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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解读债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件

佟学军、路蕊语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3-01-14


案情简介


案件基本情况:

最近我所律师代理了一个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为A证券公司,被告一为B基金管理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议(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3号基金为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在中基协完成基金备案。被告二为3号基金的投资人C公司,其投资金额为5亿元。3号基金以基金财产购买了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方正债券),B基金管理公司作为3号基金的管理人与原告A证券公司签订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3号基金以持有的方正债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原告A证券公司提供经纪服务,担保交收”。该协议还约定“因欠库导致原告履行担保交收义务而代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垫资的,A证券公司有权变卖其可供处分的质押债券,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有权继续追偿。”因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方正债券的折算率逐步下调至0,3号基金无资金财产可供补仓,A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垫付担保交收资金共计3亿元。原告A证券公司诉请,要求被告以其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3号基金财产向原告偿付已垫付的透支交收款3亿元并按4倍LPR支付利息。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B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3号基金的财产向原告A证券公司偿还透支款3亿元及其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标准券折算率、交收担保、经纪业务、合格投资者等多个专业术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又与债券违约、债券发行人破产重整交织在一起,让本已复杂的案件更加复杂。




一.

何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其中,提交质押券并以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额度取得资金的一方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融资方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称为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


二.

什么是标准券和标准券折算率


标准券是指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代码:131990;上交所质押式债券回购标准券代码:888880。


所有用于质押的债券都要折算成标准券,标准折算率指债券折算成标准券的比率。融资方获得的融资金额为债券金额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得出的金额。如,债券名称为“湖南2165”标准券折算率为0.98,那“湖南2165”质押融资按债券金额的98%取得资金。中国结算官网会在每个交易日(T日)收市后,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计算回购质押品标准券折算率(值),在当日以后第二个交易日(T+2日)适用。


三.

什么是交收担保


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其中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其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直接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模式中,作为结算参与人,需要以自有资金与中国结算进行证券资金结算,对其经纪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经纪客户融资回购到期的违约风险将由证券公司直接承担,而不是由中国结算承担。


四.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经纪业务模式中,证券公司与合格的投资者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债券质押回购委托协议对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合格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融资回购交易结算流程、违约处理以其相关法律责任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当合格投资者为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理财产品以及契约型基金时,由于其不具有法律人格,通常由其管理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但权利、义务仍由理财产品、契约型基金财产承担,与管理人自有财产及债务无关。


五.

债券发行人破产重整问题


债券持有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一般为普通债权人。如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方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为:每家债权人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债权部分,可获得全额清偿;10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可以在现金+以股抵债,全现金(每100元债权获得31.43元现金),现金+留债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获得清偿。


B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即3号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代表3号基金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选择清偿方案,所得清偿款项属于3号基金财产,用于偿还证券公司垫付的款项。


证券公司履行担保交收责任后向融资方追讨垫付款及资金成本损失而产生的纠纷,根源在于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尤其在近年来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潮爆发、债券市场发行人偿付能力脆弱的大背景下,诸如本案的纠纷仍可能会持续发生。如何预防、应对该等纠纷将成为交易各方亟需回应的重要命题。





作者简介




佟学军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保险、证券、争端解决




路蕊语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银行、争端解决、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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