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通详解印花税(四):建设、运输、快递、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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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税务通》其他税费专题——印花税——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如图
我们就在税务通中,看图、点超链接,开始学习基础知识,精通印花税。
一、建设工程合同
即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具体包括土方(基础)、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弱电、强电、智能建筑)、给排水与供暖、通风与空调、消防、电梯等细分工程。
二、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民法典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一)印花税运输合同,仅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客运合同、管道运输合同由印花税法明确不征税。而装卸搬运合同是按印花税法正列举征税原则推导出来的不征税。虽然装卸搬运合同与货运合同有重叠的内容,但是很难确定其中运输的占比,一般不做征税。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二)国际运输中外国运输企业免税。
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第四条规定: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按本程运费计税;托运方则按全程运费计税。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免税;托运方征税。
(三)免税与不征税
其实,这里对外国运输企业适合做不征税处理,而不是做免税处理。
为啥这么区分?
因为免税需要做税务登记、免税备案、申报,程序很啰嗦,事实上外国物流企业是不走这些程序的。所以,干脆就规定不征税,啥程序都不用走。
这些细节,也反映了立法技术的低下水平。别以为立法了,就牛叉了,精细了,按王朔的讲法,还是个胡同串、糙爷们。
三、不迷信、不依赖民法典
民法典里典型合同不多,有些合同业务,不在民法典里。
比如下期写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法》里。
快递合同,在《邮政法》里。
快递由邮政局管辖,货运由交通局管辖,不同的行政部门,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民事责任。因此,快递合同应该不属于货运合同,不征税。
……
四、不精细的立法技术
上文提到的国税发〔1990〕173号第四条就很能反映印花税的立法技术水平。第四条是很尴尬的。读者看下图就明白了。
173号文第三条已被明文废止。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继续执行;第三项废止。
第四条,既没被确认继续执行,也没被明文废止。
它就像一个孤零零站在操场上的小学生,上课的同学已被老师领走,放学的同学已被家长领走。
他该怎么走?
To be or not to be,
this is a question.
依法治税,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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