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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事资讯要览【2月15日—2月21日】

刑事资讯编辑团队 每周刑事资讯要览 2023-10-09


 

涉刑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十九条,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深入推进法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

法规链接:

最高法印发指导意见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附全文)

解读


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仅是为全社会树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对于刑事判决文书加强施法说理,更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落实人权保障宗旨的必然要求,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方式日益细化,新类型、新模式违法行为日益多元化,而且伴随着全社会理念的转变,我们对于法律的内涵与法条的文义都有了新的理解与阐释,诸如近年来对于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争议、对于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分讨论、对于法定犯增生与不知法不免则原则适用的现实困境,都凸显了刑法适用统一性的难题。因而,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显得极为重要,通过说理不仅能使我们更加了解具体法律的适用准则,对类案的裁判形成参考与借鉴,更能在个案中对天理、国法、人情进行系统性阐释,对全社会形成教育引导作用,真正将法治融入社会治理之中。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2021年2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公号发布《宁波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并于2月20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转发。该《规定(试行)》对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录制地点、录制要求、录制内容、录像的保管与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意在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

法规链接:

来了,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

解读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进落实,成为丰富我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经过这两年的改革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业已进入全面实施的成熟发展阶段,但随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越来越多,制度适用范围越来越广,牵涉到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越来越复杂,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果应当是日后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核心任务。其中,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规范控辩协商程序,提高控辩协商质量,提升认罪认罚过程透明度与结果公信力的有效方式。自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在全国各级检察院开始试点运行,例如南京市、泰州市、银川市等等,而此次宁波市在浙江省内率先建立该制度并出台相应规定,细化具体操作流程与程序,进一步规范检察权的运行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职责,为该制度的下一步推广施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



实时热点速递


NO.1 最高检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此批典型案例覆盖领域广,包括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未取得经营许可生产的啤酒、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假烤鸭”、网络订餐平台不履责等食品领域案件,黑作坊制售假药、药店销售过期劣药的药品领域案件,生产不合格化妆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进行虚假宣传等化妆品领域的案件以及危害农业安全的伪劣种子案件等,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提供判例指引与导向。

详细内容链接:

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高检等三部门发布15件典型案例

解读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为响应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视与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在建设全链条监管机制、着力加强抽检监督工作、健全完善食药监管法规体系的同时,还联合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完善案件线索互送制度等,促进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落实。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就是这次专项行动中频发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一方面为实践中如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合理裁量、如何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实现行刑有效衔接、如何区分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等问题提供示范借鉴,另一方面也可以提示广大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提高防范意识,谨慎识别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加强自身维权意识。


重大活动速递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走私冷链食品专项行动 

2021年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号发文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决定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走私冷链食品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构建打击走私、疫情防控一体化工作格局,协作配合聚力建立走私冷链食品类案件协作机制,联合挂牌督办重特大走私冷链食品案件,进一步排摸走私冷链食品案件线索,开展走私冷链食品案件集中侦办、起诉,由此震慑相关犯罪,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详细内容链接:

打击走私冷链食品!浙江检察&杭州、宁波海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ohelaw.com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ohelaw.com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cinthiahu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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