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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秀钟:收购日企的现实困境

尹秀钟 东北亚研究通讯 2024-03-23


从2010年中国GDP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开始,中日之间的企业并购一直是热门话题。通过收购日本企业,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展日本及全球市场,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一步。


随着近两年来日本从法律上对外国资本收购本国企业加强限制,中企在日本的收购行为面临新的困难,中国企业牵手日本企业后能否产生协同效应备受瞩目,如何实现提质升级和互利双赢也成为重要命题。


集中在四大领域


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一方面继续大力吸引外资,另一方面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


中国企业对日并购由此开始,从近20年的案例来看,主要集中在四大领域:


一是日本萎靡不振的劳动密集型家电企业。如海尔、美的、海信、联想等中国企业陆续收购松下旗下三洋电机、东芝的白色家电业务以及NEC、富士通旗下的个人电脑业务,等等。


二是日本高端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主要源于2009年之后中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需要,如2010年比亚迪收购日本三大模具企业之一的获原(OGIHARA)馆林工厂,同年宁波韵升收购生产驱动电机的日兴电机,2011年湖南科力远新能源公司收购松下公司旗下镍氢电池生产企业,2018年宁波均胜电子收购日本气囊生产商高田(TAKATA),等等。


三是围绕中国大陆游客市场的相关对日投资活动。如创立于1930年的日本大型家电零售连锁商乐购仕被苏宁云商收购,携程、春秋航空、吉祥航空以及复星集团面向中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业的对日投资案例等。


四是与人工智能、电子科技等新兴领域相关的收购。虽然由于限制较多而成功案例不多,此类收购仍吸引了广泛关注,如2020年3月英唐智制控股的公司收购了日本先锋微电子公司,后者是一家成立于1938年的高科技半导体公司。


  日本气囊生产商高田被宁波均胜电子收购


在中企国际化的道路上,收购日本企业的意义在于学习日本的产业技术、精细化管理以及国际化经验。相比开拓日本市场,日企的研发能力和研发资源,包括丰富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资源、新技术转换为产品的能力以及制造能力等,对中国企业来说可能更具吸引力。比如,中国家电和电子产业规模虽跃居全球第一,但在品质和技术层面上与日本企业仍有较大差距。日本企业虽然退出了家电生产领域,但在技术与研发上仍在不断投入。


目前,日本企业在高端电子元器件领域依然强大。从2019年的智能手机供应链相关数据可见,华为智能手机Mate30组件成本的33%仍来自索尼、TDK、村田制作所等日本企业。


此外,全球顶尖技术,如半导体加工设备、半导体材料生产、超高精度机床、工业机器人、顶尖精密仪器、工程器械、碳纤维、电池等一直都被日立、信越化学、日本精工、安川、三菱重工、小松、东丽、保谷光学、住友化学等日企所占领。


中国企业牵手日本企业,不仅可以吸收制造技术和熟练工人,还可以通过试水日本市场后了解自身产品的不足,提高自身品牌在国内市场的溢价力。


日本加强了外资准入限制


为进一步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本国的重要行业和敏感行业,日本财务省、经济产业省和总务省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告示,扩大了需要进行“事先备案”的行业范围,并自2019年8月1日起开始适用。根据该告示,外国资本投资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记忆装置制造等行业时,必须履行“事先备案”手续。


此后,日本国会于2019年11月通过了《部分修订外汇及外贸法的法律案》(以下简称《外汇法》)。在《外汇法》修订前,外国资本如想取得日本安全保障相关行业(又称“核心行业”)企业10%以上的股份,需事先申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修订后,这一门槛降至1%。


安全保障相关行业包括武器、飞机、航天、核能、可用于军事的通用产品、网络安全、电力、煤气、通信、自来水、铁路和石油等12个领域,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续追加的医药品(抗流感药和疫苗等)和医疗设备(人工呼吸机等)领域。


《外汇法》施行后,日本财务省在2020年5月8日公布了需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进行事先审查的对象企业名单,包括了三菱重工、丰田汽车、日立制作所、东芝等2102家上市公司。其中,作为重点审查对象的“核心行业”企业518家,核心行业之外的指定行业企业1584家,二者合计超过日本全部上市企业的55%。此外,属于事后报告类的指定企业1698家,约占日本全部上市企业的44%。


根据《外汇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在拟实施交易或者投资前的6个月之内,按照规定的格式,经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以及相应业务主管大臣提出关于投资的事先申报。事先申报的审查机关主要是指日本财务省,根据投资行业的不同,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警察厅、金融厅、总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等。


在受理事先申报后,财务大臣及业务主管大臣将从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的维持、妨碍公众安全的保护,或者对日本经济的顺利运营产生显著的不利影响角度进行审查。如果财务省或主管政府部门经审查认为外商投资存在上述危险,可以对申报人作出变更、中止投资内容的劝告;外国投资者如果不服从该劝告,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变更、中止的命令。


依照《外汇法》,外国投资者如果未事先申报就实施投资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而财务大臣及业务主管大臣认为从国家安全的角度需要进行事先申报,这时就可以对该外商投资行为采取事后措施,做出使外国投资者出让投资取得的股权等处分命令;如果外国投资者不遵守事后措施命令,情节严重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本政府对法案法规的修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国投资者对日本的投资。以笔者曾办理的广东某公司收购日本某株式会社为例,该收购项目于2017年下半年启动,按照日本当时的外资准入制度,项目并不属于需要履行“事先申报和审查”程序的指定行业,收购方在实施投资之日起45日内经由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以及相应业务主管大臣提出事后报告即可。但由于收购方在资金安排等方面出现问题,未能按原定的股权交割日完成交割。


由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半导体(液晶面板芯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获知日本政府对法案的修订后,因不能完全排除收购项目事先备案受挫的可能性,笔者建议收购方在完成“事先备案”手续并被告知可以进行股份交割之前,不要依相关合同约定,或者应股份转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先行支付股份受让剩余款项。


同时,笔者与日方律师一起协助收购方着手准备和履行“事先备案”手续,通过书面解答经济产业省关于本收购项目的备案申报人及关联方信息、收购方的投资目的和经营参与计划、目标公司的营业规模以及信息管理体制方面的提问项目,并按照经济产业省的要求在备案申报书中补充记载了诸如“排除外国政府的影响”等相关承诺和保证事项。笔者注意到,经济产业省对外国资本投资日本重要(敏感)行业的案件审查中,尤其关注收购方及其关联方是否有外国政府或国有(营)企业的背景。这一收购项目最终于2019年底顺利完成。


新一轮“并购”潮?


2021年5月18日,中国驻日本大使孔铉佑接受日本共同社专访时表示,中日作为世界第二、第三大经济体,经济互补性强,是东亚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又值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重要节点,也是进一步强化中日关系的重要契机,中日两国之间或将迎来新一轮“并购”热潮。


基于以往办理的对日投资并购项目经验,中资企业往往很难自行判断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落入日本政府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范围。有意投资日本的中资企业,应先行分析拟投资的目标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类型,判断投资交易是否需要履行事先申报手续、是否可以适用事先申报的豁免制度,并相应对投资架构(包括中资企业在日本境外的股权架构安排和设置)及投资日程进行规划和调整。


此外,中国企业除了需进一步了解日本相关法律法规,并高度重视日方独特的企业文化。在笔者处理的诸多并购案例中,中企在谈判时激情满怀,有意无意间摆出一种“我有钱”的架势,而很多日企老板是企业员工出身,谨小慎微,相对保守,宁愿企业倒闭也不愿意将其卖给他们信不过的人。在收购时,中企唯有耐心地与对方沟通协调,才能消除隔阂,确立信任关系并促成合作。


在收购完成后,企业经营理念的磨合以及员工文化的融合也非一日之功,在中资收购日企的案例中,尽管中国企业完全能满足日本工程师等人员的薪酬要求,日方工程师、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纷纷离职的情形仍不在少数。



作者:尹秀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2021年7月5日出版的《环球》杂志 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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