诸多不同的中介物来得以呈现,商品、货币等都是这些社会关系的重要体现。在这些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社会共同体也采取了不同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所阐释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以及真正的共同体,其形式和属性的不同都与共同体所依赖的“社会关系”高度相关。
因此,要完成对“现实的个人”的讨论,共同体话题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论题,它涉及对现实的个人的基本规定性,从而呈现其“现实性”。就“社会关系”与现实的个人和共同体之间的联系而言,《形态》在分工与所有制话题上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讨论人类历史的前提与现实的个人时,夹杂了对以分工和所有制为基础的共同体形式的讨论。虽然其论述是以所有制的形式出现,但实质的内容在于说明这种所有制关系下,人在生产和交往中社会关系的不同形式,进而说明不同的共同体的存在样态。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一定的个人”造就了社会关系、政治关系以及社会结构与国家,换而言之,对社会共同体的考察,也是立足于现实的个人。在此,马克思恩格斯对共同体的讨论,实际上是与唯物史观的起点联系在一起,具体体现为“现实的个人”与“生产”的形式。就此而言,真正的共同体应该是以现实的个人的原则为原则的。但在生产力和分工发展的历史中,现实的个人一方面以自身的对立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以个人与共同体对立的形式出现。或者说,现实的个人的自身对立,一定会带来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对立关系。“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者单个家庭的利益同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单个人的利益是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独立化的必然结果,在市民社会中表现为自私自利的个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在国民经济学家看来,社会是市民社会,在这里任何个人都是各种需要的整体,并且就人人互为手段而言,个人只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只为他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就是在一定的意义上揭示资产阶级社会共同体的“虚假”形式。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
虽然个人主义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原则,但这是否意味着作为共同体重要呈现形式的“共同利益”也是虚假的?“对于施蒂纳而言,现实的东西归根结底都是个别具体的自我。国家、货币、市民社会等被视为‘一般的东西’,都因为是‘一般的东西’,所以都可以作为幻想被加以拒绝。共同利益也不例外。在恩格斯的底稿上,恩格斯没有将共同利益视为‘表象之中’的幻想,而是将其视为‘在现实之中’‘实际存在’的东西,从而对施蒂纳的上述观点进行了批判。也就是说,在底稿上,为批判施蒂纳,恩格斯强调了共同利益的实在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同利益并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虽然分工带来了个人之间的独立甚至对立,但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合”。因为分工可能的前提在于诸工种必须具有社会性质,即私人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质。这意味着,在分工的条件下,作为“合”的共同利益是切实存在的。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但共同利益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其就是“真实”的共同利益,虚假的共同体本身亦是宣称“共同利益”的承担者,只是这种“共同利益”止于阶级利益。正因此,“共同体利益”便借助于“国家”,“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国家、法遂成为共同利益的化身。
总而言之,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抓住“共同体”话题,目的首先在于对“社会维度”的凸显。“一定的个人”“现实的个人”成为社会维度的起点,而共同体的形式和属性则是其社会维度的具体规定性。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人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存在,一开始就生活于某种形式的共同体之中。因此,对共同体话题的阐释,对于理解“现实的个人”具有重要的规定性意义,奠定了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
二、唯物史观视域下的“共同体”形式及其本质规定性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框架中,共同体形式和属性的不同首先缘于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直接阐释共同体形式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但在讨论“占领”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共同体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情况不是这样,那么共同体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来改变。”此论断虽然不是在一般的意义讨论二者的关系,但由此我们可以推论,采用什么样的共同体形式,必须依赖于生产力的水平。这是对共同体形式的一个总规定。就《形态》而言,对生产力的论述大多表现在对于分工的讨论中,分工成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识。因此,就具体的论述而言,分工是共同体话题的重要内容,而且就《形态》中提示出来的分工与所有制的“一体两面”的关系而言,所有制本身就成为共同体话题的重要维度。
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讨论所有制形式时,涉及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国家的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其区分原则在于分工的发达程度。而不同分工以及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和“整个社会结构”呈现了不同的共同体形式。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说:“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共同体话题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论题,而是体现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反过来说,个人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反映了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和属性。分工构成了个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前提规定,因此,望月清司在阐释马克思恩格斯所确立的三种共同体形式时,就是以分工为基本原则,认为其具体体现为“包含无中介的社会结构的共同体——作为共同协作和分工关系异化形态的社会——又社会化了的自由人自觉地形成的社会”。“无中介”的社会就是一个分工不发达的社会,所有的社会关系体现为直接的社会关系,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充分分工和协作的社会,真正的共同体则是扬弃分工的“社会”。就《形态》的讨论而言,分工成为共同话题的重要起点。
与分工同时作为共同体形式影响要素的,还有所有制的形式。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对“现代私有制”或“纯粹私有制”的论述,为我们理解资产阶级社会的“共同体”形式提供了最基本的支点。《形态》首先从生产和分工开始,在一般的意义上讨论了共同体的诸种不同形式的演变历程,同时也在具体和独特的语境中讨论资产阶级社会的“共同体”形式。资产阶级社会的共同体形式与属性,是与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并且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断裂。“在起源于中世纪的民族那里,部落所有制经过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场手工业资本——才发展为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引起的现代资本,即变为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由于私有制变成了纯粹私有制,即不再受到国家干预的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也就抛弃了“共同体”的外观。因为,现代资本是以纯粹的利润和财富为目的的。换句话说,现代资本以自身的增殖为目的,它不再服务于一个外在的“共同体”,此之谓“纯粹私有制”。虽然摆脱了“共同体”的束缚,但资产阶级仍然需要“国家”作为其“共同体”的代表,这就使得现代国家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共同体的体现。由此可见,现代资本不仅摆脱了国家的影响,反而使国家服务于其自身,这是资产阶级所独有的属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正因为资产阶级积极寻求“普遍性”的形式和趋势,国家便成为阶级利益的组织形式,这实际上也同时意味着国家作为共同体已名存实亡。
现代国家的实质并不是作为一种共同体而存在的,其实就是“冒充的共同体”或者“虚假的共同体”,“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因此,分析资产阶级社会的“共同体”形式,就必须扎根于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结构。作为一个阶级,资产阶级有其独特而狭隘的阶级利益,但其又需要获得一种普遍的形式。而阶级利益与共同利益的鸿沟是无法填平的,这意味着资产阶级所要求的普遍性形式只能是诉诸一种虚假的设定,“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因此,只要阶级逻辑还存在,阶级统治与阶级对立就将存在,共同体和共同利益就只能是一种虚假的形式。而作为统治阶级借以实现其共同体利益的形式,国家承担着“共同体”的角色和功能。
三、人的存在方式的历史性超越与“共同体”的重建
从对资产阶级社会共同体的虚假性揭示出发,我们能够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对共同体逻辑的第一次否定,即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否定。马克思恩格斯对“虚假共同体”的揭示,意味着对共同体的第二次否定,其目的在于重建社会共同体。既然资产阶级社会要摆脱共同体的束缚,那么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要重建社会共同体?这种重建并不是简单地回复到之前的共同体形式中,而是建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分析以及人的存在方式的基本理解。
随着工商业的发展,现代资本因其发展成为“纯粹私有制”而使得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其结果就是物的力量的壮大。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讨论两种形式的“统治”时指出,前资产阶级社会的统治是“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统治可以依靠个人关系,依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共同体”,共同体在社会统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资产阶级社会因为私有制的独特属性,其不再借助于“共同体”,而是通过物的形式来完成,即“这种统治必须采取物的形式,通过某种第三者,即通过货币”。这也是为什么资产阶级社会要摆脱“共同体”的原因所在。资产阶级社会的物化逻辑带来的一定是权力的物化和统治的物化,它不再需要某种政治国家形式来完成社会的统治,而仅仅依靠物就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此将货币视为社会统治的主要形式,原因在于在一个分工和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与交往都必须借助这个物才能有效地展开。这意味着人们的全部社会生活都被物所规定。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就变成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商品交换的关系”。现代资本的目的是自身的增殖,这种增殖的逻辑一定会带来社会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全面物化。因此,资产阶级社会最终是一个物的社会。所以,卢卡奇认为:“商品形式向整个社会的真正统治形式的这种发展只有在现代资本主义中才出现了。”这种物的力量因其社会性的维度,已经完全超出了单个人可以与之对抗的范围。由此可见,如果要实现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变革与占有,前提首先在于要驾驭这些物本身。
就《形态》的论述而言,重建社会共同体的目的在于对抗物的力量和物化逻辑,并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由于发达的分工而取得了巨大的生产力,但分工最后的目的在于能够形成统一的生产力。因此,分工的发达首先就意味着社会共同性维度的强化,物的力量是这种社会共同性内部的元素之一。或者说,资产阶级的社会共同性通过物达到了迄今为止最广的范围。物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状态和地位表明,如果要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一方面只能在社会共同性的维度上寻找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昭示着对这些物及其关系的力量的占有同时就意味着对社会共同性的占有。而马克思恩格斯就是要在此意义上重建社会共同体,其核心的环节仍然是现实的物质关系,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当然,就根基处而言,私有制的废除是完成物的关系废除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社会关系的塑造,“随着基础即随着私有制的消灭,随着对生产实行共产主义的调节以及这种调节所带来的人们对于自己产品的异己关系的消灭,供求关系的威力也将消失,人们将使交换、生产及他们发生相互关系的方式重新受自己的支配”。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消灭,同时意味着物化逻辑的终结,而这只有依靠重建社会共同体才能完成。
共同体的重建,还在于摆脱异己的偶然性关系的支配。异己的偶然性关系的支配,缘于个人是以何种方式隶属于某个共同体。只有“各个人”作为“个人”参加到某个共同体并在此基础上的“联合”,才能摆脱异己的偶然性关系的支配。“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在此,以阶级为纽带的共同体关系并不是真正共同体的形式,因为这并不是个人自觉的选择,而是受到“生存条件”的规定,还只是作为“一般化的个人”隶属于这个共同体。当个人作为一般的个人隶属于这个共同体时,其并不掌握共同体的条件。因此,这种关系对他们来说就是异己和抽象的,同时也意味着对这些条件并不拥有自主权,因而是被一种偶然性关系所支配。作为个人参与的共同体是其自觉联合的结果,而且这种联合的条件本身是由个人所控制和掌握的。这意味着共同体的条件成为共同体成员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这种原本的异己和偶然性的关系得到消除。
自《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讨论“异化”论题以来,马克思就一直在思考社会关系本身如何能够服务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面对资产阶级社会的物化逻辑及其所带来的异化关系,重建社会共同体是扭转此种关系的主要途径,唯此才能重新驾驭这些物及其所带来的异化关系和偶然性关系,才能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重建社会共同体的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本身是有现实的物质条件,只有掌握了这些物质条件及其社会生产力,自由才是可能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真正的社会共同体首先就是要消除这些物质条件的“自发性”。“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作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这些前提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因此,自由发展的实现,一方面是要通过联合起来的个人来共同驾驭和占有已有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另一方面又要将这些关系视为建立“联合体”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此也强化了真正的共同体中人的存在方式,这些个人都是立足于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他们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也不再是相互对立的个人,而是相互联合的个人。这种联合不是抽象的联合,而是来源于其共同的社会生产和交往关系。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一开始就强调“现实的个人”,这也是真正的共同体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重建社会共同体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只要阶级逻辑仍然存在,社会共同体就只能是虚假的和冒充的。只有通过重建社会共同体,通过联合起来的人占有生产资料和社会关系,阶级逻辑被废弃,个人的自由才能实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真正的共同体的建立,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
综上所述,在《形态》中,社会共同体话题得到了完整的呈现,既在唯物史观的意义上揭示了“共同体”话题的缘起,即现实的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规定性关系,又澄清了影响共同体形式和属性的现实因子及其关系,比如生产力、所有制、阶级、法、国家等,同时也为重建社会共同体即真正的共同体提供了基本的出发点。从这些基础、影响因子和出发点可知,共同体话题不再是一种立足于价值规定的论题,而是扎根于现实的社会物质关系。只有在分析、甄别和批判现实的物质关系基础之上,重建社会共同体才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基础。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马克思主义研究》专栏,第9—15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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