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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辩在法庭之前

彭秋宋律师 宝安律师风采
2024-08-23

辩在法庭之前

实务杂谈


行而思之,思而行之。如何实现辩护效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思考不断地打磨方法。


刚刚开始做律师的时候,案件都是师傅交办的,那会儿的案件量特别大,形形色色的罪名和情况都遇到过。在众多的案件中,笔者发现有很多案件其实是可以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把辩护工作给完成了。因此在后来的办案过程中,笔者就特别注意法庭之前的辩护,致力于在更早的时间中解决问题,成果颇丰,每年都有很多不逮捕、不起诉的成功案例。比起手上那几份弥足珍贵的无罪判决,其实这种准无罪的结果更加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协助办案机关发现问题、减少司法工作的成本,提高效率。而近几年经历的一些案件,特别是今年的几个成功案例,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辩在法庭之前的重要性。



辩在法庭之前十分重要

很多人心目中的律师辩护,可能都是影视剧中的法庭之上的唇枪舌战、短兵相接、你来我往。当然,不可否认庭审上最后一百米的拼杀是一个律师水平和能力的最直观体现,但是,并不代表说仅有在法庭之上才能行使辩护权或者说才能体现一个律师的辩护水平和能力。


古语有云: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为上上之策。这一点在辩护权的行使上同样适用。我们都是知道,法律赋予我们辩护权有两个最基本的意义:一是保护基本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二是防止公权力的侵害(平等对抗、纠偏)。故此,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越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越能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此,辩在法庭之前非常重要。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是贯穿于整个程序的,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行使辩护权。每个阶段都是对案件的筛查,越往后辩护的难度越大。这一点和捕诉合一的职能设置也有关系,本文暂且不讨论这个问题。所以,越早行使辩护权越有利于还原事实越容易取得辩护的成功。



辩在法庭之前注意事项

不到最后一刻不轻言放弃


事情的成败,最不能接受的一种就是放弃。办案件也是一样,不努力到最后一刻,你永远不知道结局会是怎样,刑事辩护尤为甚之。毕竟对于我们来说那只是一个案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那就是人生。所以,我们在精神上一定不能落于下风,认定了就全力以赴。


今年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个坚持而来的胜利。在笔者承办的一个内地案件中,本来在三十七天内就取得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办案机关又以新的罪名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我们没有选择放弃,在两个月里前往该地八次,撰写并提交法律意见五份。办案过程中,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看到我们都笑了,说:“你们又来了。”最终在与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的沟通中获得了胜利,当事人顺利获释。


多获取案件信息做出准确判断


是否能够对案件定性作出判断是处理案件的重中之重。所以在我们介入案件后需要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了解尽量详细的案件情况,作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基本判断,然后对症下药。通常在刚介入的时候需要两三次甚至更多的会见来完成这个初步的工作。从了解案件情况,到总结关键点和疑问点,再到去会见解决疑问点,如此反复直至通透。


找准角度沟通,法与情的交融


清晰了解完情况后就要开始提炼辩护的观点和寻找辩护的方向,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多角度阐述辩护观点。


刑辩律师的辩护角度是没有局限的,任何对当事人有利的足以影响办案人员的合法方法和理由都可以提出。所以,在我们办案的过程中应当多和办案人员进行沟通看法,办案人员也是人,如果能够激起共情,对案件办理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我曾经见过同行用一张犯罪嫌疑人幼子的便笺纸打动办案人员取得阶段性进展,也有亲办的案件以寒门贵子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为由,取得检察官的认可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惧对抗,不卑不亢


情理上的辩护只是众多辩护方法的一种,而且是比较少存在的一种,更多的案件需要我们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进而实现辩护的效果。最后一百米的功夫才是考验刑辩律师能力的试金石,因此,对抗能力是必须具备的,需要的时候我们不卑不亢。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后,依法阐述辩护观点和法律意见时,应当不惧于和办案人员有不同程度的对抗。事实上,更多的案件都是通过对抗的方式来实现的,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对抗本身就是实现辩护效果的途径。在对抗中提炼观点,打磨观点,实现辩护效果。


对自己的辩护观点应当有一个要求,这个观点首先能够说法自己,进而说服他人。这种说服应该是通过法律逻辑的说服,而不是自我催眠活在自己信条里的自我信服。通常能够达到这一点,就能够实现对抗的最终胜利。


END


刑事辩护是一门艺术,每个人都有自己拿手的绝招,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实用的。有人喜欢辩在法庭之外,而笔者钟情于辩在法庭之前。思之行之,如何更好地实现辩护效果,欢迎交流。




供稿:彭秋宋律师团队

审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欢迎宝安律师来投稿

投稿邮箱:qlgwm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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