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案例评析——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序言
案例:原告汪某与被告北京某地产公司、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及被告尹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两次庭前会议质证,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在被告强大的证据压力及清晰而正确的抗辩意见下,最终被迫放弃诉求,撤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原告汪某诉求:
1、要求北京某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400万元;
2、要求三被告(北京某地产公司、深圳某建筑公司、尹某)在欠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原告汪某变更诉求:
经过两次庭前会议质证后,原告在开庭审理前将诉讼请求作出了变更,变更诉求:要求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400万元。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存在实际施工法律关系,为实际施工人,故要求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3400余万元。本案较为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最为核心的法律关系为原告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实际施工法律关系,本文主要针对该法律关系进行评析。针对该诉讼请求,庭审中合议庭归纳庭审争议焦点:
(1)原告汪某是否属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若属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情况下,是与谁建立了何种合同关系?
(3)原告汪某向深圳某建筑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请求是否成立?
本案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举证、质证、辩论,本文根据争议焦点逐一评析如下:
一.
汪某是否属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
二.
若属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工人情况下,是与谁建立了何种合同关系?
三.
原告汪某向深圳某建筑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请求是否成立?
总结
实践中,无论是被挂靠方或违法转包方、分包方或者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防范重大法律风险:第一,与相对方签署相应法律关系的合同,将施工关系予以确认。如施工承包合同、合伙协议等相应合同;
第二,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过程性证据材料。如资金投入凭证、款项收取及支付证据、施工过程沟通记录、结算资料等相应文件;
第三,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催收相应款项,并保留各项记录。
第四,若进入诉讼程序,无论原告或者被告,均应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制定清晰的诉讼思路,组织有力的证据材料。
作者简介
刘涛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企业危机管理、投融资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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