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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事资讯要览【3月1日—3月7日】

刑事资讯编辑团队 每周刑事资讯要览 2023-10-09


 

涉刑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对外发布《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解答》对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界限、如何在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中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以及《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法规链接:

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标准?《解答》来了

解读


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理念,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共同加强对长江全流域、长江沿岸山水林田湖草全范围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立足于最严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较多地突出对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严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个案的从宽处理。对此,最高检《解答》专门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三方面的意见:首先,司法机关在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时,仍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入罪标准;其次,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从行为人的动机、主观态度、客观行为的危害性、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贵程度、案发后生态修复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特别要将偶尔实施的捕捞行为与有组织、经常性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予以区分;最后,司法机关应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模式,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统一,从而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



实时热点速递


NO.1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大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担任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沈亮为常务副主任。随即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的有关情况并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的四起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刑事案例,分别为于某某抢劫案、王某甲故意杀人案、王某乙强奸案、邹某某猥亵儿童案,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坚持从严惩治的司法立场,为实践中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态度与方向。

详细内容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当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以《民法典》为依托的未成年人民事法律保障体系、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为蓝本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及犯罪预防制度、以《刑法》为核心的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犯罪的罪名体系。而今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通过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修订、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修改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标准等方式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保障。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起典型案例再次凸显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坚持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贯态度。可以预见,在当前及今后的一个时期内,继续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顶层设计与持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措施落实将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

NO.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规范办理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本批发布的5件指导性案例,涉及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等6个罪名,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常见多发犯罪,基本囊括了附条件不起诉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例如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应如何把握、数罪并罚是否可以适用、如何应对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等,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对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内容链接: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规范办理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解读


我国刑事司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终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5起指导性案例,系在司法实践中明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标准。在这几起案件传达出的核心要义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适用不起诉制度,并正确区分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第三,涉罪未成年人犯数罪的,行为人肯认罪认罚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同样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四,司法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充分考察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充分全面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第五,对于已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如果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NO.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五起,分别为江苏陈某才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陕西马某兴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河南爨某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福建赵某听破坏交通设施案、安徽宋某崇等人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盗窃收购窨井盖的犯罪行为提供判例指引与导向。

详细内容链接:

事关“脚底下的安全”!最高检发布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解读


为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两高一部针对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不同场景中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分别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损坏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当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对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从严从重惩治的倾向,突出表现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的重点适用,淡化了盗窃罪、故意损坏财物罪等财产类犯罪罪名的适用。刑事司法在对该类行为进行从严惩治的同时,也应关注不同场景中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否能对他人人身安全产生直接侵害、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可能衍生的其他危害等要素,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地对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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