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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凤凰网”的建议,聊一聊第34条的两个关键问题

沧浪大侠 沧浪闲话 2023-10-16

9月5日,全国人大在网上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其第34条第二、三两款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热议。

这是好事,说明公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履行公民责任的意识有了空前提高。

虽然众多媒体并未对修订草案发表意见,但“凤凰网”于第二天就公开提出了一个建议,作者是中国政治大学陈碧教授。陈教授开篇写道:

“现在不是法家天下,而是法治社会。如果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和指导性,很可能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民众也很难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可能有好的守法效果。”

陈教授这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作出的阐释,但生活中的大多数人并不懂法学和法理,因此本文从普通人的角度聊一下个人对“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的感受和见解。

所谓“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就是说法律条文必须内涵清晰、外延明确,让公众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自己做了什么事将要面对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昨天网上盛传一则消息,洛阳理工学院发生命案,一名学生致1死2伤后跳楼身亡。他为何要跳楼自杀?因为他知道自己杀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这就是法律清晰明确的意义,如果他自己想自由地活下去,就不敢伤害他人的生命。
如果某一条法律公布后,却不能使民众根据这条法律判断自己某一行为有没有法律后果,那这样的法条就有问题,不能推行实施。

此次引起热议的第43条第二、三两款就属于那种不能让公众根据法条来预测自己行为有没有法律后果的法条。它是这样规定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的。

以上两种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罚款、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赞成这两条的理由目前来看有两条——

其一,这两个条款内涵不清晰、外延不明确。简单地说,就是什么样的服饰、标志、物品和言论达到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准;谁有判定是否达到标准的资格。

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每个人的认知和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就拿如何看待宋朝名将岳飞来说,我所了解的历史学家们就有两种不同的评价:一种是高度赞誉,称其为抵御外族入侵的民族英雄;另一种认为,他只是一味地对封建皇权愚忠,并非站在广大人民群众这边,他镇压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口号的钟相、杨幺农民起义就是例证。

这个法条出台后,这两类历史学家可能都不敢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了,因为无论他持什么观点,另一类历史学家都可以称他的观点伤害了民族精神,伤害了自己的民族感情。

目前网上有很多调侃性的说法,说西装、牛仔服不能穿了,手机、电器不能用了,化学、物理不能学了,因为这些都是其他民族发明的,如果有人觉得他的民族感情受到伤害怎么办?

也许有人要说,没必要这么夸张。那么,这个度由谁来掌握?

近年来不止一次地发生女生在公共场所穿和服被驱赶的真实案例。我不讨论其合理与否,我只想问:既然和服不能穿,那为什么西服可以?

可能有人会这样回答:因为日本曾侵略过我们,给中华民族带来过巨大的灾难。

如果大家都这样想,没问题,但请把第34条第二款中的“服饰”一词改成“日本服饰”,正如德国将公开宣扬纳粹思想、展示纳粹标志规定为违法一样。不然的话,商场里可以卖,我买回却无法预测穿出去是否会触犯法律。

网上有很多人——我不知道这些都是什么人,也不知道他们的动机——都在辱骂批评第34条第二、三两款的人,称只要批评这两款,就是想做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事。
这是恶意——当然也是故意——的曲解。

正如法律规定杀人犯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不代表法律认为杀人可以不负责任。
我们当然不认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事,但我们同样不认同没有清晰内涵和明确外延的法条。

事实上,我认为,这两个法条实施之后,最容易因它受到惩罚的,恰恰就是那些支持它的人。

其二,不应将价值观、情感认同乃至道德范畴的内容纳入到法律框架之内,因为不是所有的错误都需要诉诸法律。

我仍然以这一次的修订草案为例。

此次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这个内容——“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

“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绝对是错误行为,可以谴责、批评,但不宜纳入法律。

提到侵略,中国人最刻骨铭心的当然就是上个世纪日本对我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留下的心理创伤至今没有痊愈。我相信,没有一个正常人——不仅仅是中国人——会去美化它。

事实上,也许是孤陋寡闻的原因,我至今没有读到过美化它的文字,除了当时的军国主义日本。

但是,世界上的侵略并非只有日本对我国的侵略。

首先,我们来对“侵略”这个词作个解释。

“侵略”是一个合成词,包括两个语素:“侵”和“略”。在这个词语中,“侵”的意思是入侵(中性词),即一国军队攻入另一国领土;“略”的意思是占领、占有,如成语“攻城略地”。

“侵略”的意思是:一个国家的军队攻入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并将其据为己有。

因此,不是所有攻进他国领土的行为都叫“侵略”。比如说,二战日本投降后,美军进驻日本,但并没有将日本领土据为己有,所以占领行为不是侵略。

再比如,1979年的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国军队一直打到越南首都河内,然后全面撤军,没有将越南领土据为己有,当然也不是侵略。

我们再看看正在进行中的乌克兰战争吧。

现在,战争正在顿涅茨克、卢甘斯克、扎波罗热、赫尔松四个州以及克里米亚半岛进行着,战场态势是乌攻俄守。

如果这五个地区属于俄罗斯,乌克兰想拥有它们,那乌克兰就是侵略方;如果这个五个地区属于乌克兰,俄罗斯想拥有它们,那俄罗斯就是侵略方。

需要我去评判谁是侵略方,一来我的观点不能代表所有人,二来世间和历史自有公论。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乌俄双方必有一方是侵略者。
现在,在国内社交平台上,支持赞颂乌克兰和俄罗斯的战争行为的都有上千万人,也就是说,无论谁是侵略者,都有上千万人在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那么,该不该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呢?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任何一方的支持者进行法律惩罚。

可以批评,可以辩论,但不可以用法律去惩罚他们。

也许有人又会说:我们只惩罚美化日本侵华战争的人。

这么说我觉得没问题,那么,就请在法条上明确下来,将其改成“宣扬、美化日本对华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我不知道这篇文章有何意义,我只是给自己一个交代:我做了正确的事。
“近距离四代”已牺牲,敬请关注“繁与简”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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