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史:十年磨一剑,律师需关注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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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一剑
税收征收管理法艰难修订史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征管法第一次修正,上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审批权。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修正,不改变法律实施日期,征管法还是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征管法。
法律修订,会公布新的法律文本,并且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
所以,2001版征管法的实施日期换新了,是2001年5月1日,这也是目前有效的征管法的实施日期。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征管法第二次修正。
这次对第十五条的修正,强调了税务机关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的职责。目前,经过“三证合一”系列证照合一改革,第十五条名存实亡,税务登记证没了,已无需发放。
税务登记仍有很多法律空白,有待立法完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征管法第三次修正。
这次修订,也只是配合财经纪律整顿,强调了依法减免税,防止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收以及税收洼地的泛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随着改革的深化,修订征管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滞纳金可否超过本金?不予加收八种情形》
二是将“偷税”改为 “逃避缴纳税款”,以与刑法衔接;
三是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尤其是第三点,在业界引发巨大争议,律师、会计师反对声音很多,这点在2015版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
2015年,法制办又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前后对照表和说明》
后续征求意见稿历经波折,草案几易其稿,均未见公布,原因我们不做猜想。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
看来等国务院内部走完程序,征管法草案最快下半年能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到了人大审议,估计还得三审过会。
中税报登过一篇《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2015:哪些进步了,哪些仍需改进?》,作者建议改造原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取消复议前置条款。草案仅取消了复议环节缴纳税款前置程序,远远不够。
律师们,第八十八条的税收前置条款,你们需要持续关注,推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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