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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谈|深圳数据交易所解读国办印发行动方案,更大力度赋能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钟晓瑜 深圳数据交易所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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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从扩大市场准入、加大政策力度、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畅通创新要素流动、完善国内规制五个方面,出台24条措施,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经济的良性互动,以实际行动增强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的信心。《行动方案》与数据跨境相关的新动向值得关注。


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为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行动方案》明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转移标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


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传输方面,早于2023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已发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实践中各类企业的合规困惑,并通过正面列明豁免清单的形式,降低了部分企业数据出境过程中需履行的合规成本(详见《DEXC+智库专栏丨 2.0来了!<数据跨境新规>的五个“变”与“不变”》;


2023年年末,国家网信办还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下称《实施指引》),《实施指引》适用于所有注册或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与接收方,简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免除了向监管机构提交个人信息影响评估报告的义务、简化在粤港之间个人信息再传输的要求。《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下称《大湾区标准合同》)与内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总体内容类似,但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与改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企业的合规义务。(详见《DEXC+智库专栏 | 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进入新阶段,新规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本次《行动方案》再次重申了“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并组织实施,加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备案管理”的决心,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转移标准,以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建立规则统一、开放有序、安全可控的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环境。


深圳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数所”)自成立以来,作为探路跨境数据流通的先行者,大力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数据要素安全有序跨境流通,积极构建数据有序跨境流通机制,率先开展跨境数据交易,开设跨境数据专区,大力挖掘数据跨境资源,批量上市跨境数据产品服务,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依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持续关注数据跨境政策发展动态,先行先试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通交易机制,落地“数据跨境流动”示范路径和交易样板。


二、建立健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规则


《行动方案》指出,为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需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科学界定重要数据的范围。全面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探索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加快与主要经贸伙伴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


深数所自成立以来,完成了《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服务指南(试行)》等一系列规则制度标准,明确了交易方式、交易监督、交易合规等内容,参与编写了团标《数据安全合规评估方法》,规定了数据安全合规评估的评估框架、评估过程以及评估内容和要求,并推动《数据交易合规评估规范》成功立项为深圳市地方标准,在全国首创3×4数据交易合规评估体系,解决数据交易评估标准缺失、评估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将数据交易的合规评估分为主体合规、标的合规与流通合规3大环节,并在每个环节下均设置了合法、安全、诚信与权益保障4个维度的标准。在标的与流通安全的层面,根据通用要求、公共数据、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4种类型细分不同标准,形成递进式合规评估框架,通过18类风险识别清单,列示210个风险项,超过1968个数据标的通过整改获得DEXC+合规评价,审核风险项约413280个,优化数据源授权链条超80次,填补了诸多行业与规则的空白,为各类组织提供更明确、更灵活和更包容的数据交易合规评估指导。


深数所也将在数据流通合规垂直领域——跨境数据流通合规层面持续发力,赋能政府部门探索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加快与主要经贸伙伴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通过建立并完善跨境数据流通合规标准,进一步推动行业共识的建立,以行业自律推动跨境数据流通可持续发展,填补跨境数据流通分级分类实操性规则空白,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前提下减负跨境数据流通合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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