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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网络首发 || 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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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
张卫平 山东师范大学讲座教授,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诉讼法新兴领域研究创新团队)导师
本文将发表于《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
目录
引言一、民事审判方式:内涵及与民法典实施对接的意义二、民事审判方式调整的驱动力:民法典的实施三、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审理为中心结语
引 言
作为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完成,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但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更重要的还在于实施和落实。法律只有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得以实施和落实才能使其真正具有活力和生命力。民法典只有得以实施才能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才能真正成为权利义务根据的总汇和大全。而非纸面上的民事权利“百科大全”。民法典本身也是全民生活规范的最基本的教科书,可称之为“百姓读本”,也是提升国民素质、改变国民法律意识的读本。可以认为,一旦民法典得以有效实施,并假以时日或将大大提升我国的生活文明水平。
一、民事审判方式:内涵及与民法典实施对接的意义“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个在含义和内容上十分确定的法律概念。人们在多种含义上使用“民事审判方式”。人们提的最多的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或“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前些年,在强调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下,人们也常常将具体制度的调整纳入了司法改革以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范畴之中。例如落实审判公开、审前程序或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置尝试、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践、证据交换、调解前置、证明责任制度的设立、释明义务、裁判文书说理等都称之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些实践活动之所以使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表述,一是为了突出法院作为实践主体的地位,一是贴上“改革”的标签,这样便能够突显其实践活动的正当性,也能够得到政策的支持。在我国的治理模式之下,政策具有最有力的合法性。作为一个概念,“民事审判方式”有着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消极性在于民事审判方式概念在取向上,具有逸脱民事诉讼法规范约束的作用,因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在通常的理念上只有通过修改法律实现,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则似乎不需要通过诉讼制度的法律调整即可展开,如此,这种改革也就不再有法律上的障碍,更容易获得正当性。也正是因为它的这种逸脱取向,使得这一概念可以与改革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对传统民事诉讼进行改革或改良的语言工具。改革的行为必须要有与改革相应的语言加以表述。
二、民事审判方式调整的驱动力:民法典的实施
实施民法典,意味着不是将其视为一种符号、法治发达的象征,而是作为实在的行为规范的标准和根据。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民法典就是该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律根据,从理论上,作为私法“宪法”的民法典为解决一切民事纠纷提供了实体根据,即使社会生活存在着变动的情形,也可以依据民法解释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根据。问题在于,现有的民事程序法是否为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提供了足够的支持?从学者对民事诉讼制度与民法典的对接情形来看,现行的、既存的民事诉讼制度还需要调整、完善配套的诉讼制度,修改既有的诉讼制度予以对接,这是因为程序法的工具性,民事诉讼制度总是滞后于实体法的发展和变化,当实体法有所发展,尤其是在实体法有较大的发展时,民事诉讼制度的滞后性就显得尤为突出。民事诉讼制度是如此,民事审判方式也同样是如此,加之,民事审判方式又承继于传统民事审判方式,也就同样更加显现出其对实体法发展的滞后性,而且由于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民事审判方式的“惯性”和“惰性”,使得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并不能完全牵引民事审判方式的积极跟进,以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消弭民事审判方式对民法典实施的滞后性效果并不明显。
民法典的实施不仅将促使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也将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转向调整。基于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形成了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新转向的绝佳时机,这种“气场”使得民事审判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转向,摆脱原有传统审判方式的巨大惯性。
结 语基于民法典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民法典的实施必然要求民事程序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对接,同时由于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关联,民事审判方式必然也要再次进行调整,以适应民法典的需要。虽然民事审判方式曾经有过若干次较大的调整,但这些调整与实体法的发展和实施关联不大。民法典的制定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全面、完善的实体根据,为精确的民事司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也促使民事审判方式从过去缺失体系化的实体根据下的概括式、模糊化、散点式审判转向以请求权为中心的审判方式。这种转向和调整既符合更有效地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价值要求,满足和落实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与笔者一直提倡的民事诉讼体制转型是一致的,是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的一大步。以实体请求权为中心的民事审判方式转向合理地处理了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更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能够更有效地提高民事审判的效率,也为实际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的智能化、“元宇宙”与民事纠纷解决的结合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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