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4日,是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原则居家”的最后一天,也是抢先“发布”消息的“热带雨林”佘先生被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的第6天。还有9天,“热带雨林”才能回家,不知道那个时候,“原则居家”是否已经真正结束。不了解这件事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以一己之力撬起成都“热带雨林购物节”的佘某某,还是被拘留了》。这起事件中被拘留的有两个人,一位是刘某某,拘留理由是“道听途说,在网络公开平台编造发布涉疫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热带雨林”佘某某的被拘理由是“为吸引关注,在网络群组中发表寻衅滋事言论,造成市民恐慌情绪,对防疫工作带来干扰”。
先看刘某。从他所发文字的组织与表达来看,专业化、公文化的特征非常明显,其来源是特定的,并非其本人编造,不具有“道听途说”的任何特点;并且从事态的发展来看,其言论基本符合事实;至于不良社会影响,如果有的话,不是由他的言论引起,而是由“原则居家”本身引起。再来看看“热带雨林”,首先他是在微信群里发消息,并非是在公开的平台,所以“吸引关注”无从谈起。至于“寻衅滋事言论”,更是没有切实的标准,执法者也没有论证为何他的言论可以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言论”。如果“热带雨林”说的话可以不经论证就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那么只要执法者愿意,任何人的任何言论只要惹得执法者或者可以命令执法者的人不高兴,都可以直接给戴上“寻衅滋事”的帽子,无须经过论证。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相比,行政处罚中的寻衅滋事更可怕。因为前者尚需要经过法庭审判,而后者只需要派出所申请、公安局盖个章就可以决定。罚与不罚,没有严格的界线,可以任意处置。“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这早已是学术界、司法界的共识,在现实中它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工具,被用来对抗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现代国家的真实意义就是指公民授权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在具体操作方面,西方国家实行“代议制”,一般性事务由政府全权处理,重大事务由民众选出来的代表——议员投票决定。我国实行的是全过程民主,也就是说,一般性事务由政府全权处理,民众负责监督,重大事务由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决策并负责监督。成都是一个拥有2000多万人口的大都市,实施“原则居家”事关所有人的工作、生活、学习及物资储备、看病就医,事关大小企业、个体商户的经营生产。这么大的事,成都2000多万市民中,所有的成年人都有资格、有权力参与讨论、决策。至少成都市政府作出决策前理应征求全市群众的意见。再特殊,成都市政府也应当尽可能提前发布通知,让广大市民储备食物、药品以及其他生活物资。当然,在事情特别特别重要、紧迫时,可以不征求民众意见由政府直接决策,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紧急状态”。但是,“紧急状态”针对的是战争、暴乱或者其他突发自然灾难,此时通过常规程序很可能会误事。在我国,“紧急状态”有特定的法律程序,只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才有权宣布紧急状态,成都市政府显然没有这个权力。客观上,刘某某和“热带雨林”传播静态管理的消息是8月29日,此时距成都市通告“原则居家”还有两天时间,成都市政府完全可以通知民众,让大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好食物、药品等各种生活资料。我曾经经营过小饭店,我知道餐馆里的大多数食材都是提前准备好的,如果能提前2天通告“原则居家”,就不会储备食材;成都市当天才发布通告,无数餐饮企业储备的食材都会变质扔掉,而许多家庭又没有备好食物。刘某某也好,“热带雨林”佘某某也罢,他们传播消息,目的只是让其他人做好准备,甚至都没有发表意见。事实上,他们是有权发表意见的,所有成都市民都有权发表意见。他们发布消息后,大量成都市民连夜做好了物资储备的准备,得知“原则居家”后反而是不恐慌的,真正恐慌的恰恰是那些没有做好准备的人。我国学者王浦劬认为“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事生活……反映着公民在政治生活的地位和作用”。托克维尔认为,自然环境不如法则,而法则又不如民意。在拥有2000多万人口的成都采取“原则居家”,成都市政府有义务听取民众的声音。阿伦特认为,政治行为的价值不在于达成实用性的协定,而在于它能够实现每个参与者的主体性。有刘某某、佘某某这样热心参与公共事务的市民,成都本应当引以为傲,而不是把他们拘留起来。任何一个都市,市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越高,就越有利于这个城市的文明与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拘留他们两个,既缺乏法理依据,也缺乏道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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