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财产权的社会,法律的存在就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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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从来没有一件事物让人类对它产生过如此深入骨髓的误解,以至于每当经济停滞,危机出现时,它都会被揪出来”痛打”一番——仿佛只要消灭了它,就消灭了一切罪恶之源,人间从此就能变成天堂。
正是对财产权的诸多误解,不仅矮化了财产权之于人类社会的意义,也是造成绝大多数悲剧的根本原因。
如果一个人为了获得生存所必须的财产,比如,食物、住房,而不得不依附于某个个人或组织的时候,首先就丧失了自由和尊严。因此,如果没有财产权,就不可能有自由,即便有所谓的自由,也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那么,没有财产权,生命权是否也无法维系呢?有人就曾说,历史上存在过无数没有财产权,但却依附于奴隶主而活着的奴隶,并以此否定财产权之于生命权的重要性。这误解了财产权的概念。
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个人财产权首先是“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拥有唯一支配权,而任何他人都无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生命。
不止如此,财产权还意味着一个人有权自主决定享用自己的劳动果实,有权工作、谋求自身发展以及运用自己的能力,而不受他人的干扰,而这本身就是自由权的涵义。洛克明确指出,人们设立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就包括“生命、自由以及物质财富”。
洛克:鲁滨逊已将“劳动和土壤相混合”。作为一个意志自由的理性人,他享有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自己的身体,以及其用劳动力改造的物质产品。
美国第四任总统、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也认为,财产权不仅包括人的所有物质财产,还包括个人的各种权利,比如自己的观点、自由、安全等等,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
简而言之,从概念上,财产权本身从来就不是从属于生命权、自由权的“二级权利”,恰恰相反,生命权、自由权才是最基本的财产权。这既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更不是耸人听闻的奇谈怪论,而是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最大的区别:
现代社会,不仅个人的物质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在现实中,当有形的财产被侵犯的时候,人们都会穷尽各种途径挽回损失,而当各种自由和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也是对“财产权”,而且是对最重要的财产权的侵犯,更遑论追回损失。
人们通常认为,财产权是富人的专属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的是富人的权利,是对富人的偏袒,对穷人的不公。这是对财产权最古老、最严重的偏见。
试想,面对财富缩水、强者的掠夺,以及土匪强盗的抢劫时,谁能有更多的办法保护自己的财富?答案显而易见——富人总有更多办法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
不仅如此,每当战乱、社会失序时,穷人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要么成为权势者的附庸,遵从“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游戏规则,要么铤而走险,希望通过暴力手段成为新的游戏规则制定者。
如果财产权不受保护,财产就会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富人(权势者)手里——他们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从穷人那里拿走更多财富,而不必受任何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结果出现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马太效应”。
相反,保护财产权,首先意味着从根本上限制了富人侵犯,甚至剥夺穷人财产的权力。“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一古老的谚语,揭示的正是这样一个公理:不经过所有者同意,任何人无权冒犯、掠夺他人的财产权。
不仅如此,保护财产权还保护了穷人变成富人的权利。众所周知,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市场两大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一是通过分工有效配置资源,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二是激发创新的涌现。
因此,保护财产权的直接结果就是社会总财富的持续增长,穷人的财富也会水涨船高。在市场经济中,那些聪明而又勤奋的穷人,很快就能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而那些具备企业家精神的穷人,还可以通过创业,变成富人。
总之,在财产权受保障的社会,遵循的法则是“不创造者不得食”。因此,穷人比富人更需要对财产权的保护,对于穷人来讲,怕的不是穷,而是没有致富的权利和自由。
财产权常常被指责为导致社会不平等的罪魁祸首。以此推论,要从“根源”上消灭不公,实现人人平等,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
一种是消灭私产,一切财产交“圣库”;一种是主张“均贫富”,实行平均分配。前者否定私产,后者强调结果平等,看上去都似乎更符合很多人对“平等”的诉求。
平等,是一种美好的价值。然而,平等必须符合正义的理念,背离正义的“平等”,往往成为邪恶的同义词,而正义,最朴素的解释,就是“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保守主义鼻祖埃德蒙·柏克说,平等的含义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
一个谁都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是:人先天禀赋存在的差异,决定了人与人起点的不平等。基于此,每个人创造财富的能力也是天差地别。在此前提下,追求财富平等的实质,不过是剥夺一部分人的财产,让一部分人为另一部分人服务。结果只能是越来越多的人幻想不劳而获,创造和创新活动停滞,最终出现“贫穷面前,人人平等”。
既然财产权的真义不是让每个人平等地获得财富,那它能保障什么呢?王建勋老师在《驯化利维坦》一书中反复强调这样一个观点:
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性,并不是承诺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富,而是说财富必须充分地分散在社会中。只有当财富分散到社会中,个人才不必依附于某个或者某些人,不会被他人控制,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采取行动,并对后果负责,从而形成一个建立在个人自治基础之上的自由社会。
详见《驯化利维坦》第五章“财产权”,本书已绝版,点击链接收藏最后一批九品书)
简而言之:财产权的价值归宿不是平等,而是正义、自由。这从财产权的角度,回答了哈耶克的终极之问:“人类始终面临一个抉择:是在贫穷中寻找平等,还是在不平等中寻找自由?”
汉斯-赫尔曼·霍普在其代表作《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一书中的发问尖锐而有力:如果一个人不是自己身体的当然主人,不是凭借自己身体、能力原始占有财富的当然主人,以及生产出来的财富的当然主人,那又应该是谁呢?
这一发问引出了关于财产权的另一个误解:财产权不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创设,相反,是财产权创设了律法、道德,以及政府和国家。
财产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远在语言出现之前,人类就已经有了财产权的观念,是财产权,而不是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权利,把人从动物中区分别出来。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说,只有人类才会通过手势或语言区分“你的”“我的”。即便孩童和原始人,都会认为自己天然就是自己当然的主人,这是理所当然,无需争辩的,因为私有财产完全符合人类的道德“直觉”。
在法律出现以前,财产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基于人的习惯和默许。财产权的确立催生了法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它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人的财产权,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就没有根基,如大法官菲尔德所说:“在财产权不安全的地方,人的权利也不会是安全的。”因此,在没有财产权的社会,法律的存在就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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