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形而上学的黑格尔?
“凡是理性的东西,就是现实的;并且凡是现实的东西,就是理性的。”黑格尔的这句名言充满着矛盾与混淆。《现实与理性》则对这句话作出了深入全面的解释分析,并对现代社会、政治、伦理生活作出强有力的解读。近年来,法国学界鲜有关于黑格尔政治哲学的精彩论著,可以说,《现实与理性》的问世填补了这一空白。
没有形而上学的黑格尔?
人们对某个作家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思想抱有某种特殊兴趣,不需要特别辩护——我的情况是对黑格尔的法、社会及政治的哲学感兴趣,在25年里,我的大部分研究都献给了这一哲学。从某个方面来说,这种特殊兴趣的诸多理由可能外在于这一哲学,如果说不是外在于哲学的话。相反,人们研究的方式,这一解读的诸多前提需要被阐明与辩护,这就要求人们对这些前提有清楚的意识,并考量这些前提所招致的诸多结果。在我这里,这一意识的产生很缓慢,甚至达到了这样一种地步,即这一意识的产生改变了这样一些法则,借助这些法则我曾从事黑格尔研究。在一个团聚在逝世不久的雷克里万周围的小组中,人们历经数年阅读并评论《逻辑学》。显然,在那些年之后,我正是以这一长期的集体工作的成果为基础,开始着手研究客观精神学说。我曾确信(现在仍确信),逻辑—思辨性的阐发会开启诸多就部分来说是新颖的诠释的可能性,重要的是,不要将黑格尔的法律—政治著作解读为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意见的表达,或者甚至解读为理论立场的表达,相反,要将其解读为一种体系即“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的诸多要素(《逻辑学》是“哲学科学百科全书”意义的中心与焦点)。总之,这一确信来自对文本的单纯阅读。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不断强调客观精神学说与《逻辑学》之间的联系,关于后者他做了二十多个明显的指涉。比如在前言中,他就写道:
整体以及其各部分的形成都依存于逻辑精神,此亦不言自喻。我希望对本书主要从这方面来理解和评价。其实,本书关涉的是科学,而在科学中,内容就本质上来说与形式结合在一起。
客观精神学说作为系统的一个完整部分,对黑格尔而言,不仅以《逻辑学》的“精神”为基础,还以其文字为基础,这一点不容讨论;如果没有这一点,那么在黑格尔那里谈论体系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正如对康德而言那样,对黑格尔来说,一个体系本质上不同于任何某一种知识的“集合体”。再者,在黑格尔那里,体系的目的丝毫不与如下东西矛盾,即对事物具体方面的关注,以及对“人的生活”的关切,正如他在写给谢林的信中所提到的那样:
在我的科学教育中——此教育始于人的诸多最为基本的需要——我应该被必然地推向了科学,我年轻时的理想应必然地成为一种反思的形式,转化为一种体系;当我仍忙于此事时,我现在寻思,人们如何可以找到一种方法重新回到如下这点上来,即影响人的生活。
人们指出如下问题(此问题尤其被马克思很早地指出):当黑格尔断言,他的整个法哲学(比如说)是其《逻辑学》的延伸部分时,我们应该相信他吗?直到哪种程度上我们应相信他?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人们不是有如下危险吗?即被引导着去认为“整个法哲学只是《逻辑学》的一个插入语”。此外应注意的是,青年马克思的这一立场后来改变很多,因为他最后(与恩格斯一起)认为,正是逻辑学构成了黑格尔学说的“理性内核”,此内核是革命性的,因为它是辩证的。奇怪的是,这是海姆的立场,当他断言这个体系“在其逻辑部分中具有革命性”时(尽管“在其实践部分中具有保守性”),他在很大程度上促成确立了“普鲁士国家哲学家”的坏名声。许多后来的评注者所采纳的相反一派的观点是,尽可能地将《法哲学原理》的话语从其逻辑—体系的语境中分离出来,以便让《法哲学原理》的话语能够更好地在绝对精神已不再享有盛名的时代及语境中被接受。如果人们想借助历史的瞬间概括一下取舍的两个选项(这两个选项无疑太过粗略),那么,或者如“老年黑格尔派”那样,人们钟情于对体系的一种传统解读,并且人们将有如下危险,即会导致这一体系名誉扫地;或者如“青年黑格尔派”那样,人们动用作品的精神来反对它的文字,并且人们试图将这一作品从其形而上学的糟粕中摆脱出来,而这种做法有如下危险,即剥夺这部作品的构成其力量及一致性的东西。
值得指出的是,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如果说诸多杰出的评论家们继续采纳这一派的观点(此处被规定为老年黑格尔派的观点),即采取这样一种阅读,它忠实于黑格尔学说的明确的体系性纲领(这一做法的代价是,它孕育着一些怀疑,某些人使这些怀疑重压在黑格尔的学说之上,比如说,波普所传播的极权主义的怀疑),那么另外一些其数目在增长着的评论家们做出了青年黑格尔派那样的选择,即对黑格尔采取一种非形而上学的解读,此解读想要采取各种方式与体系的文字相决裂,这意味着排除体系所承载的某些最为不可小视的雄心壮志,或使其相对化,这种做法的明显危险是,如此将剥夺体系的最有力的东西。借助一些例子,我想指出这些无视传统观念的企图可能呈现出来的好处与危险,根本上说,这些企图再一次重新区分了在黑格尔那里的“活的东西”与“死的东西”,代价是人们质疑这种做法使黑格尔的思想的一致性遭受一种任意的暴力。
《现实与理性》英文版书影
自罗素与观念论的新黑格尔主义相决裂之后,在盎格鲁—萨克森哲学的主流中不良名誉压在了黑格尔身上,当人们考虑到这一不良名誉时,观察到如下这点将令人吃惊,即十几年以来,黑格尔在,人们不再敢称之为分析哲学的东西中再次成为重要的参照对象,因为分析哲学思潮在今天如此多样,并且否认自己原初身份的某些特有特征,特别否认如下特征,即对大陆哲学的不信任,尤其对德国观念论的不信任。不仅关于黑格尔的经典性研究的一些重要贡献出现在盎格鲁—美利坚的世界中(此世界直到那时在这一领域还是落后的),比如我想到丕平或平卡德的新作。我们甚至看到分析哲学家抓住了黑格尔学说(诚然以一种非常自由的方式,此方式对欧洲传统的哲学的史学家而言很成问题),甚至抓住了黑格尔学说中表面看来最为可疑的东西,即他的观念论,目的是尝试着在分析的大陆本身之中使一些新的后维特根斯坦问题,后蒯因问题,或新实用主义问题涌现出来:在这里我想到布兰登与麦克道威尔的引起很大轰动的作品。此外,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对黑格尔所采取的双重地无视传统观念的利用(与对黑格尔的经典解读相对照;与分析的主流相对照)。
然而,这些著作涉及认识与语言的哲学问题。由于我的目的与此不同,在这里,更确切地说,我将提及霍耐特在现实化黑格尔伦理学说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无论怎么说,这些分析表明对黑格尔非形而上学的阅读可能具有的创新性,以及它可能会带来丰富成果。不过,正如其他前面被列举的作家那样,霍耐特当然应回答如下先决问题,即黑格尔的话语(这里即为涉及客观精神的话语)是否仍具有意义,当人们将它们从辩护它们的逻辑—思辨语境中抽离出来时?
摘自《现实与理性》(有删节)
《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
[法] 科维纲 著
张大卫 译
目 录
前言:没有形而上学的黑格尔?
引论:现实与理性
实在与现实
现实的逻辑学地位
“存在着的理性”
客观精神学说的对象
第一部分 法:抽象的实定性
引言:意志的客观性
意志的诸层次
客观化: 法
第一章 法:其概念及其诸种现实化
“哲学的法科学”:概念与理念
法的“扩充”
抽象法的抽象性
抽象法的现实化:市民社会
私法,社会冲突性,政治“联合”
低于法的法与超越法的法
第二章 在自然与历史之间:法
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历史的重音
历史与理性:概念的规范性
黑格尔的自然法:私法的规范性基础
第三章 契约:社会的法律条件
承认的客观化
契约的法律意义
没有契约的国家
社会的契约化
第二部分 社会的活力与缺陷
引言:社会考古学
第四章 公民反对资产者?对于“整体精神”的探寻
回顾
从伯尔尼到法兰克福
从耶拿到柏林
第五章 法权状态:市民社会
从康德的“共和国”到自由主义的法权国家
人权:自由权
人权:“债权”
法律秩序:作为“法权状态”的市民社会
法权状态的界限
第六章 “丧失在它的两极中的伦理……”
从客观精神到伦理
伦理概念及其修改
市民社会,对主观与客观的调解问题的客观回应
客观精神的残缺:作为症状的贱民
第三部分 国家与政治
引言:一个一直存在的无稽之谈:普鲁士国家哲学家
第七章 托克维尔—黑格尔:关于现代性的无声对话
托克维尔反黑格尔?
关于“民主专制”的两种观点
对自由的崇拜,对平等的激情?
市民社会与政治民主
第八章 一种代表制理论
导言:主权与代表制
一种代表制的政治
代表不同利益的代表制
一种代表制的哲学
第九章 超越民主
民主的概念: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
不合时宜的民主
普遍选举
人民与大众:主权在何方?
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
第四部分 客观精神中的主观性的诸形象:规范性与诸制度
引言:强的制度主义,弱的制度主义
第十章 道德的真理
康德与黑格尔论实践哲学的原则:邻近与差别
康德的道德学说的三个缺点
道德观点的丰产性与局限
从道德到伦理
第十一章 政治主观性的诸多条件
政治主观性
“爱国主义”与社会教化
政治主观性与道德意识
第十二章 主体,规范与制度:一种伦理生活是什么?
什么是伦理?
制度,客观精神的句法结构
个体的建构
何谓过一种伦理生活?
结束语 概念的受难
主观性的激情
社会性的激情与历史发展过程
概念的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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