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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淑:朝鲜经济开发区的重要特点及开发内容

李明淑 东北亚研究通讯 2024-03-23

作者:李明淑,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教授、博士
摘编:“经济开发区的重要特点及开发内容”,《金日成综合大学学报(经济学)》,第65卷第2号,2019年,第37-47页。
翻译整理:李成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

 


01

绪论


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同志对经济开发区建设强调,“要保障有利于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和条件,搞活运营,积极组织旅游业。


从原理上解释对经济开发区的理解及其运营中所出现的问题,是保障有利于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和条件,搞活其运营的重要问题之一。那是因为只要正确认识对经济开发区的特点和开发的理解,才能顺利进行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和运营工作。


在过去,进行了不少经济开发区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中,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专著《经济开发区》(工业出版社,主体105(2016)年)、《面向干部的经济开发区知识》(社会科学出版社,主体105(2016)年)和论文《关于经济开发区吸收外国投资中所出现的重要问题》等。这些专著和论文具体解释经济开发区的概念和类型、开发的必要性、原则和开发方式,为经济开发区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当今现实迫切需要,早日解决按照经济强国建设的要求把经济开发区依靠朝鲜的方式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旨在于根据已经取得的有关经济开发区的研究成果,将其更进一步具体化解释,并按照现实发展的要求保障有利于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和条件,从而搞活开发区的运营。

 

02

经济开发区的重要特点


一般来讲,经济开发区(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是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法规,在经济活动中保障优惠的特殊经济地区。换句话说,该国以吸收其他国家的投资,发展经济为目的,区别于国内其他地区,并向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生产、服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的特定地区称为经济开发区。


罗先经济贸易地区等朝鲜的经济开发区也是朝鲜境内的特殊经济地区。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法》,“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是在经济领域里实施优惠政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殊经济地区”。还有,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法》,“经济开发区是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法规,在经济活动保障优惠的特殊经济地区”。


虽然经济开发区和罗先经济贸易地区的名称不同,但说明都是保障优惠的特殊经济地区。因此,罗先经济贸易地区一样,经济开发区也是在国家特别规定的地区内,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制度和秩序,外国投资者可以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受到特殊的优待以及管理、税金优惠和财政优惠、行政手续的简化、国家的保障等优惠。


罗先经济贸易地区 图源百度


经济开发区具有区别于罗先经济贸易地区的自己固定的特点:


第一,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是综合型的特殊经济地区,经济开发区却是单一型的特殊经济地区。


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是国际转运、贸易以及投资、金融、旅游、服务等综合进行的特殊经济地区。经济开发区是利用各道特色的自然地理条件,推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多元化、多样化,并为国家整体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在远离居民地区或不侵害国家规定的保护区的原则下,履行一个主要功能的单一型特殊经济地区。也就是说,经济开发区是根据各道的特点及实情、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趋势,鼓励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活动,肩负着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使命的特殊经济地区。


第二,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是中央特殊经济地区


经济开发区却同时允许中央和地方的设立及开发,地方经济开发区的比重比较大的特殊经济地区。中央特殊经济地区领导单位直接负责对罗先经济贸易地区的管理。那是因为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是中央级别的特殊经济地区。


当然,在中央特殊经济地区领导单位与罗先市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管理委员会负责外国投资企业对该地区的创建和对开发企业的审议工作。在罗先经济贸易地区,对于外国投资企业的创建和开发企业,中央特殊经济地区领导单位通过管理委员会或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发放开发事业许可证。开发企业的委任、开发事业许可证的发放申请由管理委员会或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办理。


第三,相关法律基础不同。


在罗先经济贸易地区,外国投资活动的法律基础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法》,但是在经济开发区外国投资活动的法律基础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法》。《罗先经济贸易地区法》于主体82(1993)年1月31日首次颁布。之后,多次进行了修订。


如今,在朝鲜,基于在以罗先地区为特殊经济地区开发运营的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与教训,为了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在各道建立经济开发区,作为基本法律,主体102(2013)年5月2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法》制定公布。


这些法律具有自己固定的法律特点,为了特殊经济地区创建及开发事业做出贡献。

 

03

经济开发区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讲,开发(development)是指将开拓出来,并将它发展下去。开发经济开发区就意味着在国家的一些地区集中相对优势和有利的国内外生产因素,创造能够将其更有效管理的有利环境和条件。经济开发区开发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另一是经济开发区的管理。


(1)土地与基础设施的开发

经济开发区开发的重要内容首先是对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与基础设施的开发。


开发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与基础设施就意味着将国家的特定地区选定为经济特区,允许国内外投资者能够进行经济活动,将其公布于国内外,并以此为基础根据投资者的利害关系和国家的实情和利益,对经济开发区进行建设和运营。对此,在朝鲜称为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及运营。


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与基础设施是由国家租用给开发权与土地利用权的开发企业或开发业者来进行。开发企业(或者开发者)是从投资招商局租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的综合开发计划,整理土地,建设基础设施,或者给其他企业转让土地或运营基础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换句话说,从投资招商局租借一定地区的土地后,根据开发计划,建设用于土地整理、道路、港口、上下水道、电网、热网、道路、通信网、公园、绿地等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构筑物或设施,从事于直接经营或租给其他企业等经济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就称为开发企业(或者开发者)。


开发企业对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分为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整理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整理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和建设基础设施就意味着整理相关开发区的居民地区或建筑物,并建设道路等一些基础设施。


整理土地和建设基础设施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整理该地区的土地,建设基础设施后,将该地区宣布为经济开发区;另一是宣布为经济开发区后,整理该地区的土地,并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在两者中,最普遍的方法是后者。


整理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和建设基础设施的重要问题是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经济开发区开发战略、各道的具体实情和经济开发区的功能,应准确地进行土地整理与基础设施建设。在这里重要的是首先合理地签订土地租借合同。土地租借合同是关于长期租借而利用相关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国土管理机关和开发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朝鲜,土地都属于国家或者社会集体团体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业和集体团体使用土地时,得到国家的行政允许后,将其无限期利用。但是,在经济开发区内,不能直接适用国内实施的土地利用制度。


经济开发区的外国投资者都以有偿方式、一定期限内可以利用土地。土地租借合同根据相关企业设立方式,其内容上可能存在差异,但是要使开发企业按照开发合同与开发总计划内容,就要整理土地,建设基础设施,具体规定相关内容。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应遵守一次性支付土地租费全额的原则。


另外,重要的是准确地签订和履行包工建设合同。为土地整理与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可以与国内外企业签订包工建设合同。这是因为许多资金支出于土地整理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各种专业建设技术,所以开发企业也很难单独承担一切。因此,开发企业在土地整理与基础设施建设上可以引进国内外很多投资者。这种情况时,可以签订建设委托合同,整理土地,建设基础设施。


土地整理包括为开发区的地下与地上的基础设施一起连结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修建区域内道路或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包括为了在开发区保障发电站、水源地,沉淀池的建设、送电、上水、下水、排水、煤气、通信的网络建设、开发区内的水泵站、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其他公共建筑等的建设,还包括根据在开发总计划与开发合同内容,道路、铁道、机场,港口等建设也属于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整理与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开发企业要向开发区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竣工验收,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将委托合同签订中协议的租金准确支付给相关承包企业。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先行土地整理的原则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的先行原则可以起到促进吸引外国投资的催化剂作用。土地整理的开始就意味着经济开发区开发的开始。这是在没有建成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可以刺激将要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利用权的意欲。


土地权获取心理促使外国投资者事前申请购买土地利用权,如果有很多预先申请购买土地利用权的外国投资者,会引起他们之间的土地权获取竞争,可以导致从开发初期开始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权价格的效果。在先行土地整理工作中重要的是,合理地规定土地利用权的初期出售价格,从而制定有效的政策而尽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在与相关机关的协议下,正确地确定拆迁对象的补偿方式与补偿费。关于开发区的开发,道人民委员会要公示拆迁,通过与中央特殊经济地区指导机关协议,确定拆迁对象的补偿标准、价值评估及补偿方式等。这些项目可以规定于开发企业与道人民委员会签订的开发合同或与国土管理机关签订的土地利用合同。


道人民委员会与中央特殊经济地区指导机关进行协商,要正确地确定有关开发区居民的迁移、机关的搬迁以及建筑物拆迁的补偿标准。这种情况时,道人民委员会科学地评价开发区拆迁对象的价值,而且结合开发的经济效益,确定补偿标准。


每个开发区都要根据开发区类型、地理位置和经济价值、土地的特性、拆迁单位的功能等,设置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在与开发企业协商而决定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时,也要与中央特殊经济地区指导机关进行协商。相关开发企业将为此项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可以纳入到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价格内。


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与基础设施开发的重要内容,还有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出售与基础设施运营。土地转让与基础设施运营是跟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一起构成土地与基础设施开发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并不是以开发企业的土地整理与基础设施建设来结束,而是关系到以对其行使一定的权力或运营。因此,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转让与基础设施运营也称为经济开发区的运营。


土地转让是开发企业以商业条件将已经整理好的土地按必要的面积转让给进入开发区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土地转让之所以以销售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是因为开发区的所有权虽属于国家,但开发企业对土地整理进行了投资,所以有必要补偿这部分资金。因此,土地转让是开发企业进行投资整理好从国家长期租来的土地之后,以付出代价为条件,将其再次租给开发区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


基础设施运营是建设基础设施的开发企业正常运营基础设施,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使用费的经济活动。这是因为开发企业投资自己的资金而建设基础设施,可以收取投资资金的补偿。


开发企业建设的基础设施属于它的所有权。如果开发企业是民营企业,建设基础设施的时候,其对象属于它的私人所有,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只是相应基础设置所在的土地作为国家所有,其性质是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所赋予的开发权在一定时间内租赁的土地。由于基础设施属于开发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开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运营权与处分权。


开发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运营权,可以与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提供服务,要求支付其使用费的方法来行使。这种情况时,跟企业协商而具体确定使用费。


开发企业对基础设施的处分权以将其对象的全部或一部转让或租赁给第三者的方法来行使。这种情况时,有关转让或租赁的内容规定于开发合同,离不开国家赋予的开发权的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运营期间经常比土地转让期间更长。


土地转让与基础设施运营具有一系列的特点。首先,土地转让与基础设施运营具有长期性。整理土地、建设基础设施的开发企业打算尽快回收其所支出的投资成本,获取一定的利益。这种目的是通过将土地利用权出售给到开发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并通过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的过程来实现的。但是,到开发企业将整理好的土地利用权出售给外资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


基础设施运营期间比土地利用销售期间更长。这是因为与土地整理相比,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资更多的资金。但是投资本金偿还以通过很长时间支付其使用费的方法来进行。建设的基础设施属于开发企业的所有,要求正常运营所需的专业技术与设备操作方法。因此,开发企业为正常运营基础设施,长期留在开发区。


其次,土地转让与基础设施运营具有投机性。土地转让与基础设施运营具有投机性是意味着土地利用权出售价格与基础设施使用费根据在开发区自然产生的需求与供给,规定其标准,也随时发生变化。如果想要进入相应开发区的外资企业越多,土地利用权出售价格与基础设施使用费也会越高,反之亦然。在同样的条件下,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可以随时变化的就是土地利用权出售价格与基础设施使用费。


如果想要进入开发区的外资企业越多,开发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益,提高土地利用权出售价格与基础设施使用费标准。那么,进入的外资企业的数量会减少,土地利用权销售价格与基础设施使用费水平也随之而降低。对开发企业来讲,这就说明土地转让与基础设施运营具有投机性经济活动的特性。如何决定由经济开发区的需求和供给所决定的土地利用权出售价格、基础设施使用费及其期间,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开发战略执行和开发企业的获利。


对世界上广泛应用的先进的土地转让和基础设施运营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根据朝鲜的实情将它引进并不断改善,才能成功建设经济开发区,圆满实现国家的开发战略。


在土地转让与基础设施运营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土地利用权价格与基础设施使用费的规定及其管理。土地利用权价格反映支出于土地整理的投资金额、开发企业的预定利润和开发区内的供求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而决定。


土地利用权价格是开发企业向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出售的已整理好的土地价格,包括向国土管理机关所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土地整理费、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如果签署开发合同,也包括居民地区与旧建筑的拆迁费。


一般来讲,开发企业以相对便宜的价格取得开发区土地后,尽量将较少的资金投资而进行土地整理。另外,开发企业以土地整理支出的投资额、土地需求和土地等级等为基础,通过与外资企业协议的方法来确定土地利用权价格。这种情况时,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区的土地需求,要以尽量较高的价格协议土地利用权价格。


即便在同一位置或同一级别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受外资企业的特性、土地面积、使用期限、用途等开发区土地利用需求的影响而,其价格有所不同。这就说明开发企业的土地整理与转让具有投机性。换句话说,开发区的土地利用需求偏高的时候可以产出比投资成本大的利益,但是这个需求偏低时可能发生损失。


基础设施使用费也是根据其支出的投资成本、开发企业的预定利润、开发区内的供求关系来而确定的。基础设施使用费是开发企业从外资企业收取的费用,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费、设备费、运营费、税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开发企业投资很多资金来完工基础设施,长期从外资企业根据所使用的量、时间以及质量收取使用费。基础设施使用费标准也随着开发区内的供求状况而变化。基础设施的投资成本和运营费用根据不同对象,按照时期其需求也有变化,所以使用费也可以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也具有投机性。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从长期进行投资的外资企业收取的基础设施使用费总额不仅可以补偿投资成本,还可以带来丰硕的利益。


(2)经济开发区的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理是意味着建立能够根据特殊经济地区的特点而进行正确的管理,从而形成能够管理开发区内国内外投资者的经济活动的体系与方法。换句话说,经济开发区既能发挥特殊经济地区的特点,又能根据朝鲜人民的利益与朝鲜实际情况,进行建设和运营,并能对其进行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理有区别于国内经济管理的特点。首先,是对经济开发区的管理由国家授权的管理机关实现。经济开发区是跟朝鲜国内其他地区同等行使朝鲜的国家主权。对这些经济开发区的国家主权行使可以表现为,以国家领土的一部为特殊地区宣布,单独组织该地区所有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机关,赋予相关管理机关特殊权限。


从国家获得特殊权限的管理机关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但不能行使属于国家主权的所有权利。开发区管理机关具有在相应开发区代表国家或者政府的机关的地位,并开展对其的管辖权活动。现在世界很多国家大部分都采用将经济开发区和国内区域隔离的方法,管理机关并不是通过选举而选择,而是通过中央政府或者对应地方政权机关派自己的全权代表的方式来组织。


其次,经济开发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不仅外国企业,国内企业也可以到经济开发区来进行经济活动。但是出于经济开发区的特性,经济开发区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合营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进行。经济开发区管理将会针对这些外国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


第三,经济开发区管理是以各种优惠制度为主而开展的。经济开发区是为集中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有利生产要素而创建的地区,所以实施跟国内地区不同的优惠制度。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基本上是基于优惠制度保障有利于外资企业经济活动的条件。即保障手续的简化、免税或者减税、低利息贷、自由的生产销售活动条件、有利的土地利用条件、自由对外转账等方面的有效管理。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之所以是以优惠制度为主的管理,是因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和经济利害关系是很大程度是由开发区的优惠制度实施程度决定的。这些优惠条件比外国投资者的本国或者他国经济特殊地区相比,更有利于扩大对经济开发区的外国投资规模,大部分企业经营活动也会加速进行。因此,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是正确实施国家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同时,根据具体实情建立,并实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有利的制度和秩序的工作为主进行。


第四,经济开发区管理是按照外国投资有关法规和国际投资惯例而进行的。经济开发区是外国投资活动集中进行的地区,所以经济开发区管理是通过在朝鲜外国投资相关法规和朝鲜跟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或者根据国际经济机构树立的投资相关协约,在国际投资惯例和习惯的影响下进行的。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作为直接管理经济开发区的机关,会实施国家所赋予的特别行政权,并受到中央特殊经济地区指导管理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指导和协助。

 

04

结语


当今朝鲜,在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同志的领导下,各道都在极力推进有特色的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工作。建立专门从事经济开发区开发工作的专业干部培养体系和管理体系,深入分析基于建设开发罗先经济贸易区等多个特殊经济地区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并按照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经济开发区的工作。


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工作包括很多困难而复杂的问题,所以根据国家的具体实情和现实条件以及国际惯例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必须要不断提高理论实务水平。同时,要更多掌握经济开发区有关的外资工作知识,深入研究朝鲜式经济开发区开发中所遇到的问题,为经济强国建设的加快进行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作出积极的贡献。


- END -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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