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掌握关联交易认定中的重点问题
本期导读
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商业活动,合理的关联交易行为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则会利用关联关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因而为法律所禁止,并成为关联方核查中的审查要点。
本文为案牍Legal Insight关联方核查系列专业文章第二篇,围绕关联方核查中的关联交易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要点梳理,为大家在业务实操中提供一些专业参考。
第一期中我们探讨了如何认定关联方,详细内容可以点击《关联方如何认定?》进行回顾。下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关联方核查方式及自动化解决方案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内容目录
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导向
关联交易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关联方核查自动化解决方案
本文共计约8178字,建议阅读时间为19min
本文内容参考《三万字实操手册:关联交易全方位解析》
来源于公众号【负险不彬】
作者|王彬
编辑|涂涂
关联交易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之间的交易。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关联交易未做明确的概念认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关联关系指引》《深交所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36号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可以将关联关系理解为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该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到交易类型上,根据上述规定,大致可包括如下内容:购买或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关键关联人员的薪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认定与关联方认定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关于「关联方认定」可以回顾上期文章《关联方如何认定?》
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导向
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普遍存在,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商业活动。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合法的关联交易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集团化发展和规模化经营。法律禁止的是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即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一)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表现
不正当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发生在关联购销、关联担保和关联往来中,其中,关联购销往往成为粉饰财务报表的技术手段,其潜在信用风险也最大。关联购销主要是上游供应商等关联方与公司进行购销交易,利用购销活动进行利润操纵,影响公司收入和成本结算。关联担保主要指为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参股公司或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影响企业的或有事项。关联方往来款主要指与以上关联方的往来款项,一般体现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款项、预收账款等科目。由于关联担保一般会在企业或有事项中披露,关联购销的同时经常会伴随一定程度的关联往来。
为粉饰财务报表发生的关联交易(尤其是关联购销),往往会体现出下游客户集中度高、关联占比高,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异常增长。在利润表上则表现为收入、利润快速增长。由于回款滞后,在资产负债表则表现为应收账款快速增加,同时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易存在关联方占用的科目也可能存在快速增长或长期挂账的情况,导致应收、预付类资产周转速度明显下降。在现金流量表则表现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呈明显不匹配,盈利快速增长的同时经营活动现金流反而流入金额较小甚至大额净流出。
不正当关联交易将会引起利润和现金流不匹配,债务上升而资产质量下滑、表外债务扩张等风险。一方面,因为下游客户关联方占比较高,导致收入、利润结算的可靠程度,在收入、利润快速增长的同时,关联交易的回款可能较弱,导致应收账款快速增加,盈利增长没有产生匹配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与此同时,公司在存在关联销售的同时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比如往来款、关联担保等,进一步削弱现金流。此外,企业在业务扩张的同时有息债务快速上升,叠加所销售产品或提供考务的下游客户(关联方)回款较弱,因此以应收、预付或其他应收款为主的资产质量下滑,进一步推升企业债务压力;此外,部分企业下游关联方可能存在公司与金融机构共同参股的情况,下游关联方也可能存在其他债务融资,因此表内外债务的共同增加将放大财务杠杆,在项目回款不佳时存在较大偿债风险。
(二)关联交易监管导向
从当前监管的适用范围来看,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公司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特定的行业或机构除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遵循《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机构需遵循《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信托及保险类金融机构应共同遵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此外,上市公司还应遵循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程序正当性要求
法院认定关联交易是否正当时,是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关联交易未经过法定程序,则推定关联交易不具有正当性。
一是合法的审批程序。为避免公司间利益输送,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求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具体表决流程参看各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而言要求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商议表决。在决议时,与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事、高管应当回避。
二是充分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果涉及关联交易时,应进行信息披露,但《公司法》并未规定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对关联交易披露及审议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的量化标准如下表所示:
深 交 所 主 板 、 创 业 板 | 披露量化标准 1、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股东大会审议的量化标准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 |
累计计算 1、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以上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2、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
清零原则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应分别累计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金额。对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纳入股东大会累计计算范围内。已经披露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各自累计计算范围。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前期发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简单说明即可。 | |
审计及评估要求 以下关联交易情形,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1、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2、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3、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 |
上 交 所 主 板 | 披露的量化标准 1、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股东大会审议的量化标准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 |
累计计算 1、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以上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2、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清零原则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应分别累计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金额。对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纳入股东大会累计计算范围内。已经披露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各自累计计算范围。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前期发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简单说明即可。 | |
审计及评估要求 以下关联交易情形,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1、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2、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3、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 |
上 交 所 科 创 板 | 披露的量化标准 1、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1%。 |
股东大会审议的量化标准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 | |
累计计算 1、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以上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2、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清零原则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应分别累计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金额。对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纳入股东大会累计计算范围内。已经披露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各自累计计算范围。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前期发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简单说明即可。 | |
审计及评估要求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
北 交 所 | 披露的量化标准 1、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 |
股东大会审议的量化标准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 | |
累计计算 1、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以上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2、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清零原则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应分别累计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金额。对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纳入股东大会累计计算范围内。已经披露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各自累计计算范围;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前期发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简单说明即可。 | |
审计及评估要求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具体披露要求如下表所示:
证 监 规 则 要 求 | 一、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 1、关联交易概述; 2、关联人介绍; 3、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5、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7、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8、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9、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10、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二、如日常关联交易,还应当披露 1、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等;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 三、如涉及重大资产收购与出售的关联交易,还应披露: 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
文档形式:定期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 | |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 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1、关联方关系性质; 2、交易类型; 3、交易金额; 4、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5、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6、定价政策 |
文档形式:财务报告附注 | |
税 收 法 规 要 求 | 披露的内容: 一、主体文档 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组织架构:主要批复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 2、企业集团业务: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3、无形资产: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4、融资活动; 5、财务与税务状况。 二、本地文档 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 1、企业概况:包括组织结构、管理架构、业务描述、经营策略、财务数据等; 2、关联关系:关联方信息、关联方适用的具体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3、关联交易:结合功能风险对交易定价,交易流程进行说明; 4、与可比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 三、特殊事项文档 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
文档形式: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文档 |
实质公平的实现
法院审查关联交易是否正当同时会考虑实质公平,其核心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采用了“损害公司利益”而非“损害公司财产”的表述,赋予了个案裁量以确定其内涵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满足实质公平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交易对价。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平合理且符合市场交易逻辑,如果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甚至无偿处分公司的财产,必然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而导致关联交易失去正当性。
二是关联交易应当公允。但公允不仅包括价格公允,还包括如交易条款中的结算期,结算方式的公允性及交易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是否公允对待所有同一类型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关联方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或交易不利状态,交易价格长期高于非关联方客户,同样会引起关注。
三是担保权利义务是否失衡及符合商业逻辑。公司为其关联方对外提供担保,单方面承担义务并且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担保不符合实质公平的原则,损害了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否定其正当性。
合理性及必要性
对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交易属于双方的主营业务范围,具有商业实质。
二是关联方在其市场上有一定的地位,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领先地位。
三是同行可比市场、公司也具有相同/相似情形,因此具备商业合作合理性、属于行业惯例等。
四是从监管的角度出发,考察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在于考察关联方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形。因此会更加关注该等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上的合理性、必要性,即能给企业整合优质资源,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类型会被认定为具有必要性。
关联交易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关联方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情形包括发行人为关联方垫付成本费用、代为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资金拆借、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无商业实质情形下开具汇票或提供资金、交易事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等。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保荐机构应会同申报会计师、律师,要求发行人整改或纠正,完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检查。中介机构核查需注意以下方面:
(1)关注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性,如对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
(3)关注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4)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5)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中介机构能够对前述行为进行完整核查,能够验证相关资金来源或去向,能够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业绩虚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确保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披露和核查要求: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
(2)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3)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保荐机构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关注与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
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关联方核查自动化解决方案
为提高项目组关联方核查的效率和准确度,案牍团队提供 「关联方核查自动化解决方案」 ,包括关联方推导、疑似关联方推导、客户供应商关联关系分析三大模板。
-关联方推导
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及各板块上市规则的规定,自动推导补全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疑似关联方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电话、邮箱、注册地址、主要人员等线索反向推导疑似关联方;
-客户供应商核查
收集汇总客户及供应商的公开信息,并分析是否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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