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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教导员醉驾致2死2伤,岂能定交通肇事罪?

沧浪大侠 沧浪闲话 2023-10-16

8月6日,陕西汉中市南郑区公安机关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张某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导致2死2伤的严重后果。

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现已提级立案、异地用警,将张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拘留。

通报还强调,张某为正科级公职人员,与旧友聚会饮酒,自费结账,连同酒水在内人均消费74元。

有点意思!

8月6日的消息显示:正科级公职人员张某乃南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张迪,并且事故发生后有逃逸情节!

如此看来,通报当中强调那几个信息就不足为怪了——自费喝酒,没有腐败问题;标准极低,有艰苦奋斗的作风。

但从逻辑上来看,自费、人均消费74元这两个信息什么也说明不了,与醉驾撞死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如此强调,反而给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从张教导员开会发表指示的照片看,已是奔6之人。这个年龄段的人应该是比较沉稳的,不该犯这种低级错误。

8月3日是星期四,按照当下公安部门严格的“禁酒令”规定,无论什么时段,公安干警在工作日都不得饮酒!

公安民警的酒驾、醉驾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多地公安机关也都有极其严苛的内部规定:不仅当事人会被关禁闭、暂停履行职务,其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都会受到牵连被处理。

对这些规定,张教导员当然再熟悉不过,他甚至可能曾经多次在大会上既义正辞严又语重心长地告诫过广大民警: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否则如何如何。

他为何自己喝醉了还开车呢?

长期拥有权力的人往往都有这样的思维惯性:规矩是为一般人定的,我是二般人,只负责掌握规矩,不需要遵守规矩。

这与张教导员的个人品性无关,这是人性的弱点。

现在,轮到张教导员为自己这样的思维惯性埋单了。

但是,在对此案的定性上,仍然出现了令人费解之处——

醉酒驾驶并致2死2伤的重大后果,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张教导员涉嫌的只是“交通肇事罪”!

此罪最经典的案例就是2019年7月发生在河南商丘的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年轻漂亮的富家女谭明明醉驾引发重大事故导致2死4伤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刑警大队张教导员犯了同样的事就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从量刑上来看,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天壤之别:前者只要没有逃逸等恶劣情节,量刑在3年以下;后者只要有人员死亡或重伤,量刑就是10年起步,最高可判死刑。

明明符合重罪,为何张教导员却被以轻罪刑拘?

难道是因为他为人豪爽?抑或是因为他的白头发多?

我不知道。

所幸的是,目前此案处于侦查阶段,罪名还有可能发生变更。即便公安机关以此罪名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也可能以适用罪名不当为由退查,或者将交通肇事罪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起诉。

即便检察院没有主导罪名变更,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庭仍然有可能变更罪名。

但是,如果遇难者的家人及代理律师没有质疑罪名,社会舆论也没有提出质疑,那么会否变更罪名就很难说了。

目前当地政府已经为其“提供优秀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动作不可谓不快。

如果遇难者家属因为经济问题请不起律师,在索赔问题上有可能权益受损,因此区政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是做了一件大好事。

但是,我有三个疑问:

遇难者家庭是否确实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

我对此一无所知。

目前案件进展是否已经到了迫切需要律师介入的阶段?

肯定还没有。

那区政府为何如此迅速地为其提供“优秀律师”呢?

我们不妨以小人之心揣一下君子之腹——

“优秀律师”可能会向受害人家庭提议说:人死不能复生,关键是尽可能多地得到赔偿。所以不要去关注追究罪名,肇事者判得轻一点,多赔点钱他们心甘情愿;如果判个十几年,人家有可能破罐子破摔少赔钱甚至不赔钱……

当然,这是我的“恶意揣测”,不代表事实就是如此。

但是,如果在后续的办案过程中,律师没有质疑罪名问题,基本就可以确定他的使命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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