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刑事资讯要览【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1日 第1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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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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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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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他规定等6个方面对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规定》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严格规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健全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提升办案质效。
法规链接:
最高检印发《规定》强调健全内部配合制约 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解读
对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规定》明确规定:第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行为;第二,涉案的侦查工作及强制措施的变更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决定,但应及时通报职务犯罪捕诉部门,案件的审查起诉由职务犯罪捕诉部门负责;第三,在出庭公诉环节,需要补充证据或者开展补充调查的,由侦查部门完善证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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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202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分别为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批案例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详细内容链接:
解读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5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该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如下裁判要旨:第一,人脸信息具有特定性和可识别性,非法获取公民的人脸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公民的身份证因包含了自然人姓名、人脸信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个人信息,该类信息同样属于个人信息的涵盖范围;第三,各类社交媒体账号,如果与特定公民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相关联,该类账号同样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领域;第四,由电信网络运营商提供给公民个人的的验证码,因其具有独特性、隐秘性,非法获取、提供、使用该类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NO.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为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
详细内容链接: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解读
当前,黑恶犯罪呈现出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行为特征,涉网络黑恶犯罪成为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该批案例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对于通过“软暴力”方式实施“套路贷”行为,如果“软暴力”的行为方式与暴力行为程度相当,在结果上造成重大影响,同样可以评价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尚未对被害人形成滋扰、未对经济社会形成严重破坏的,可以根据行为手段、受害范围、危害后果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第三,对于行为人以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迫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的,应根据是否有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是否提供真实服务、是否具有合理对价等方面,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第四,对于合法债务的催收,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滋扰、纠缠、恐吓债务人及无关第三人,情节恶劣的,同样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一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三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滕镇远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实务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tengzhenyuan@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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