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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违反公司章程对未通知事项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星途商事律师团队 Author 詹启平、曾梦柯

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表决并作出决议。但若确有在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但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该股东决议中有关该事项的决议能否撤销?

在评优案例“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决议的临时股东会在召集权、主持权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撤销事由。

但是,从召集通知事项与系争决议的内容来看,系争决议第一项内容“同意中铜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方公司65%股权,本次挂牌交易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对象和转让价格”。

《会议通知》的内容为中铜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方公司75%股权,而实际决议的结果为中铜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方公司 65%股权,中铜公司转让股权的比例出现了变化。

结果造成中铜公司由完全退出东方公司变为仍持有东方公司部分股权,可能对公司后续股权结构及实际经营产生影响,对于雅原公司形成和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具有重大影响。

故该部分通知内容与决议内容不符,通知存在瑕疵,且足以造成实质影响。决议中涉及的转让方式和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亦附属于股权转让标的,不能单独表决。故该项决议内容应全部予以撤销。

持有上述裁判观点的,还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皖02民终5号民事判决中,该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自治应受法律保护,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的决议,从私法自治的理念考量,章程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对公司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股东会决议形成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博英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对股东大会讨论议案的程序规定明确具体即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博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议案应符合其章程的规定。

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博英公司2017年4月26日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

但其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程序违背了博英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审议事项与决议事项不符,特别是对颐华公司持有博英公司股份数额的决议侵害了颐华公司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分析

公司决议撤销制度侧重于从程序上保护股东对会议表决事项的“事先知情权”,以及股东在知情的前提下对于议题进行充分考虑,据此作出相应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表达意见或者放弃表达意见的权利,即侧重于保护股东“知情、判断、表达”三项程序权利。

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与股东会决议事项不符,实际上影响了小股东“知情、判断、表达”的权利,对决议构成了“实质影响”,相应决议应予以撤销。

所以,股东虽享有表决权,但有权不能任性,仍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总结

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案事项先通知,股东会上再表决,则万无一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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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星途商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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