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陈强、尹强:《智慧法院时代庭审记录改革的探索与优化——来自一线法官的实践观察》

SIAL 法大网络与智能法研究会 2023-01-13

✦ ✦ ✦ ✦ 


《智慧法院时代庭审记录改革的探索与优化 ——来自一线法官的实践观察》


✦    ✦    ✦    ✦    

作者



陈强,198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尹强,199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摘要

✦ ✦ ✦ ✦ 

庭审记录是庭审活动的如实反映。传统庭审记录的人工输入模式,与司法改革的庭审实质化、镜像化、高效化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以区块链、音字转换等信息技术为支撑,推进以录音录像代替传统人工记录的新型庭审记录改革,具有现实必要性;作为新生事物,庭审记录改革亦需在法律规定、审判理念、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驱动增能,以期适应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需要。

 

关键词:司法改革;庭审记录改革;区块链技术;庭审实质主义


✦    ✦    ✦    ✦    

✦ ✦ ✦ ✦ 


      通过科学技术赋能审判体系及审判能力的转变,是智慧法院时代的重要环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始进入司法领域。司法与信息技术的逐步融合,使得传统的审判方式发生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近年来,各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也逐渐由司法体制改革转变到司法技术革新,涉及到了智慧庭审、电子质证、智能云柜、语音识别、诉讼服务机器人等各个方面。而庭审作为审判流程中的中心环节,备受关注。以上海、浙江为代表的庭审记录改革就是智慧庭审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本文试以S市Q区法院庭审记录改革的推进工作为样本,以基层法院一线法官的实践观察为切入点,分析现阶段人民法院庭审记录改革的发展之路。


一、推陈出新:传统庭审记录的规范与缺陷


(一)我国目前有关庭审记录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的庭审记录,也称法庭笔录,是指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各类案件时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现阶段我国关于法庭笔录的规定,主要见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程序法规定以及最高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等制度性文件中,详见下表:



(二)传统庭审笔录的缺陷


      可以说,法庭笔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根据。如实而准确的法庭笔录,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审判人员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上诉审和再审人民法院处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上述庭审笔录功能的充分发挥,以庭审笔录的内容准确、记录高效为前提。传统庭审笔录由书记员以手写或电脑打字等人工输入方式生成。司法实践中,虽然传统庭审笔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阻碍司法案件高效解决的若干瑕疵。在笔者的观察中,书记员人工输入的庭审笔录通常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记录不规范。通常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简称不规范,如将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均简称“原”,导致发言者和所说的内容无法一一对应,使查阅者无法清晰了解内容,以及如当事人的事后推诿,不承认某些话是自己说的;漏记或记录不全,如当事人发言速度较快,书记员一时记录不下来,导致笔录出现空缺,事后未及时补上;缺乏对应性,如存在多份合同、欠条、还款凭证的情况下,记录不加区分,事后无法回溯当事人说的是哪份材料。


      2.记录效率不高。实践中,除受过专门培训的速录员外,书记员通常由新入职的法官助理担任,或者由司法文员担任。审理中,由于书记员打字速度不达标、司法经验不足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书记员跟不上庭审节奏的情况。突出表现在法官或当事人在陈述较为重要的意见,而书记员未能及时记录内容时,为了迁就书记员,其不得不停下来等待书记员记录。给笔者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一个分家析产案件,该案件由于当事人需出国等原因,导致无法多次组织庭审,双方只能开一次庭,最后该次庭审的总时长约6个小时。时间如此之长,固然有案件复杂的特殊因素,但也与书记员记录到最后的速度明显跟不上有关。当时,不管是作为承办人的笔者,还是双方律师,在庭审中均多次出现停止发言以等待书记员作记录的情况,客观上延长了庭审时间。甚至还出现了因为书记员记录不及时,导致法庭辩论冷场的情况。


      3.记录不客观。实践中,在当事人陈述内容较多的时候,要求书记员完整记录并不现实,此时通常需要书记员或者法官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概括。而在概括时通常会出现概括内容与当事人陈述内容不一致之处。此种不一致,既有由于疏忽导致的,也有由于故意导致的。疏忽表现在司法人员因对争议焦点的把握不准、司法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概括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存在偏差;故意则表现在司法人员基于先入为主的主观认定,而故意曲解当事人的表达,导致当事人在核对笔录时存在不满。[1]


      4.核对时间过长。实践中,某些案件的当事人基于对法院不满、后续审理需要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庭审结束后,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核对、修改笔录,甚至就笔录中的某处微不足道的瑕疵,与法官或者书记员进行激烈的讨论,牵扯了司法人员许多不必要的精力。在笔者的审判经历中就多次出现过,当事人一个字一个字地抠笔录,导致核对笔录的时间超过庭审时间的奇怪现象。在此期间,书记员不得不陪绑在法庭内陪同当事人阅看笔录,而不能做其他事情,浪费了其大量时间。


二、应运而生:庭审记录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正是基于传统庭审记录的上述缺陷,对庭审记录进行必要的改革已成为一线法官和律师的普遍呼声。在此情况下,对传统的庭审记录模式进行改革,已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庭审记录改革,一般说来,是指改变传统的书记员打字的庭审记录方式,综合运用区块链存证、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全程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庭审记录内容。


      溯源庭审记录的改革过程,最早可以追溯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及的“推动科技法庭建设”。[2]在此之后,各地法院不断强化庭审活动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并纷纷开展由传统法庭笔录向现代电子庭审记录转变的实践探索。


      比如,早在2014年8月,浙江高院就出台了《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试行以庭审录音录像、框架记录及庭后誊录,逐步取代庭审书面记录的工作机制。


      2017年3月,为进一步规范庭审记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有针对性地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在部分案件中有条件地赋予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以法庭笔录的地位。[3]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工作,提前谋划疫情结束后“案多人少”的局面,2020年3月23日,上海高院颁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现代科技深化庭审记录改革试点的通知》,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笔者所在的法院也是试点法院之一。笔者在庭审记录改革近一年后认为,推行庭审记录改革有如下几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价值定位:回归庭审实质主义


      庭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而作为庭审载体的庭审记录,则理应成为互联网信息化的核心。详言之:


      第一,庭审记录改革有利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落地。庭审中心主义是司法机关开展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4]庭审记录改革以其客观、真实、全面的特点弥补了传统庭审记录方式的不足,有利于落实直接言辞原则,[5]同时,对于法官来说,也可以促使法官规范主持庭审,努力提升其对庭审的驾驭能力。法官在庭审时无须担心书记员记录速度跟不上法官以及当事人语速的问题,不会再出现要求当事人停下来或者重复观点的情况,保证了当事人思路的连贯性和庭审的流畅性,当事人在庭上能够直抒胸臆、连续发问、连贯辩论,庭审总体用时缩短。


      第二,庭审录音录像更契合庭审记录的本质要求。庭审笔录要求将法庭审理中庭审程序的进行情况、法官审判权的适用情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行使以及义务履行等全部过程如实记录,以此来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以及助力法官的后续审理,即所谓的庭审镜像化。庭审录音录像改变了传统的归纳式记录,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避免了庭审内容中的遗漏或者错误,以及有助于在避免庭审结束后,当事人需重新对笔录进行阅看、确认、修改,时而会出现因双方修改笔录等问题而发生矛盾的情形。


      第三,有助于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快捷、便利的诉讼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人民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对庭审录音录像的综合开发利用来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条件和可行性。


(二)功能定位: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司法改革后,全国各地基层法院承受的压力倍增,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以及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显现。制度设计不得不面对的两大问题是:如何防止审判人员和审辅人员的责任负荷太重?[6]从改革的整体角度加以考虑,局部的改革不能使其达到最佳状态,这也源于改革本身的折中性与系统性。因此,向信息化索要人力、效率也是化解矛盾的进路之一。[7]


      庭审记录改革最直接的功能就是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负荷。根据各地法院前期的探索情况,在进行以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等庭审记录改革后,庭审节奏加快,庭审效率显著提高,审判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当事人的满意度普遍较高。


      对法官而言,开庭节奏加快,审判时就争议问题、事实可以作连续追问、交叉发问,庭审时间缩短,庭后及时裁判,结案速度更快,这从本质上减轻了法官的裁判负担。


      对书记员而言,庭审记录改革也显著缩短了庭审记录时间。笔者所组织的调研结果显示,审判业务庭近70%的书记员表示近1/3的工作时间在做庭审记录,加之其还肩负许多辅助性事务,经常需要加班加点。长期的超负荷工作对于保障庭审质效和提高书记员队伍水平而言均存在不利影响。尤其是对于司法文员而言,其待遇相对不高,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很难保证其工作热情(见图一)。



      在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后,书记员无需提前准备笔录、无需撰写出庭记录、无需等待当事人签字甚至与当事人就记录问题发生争议,这是书记员减负的最直观体现。在简单案件中,可以安排书记员在完成开庭准备后退庭,甚至全程无需书记员出庭,节省下来的时间可以让书记员从事送达、校对、卷宗归档等辅助性事务,业务水平较高的书记员还可以从事程序性通知书、裁定书甚至简式裁判文书的起草工作,使其能够得到更高层次技能的学习,并且能够分担法官的负担。


(三)可行性:区块链技术的运用


      传统的庭审记录由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法官的庭审语言进行归纳总结,而现阶段的庭审记录改革则无需书记员到场,其综合运用了区块链技术、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全程录音录像等多种现代化技术,在庭审结束后生成元数据表,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完整性。其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区块链技术。


      一般而言,区块链是一种结合对等网络(P2P)技术和加密技术,由其创造出的不可更改的分布式、可验证公共数据库的数字技术。[8]


      比特币是区块链运用的第一个领域。在美国金融危机结束后,区块链被用于打造一个安全的支付系统。在这个支付系统下,排除了第三方参与的传统信用体系,转而基于密码使用进行支付,通过交易和验证这两个环节,让交易环境变得不可更改。在交易环节主要通过公钥-私钥加密技术,由随机算法产生私钥,再通过椭圆曲线算法将私钥生成公钥,椭圆曲线算法保证了这种生成是单向的,公钥可以向公众公布,私钥则用于数字签名,以保证交易安全。另外,为了保证整个交易系统的唯一性,防止一物二卖等情况的发生,所有的交易信息都必须进行披露,便于可能交易者进行验证。在验证环节主要运用到时间戳服务器和交易共识机制。时间戳服务器是区块链技术的最大特点,可以阻止我们就历史说谎。[9]


      以区块链技术形成的一组数据通过随机散列后,被加盖上时间戳,变成一组无法更改的区块,区块链节点就区块信息达成全网一致的事实,节点存储的区块链信息一致并不会出现差错,通过付出最大计算工作量的节点取得创造下一个区块的权利,为此节点消耗自身算例尝试不同的随机数来进行哈希计算,得出哈希值,并不断重复该过程直到找到正确的随机数。在完成此任务后,才能生成区块信息。后续继续形成的区块在经过时间戳确定后也会对之前的区块进行进一步的增强,层层叠加后会形成一个不可篡改和伪造的数据库。在区块链的技术运用过程中,从突破法律框架到逐步被制度接受,再到被目前的司法体系所应用,是数理方法在处理社会关系上的一次实验,也体现了法律和技术在很多社会领域是可以相互替代的。[10]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的是资源和价值的有效配置和流通问题。结合前文所述区块链的技术原理,可以理解的是,作为一种由代码构成的、在互联网上运作的创新性架构,区块链究其根本是一种记录技术,是一种从静态中找寻动态的工作。[11]


      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一直在执行各种信任机制,以此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发展。在司法领域,由中立的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裁判和执行的法律关系是社会能够进行有序运转的基础。司法领域的庭审记录改革强化了司法本身的信任机制。而法院在运行信任机制过程中,且综合运用人员的基础上,难免会出现个体情况影响信任机制的运行,增加法律运作的成本。比如,传统的法庭难免需要经过书记员的加工,在审判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认为书记员的概括记录并未完全概括其本意,甚至认为具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问题。另外,针对目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的迸发,为了保证工作的严谨,用技术来取代人力作为信任工具是一种必然选择。[12]


      可以说,庭审记录改革是在法庭记录这一繁琐工作中对书记员的完全替代,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全程留痕和不可更改性,并综合运用电子签名、时间戳、以及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手段对庭审过程进行完整记录,所以区块链具有冲击整个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潜在能力。


三、实践观察:推行庭审记录改革后的现状分析


(一)试点地区的实践考察


1.总体推进情况


      自S市法院启动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后,截至2020年底,S市法院实现了庭审记录改革工作的全覆盖,共安装部署了381个法庭支持庭审记录改革工作,占全部法庭数的40.1%,共有68个业务庭、1702名法官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完成了67235场庭审。适用率从最开始适用的2020年4月份的2.2%上升至9月份的22.8%,之后的单月适用率稳定在23%以上,详见下表:



      根据规定,庭审记录改革在日常使用中的流程主要包括:①庭前告知本次庭审使用录音录像代替传统书面记录方式,并征求当事人意见;②当事人同意使用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确认书,不同意的,恢复原有书记员记录模式;③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签署元数据表,确认庭审情况。在笔者近一年的使用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反对使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人工记录[13],可以说,这一新型记录模式,因其上手快、效率高等特点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在适用人员上,院、庭长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参审的占28.8%,适用庭审记录改革的法官平均年龄为44岁,其中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占30.33%,在40~50岁之间的占35.03%,在50~60岁之间的占34.63%(见图三)。



      从案件的审理类型来看,不同审判级别、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均有适用,S市高院规定了简易、小额诉讼、司法确认等案件可以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基层法院在高院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审记录改革的适用范围有所拓展,其适用较多的是一审案件(占总适用数的89.8%),其中,民事案件占比95.4%,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占比80.8%(见图四)。



      从当事人情况看,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占42.4%;当事人人数为1人的案件占3.1%,当事人人数为2人的案件占79.1%,当事人人数为3人以上的占17.8%;当事人涉外的占0.4%(见图五)。



      从庭审时长看,适用庭审记录改革的庭审的平均庭审时长为0.56小时,较之传统庭审的1.3小时,该时长明显缩短。其中仅适用庭审记录改革的庭审的平均时长为0.63小时,而同时适用庭审记录改革与在线庭审的庭审的平均时长为0.46小时(见图六)。



      笔者以一件相对简单的商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为例进行分析:该案件在理想状态下可以于1个小时内结束庭审,将其与图七中的庭审记录改革后的庭审时长进行对比发现,庭审录音录像节省了书记员记录的人力,也省去了庭后较长的签字确认时间,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效率(见图七)。



      在适用庭审记录改革的庭审中,智能语音转换同步落地,主要分为摘要笔录(分角色记录)与全文笔录(不分角色记录),基本可实现庭审语音的同步转换。笔者将全文笔录文件大小与音频文件大小进行对比,发现80%以上案件的文件大小比例处于0.5-4之间,该比例可作为判断庭审录音以及语音转换完成性的参考,当然,如果参与庭审人员语速过快或过慢,也可能导致该比值略微超出该范围。


2.优势分析:基于传统庭审记录模式的对比分析


      有人分析,庭审录音录像记录之于人工记录的功能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更加全面、准确、真实:从人工记录到镜像记录

      如上所述,传统人工记录方式对专业性和录入速度均有要求,而且受书记员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限制,笔录难免存在遗漏或错误。当事人常需庭后仔细核对或校正笔录。实践中,由于缺少可回溯修正笔录过程的依据,故又常出现“恣意补正”或“不予补正”等现象。[14]而庭审录音录像是以同步镜像的方式全程记录庭审活动,能够确保记录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最大化地全景还原庭审现场。


      (2)庭审对抗性和效率提升:从录速限制到同步录入

      传统庭审记录受制于书记员的录入速度,故其经常导致诉讼当事人或法官说话中断,影响了庭审对抗性效果的发挥,降低了庭审效率。而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可以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流畅发言、连环追问、互相辩论等庭审言辞技巧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并提升庭审效率。


      (3)庭审内部监督的独立性增强:从人力监督到载体监督

      书记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其能否对法官庭审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存在疑问,实践中不乏书记员记录受制于法官意思表示的现象存在,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一些法官因此养成了只注重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而忽视庭审程序公正规范的不良习惯。庭审录音录像以客观载体记录庭审,其被篡改的可能性极低,这既有效弥补书记员独立性不足、监督不力的缺陷,也使法官更加注重庭审程序的完备性和规范化。


3.心态各异:基于不同主体的分类观察


      “信息技术能否嵌入司法,完全取决于其服务诉讼实践的价值功能”,[15]最了解庭审记录改革的就是使用者。笔者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院一线法官、法官助理、司法文员、技术人员等各类主体进行调查,从使用人员的角度对庭审记录改革进行了分析,发现不同司法主体,对庭审记录改革持有不同的看法。


      (1)部分法官认为:新技术加重法官的负担,不愿意适用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S市法院审判权责清单指引(2020版)》的规定,法官主要负责庭审、评议、签发文书等审判核心事务,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等审判技术性事务,而书记员则承担庭审记录、归档、信息录入等相对程序化的审判事务性工作。


      然而,现实状况是:审判业务庭的法官普遍没有配备法官助理。以Q区法院为例,审、辅(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比为0.91比1,其中民事审判庭45人,法官20人,配备20名书记员(由司法文员和初级法官助理组成)后,仅剩5名法官助理,主要进行诉前调解等工作,即20名法官均没有法官助理,其他业务庭也是类似情况。基于此,审判业务庭的法官除了负责本职的审判核心事务外,普遍要承担应由法官助理承担的审判技术性事务,甚至还要参与送达等事务性工作。在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法官普遍已经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16]


      在此背景下,掌握庭审记录改革主动权的法官认为在目前配套机制尚未跟进的情况下,庭审记录改革并未减轻法官的负担,反而7成以上法官认为庭审记录改革后法官的工作负荷会明显增加。主要体现在:


      一是庭前准备工作量增加。半数以上的法官表示习惯在开庭前才翻阅卷宗,采取庭审记录改革模式后,必须在庭前充分阅卷,甚至还要主动联系被告,提前了解被告意见;


      二是开庭压力增大。2/3的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表示在庭审记录改革后,庭审节奏大幅度提升,尤其是对于新入额法官而言,其尚未形成法官思维,这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要求很高,其须高度集中注意力,同时还要操作电脑、手写笔记等,导致法官的精神压力增加;


      三是庭后撰写文书难度加大。70%的法官尤其是年龄偏大的法官认为,庭审记录改革后没有书面笔录,若他们遗忘庭审内容,对于金额、名称等有不确定的,需要回看录像,由此增加了工作时间,需要消耗更多精力。


      四是技术故障引发增量工作。90%的法官认为,目前庭审记录技术尚不稳定,采取庭审记录改革模式开庭时出现故障在所难免,但修复故障所耽搁的时间往往会很长。


      (2)法官助理:不利于法官助理的成长和学习

      对于履行法官助理职能的法官助理来说,庭审记录改革对其的冲击不大,其仍然继续从事诉前调解、起草文书等工作,尚未感受到工作负荷的变化。但从调查问卷来看,作为未来的法官,他们普遍认为,庭审记录改革会整体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让法官回归审理和裁判,均表示愿意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但是兼任书记员的初级法官助理认为,庭审记录改革后,他们不参与庭审不利于其学习庭审技巧,后续也难以校对裁判文书的内容。


      (3)书记员:工作负荷明显减少

       目前,S市基层法院的书记员主要由初级法官助理和司法文员组成,调查显示,审判业务庭中近70%的书记员表示1/3的工作时间都在进行庭审记录工作,每天在进行高强度的庭审记录的同时,还需要完成许多辅助性事务,导致其经常加班加点。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对庭审质效的保障和书记员队伍水平的提高都存在不利影响。尤其是对于司法文员而言,其待遇相对不高,在高强度工作压力下,他们更难对工作保持热情。


      对于庭审记录改革,几乎所有的书记员都持积极支持的态度,认为其工作强度明显降低,工作量会明显减少,同时表示愿意分担法官的部分工作,比如从事调研、制作裁判文书等更具含金量的工作。


      (4)诉讼参与人:私益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一般认为,司法权的本质在于“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17]因此,回归到庭审记录的本质,对于当事人来说,提高庭审效率是一方面,而更重要的是应当考虑到在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后,如何保障当事人对庭审记录的知情权、阅览权和使用权。据笔者调查,57.6%的案件为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这些群体对庭审记录改革后的事项了解不深,其认为庭审效率高,乐于接受。42.4%的案件由律师代理,多数代理参与诉讼的律师表示庭审效率有所提高,但是仍有35%的律师表示,庭审进程的加快也提高了对律师的要求,庭后没有笔录帮助自己回溯庭审过程,另有5%的律师表示,庭后申请阅看庭审录音录像手续繁琐,需要等待的时间长,尤其对于案情复杂多次开庭的疑难案件而言,回看过程耗时大,并存在偶有听不清楚的现象,且语音转写笔录准确率不高,篇幅较长,阅看费力,其更习惯阅读传统的庭审记录。


      根据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合理统筹法院一方与当事人一方利益的基础上,必须对当事人的知情权、阅览权以及使用权这些问题进行细化处理,在落实当事人行使知情权、阅看权等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当事人相关权利的行使便捷化、高效化。[18]


(二)庭审记录改革推行中的问题剖析


1.理念分歧——认识层面尚未统一


      法官是推进庭审记录改革的主力军。多数法官认为,庭审记录改革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举措,但仍存在一些思想不统一的问题。


      近70%的法官认为庭审记录改革虽然减轻了书记员的负担,但法官工作量有所增加,同时许多法官的书记员都是司法文员,减负后也无法分担法官的工作。也有不少法官认为当事人的文化、意识等尚不具备“抛弃书面笔录”的条件,会额外增加其工作负担。还有5%的法官认为,庭审记录改革后由法官一人坐堂问案不够庄重与严肃,削弱了法院和法官的权威,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庭审记录改革后,法官在主持审判的同时还需维持法庭秩序,实践中因当事人不配合庭审而导致录音效果不佳、庭审秩序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法官不仅要做好庭审笔记,还要时不时关注设备运行情况,提醒当事人规范发言,一心多用,导致审理思路时常被打断,进而影响庭审效果,这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尤其对于年轻法官来说,压力更甚,一般而言,年轻法官受审判经验的影响,在庭审驾驭能力上往往弱于老法官,但老法官在学习新科技方面的态度较为消极。概言之,法官的主观畏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审记录改革的推进。



2.现实难题——办案习惯难以调整

     

      庭审记录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对法官的办案模式和司法能力提出挑战。庭审记录改革后,法官原有的办案习惯需要作大幅度调整,比如庭前作案情预习、当庭做简要笔记、庭后及时结案。尤其是庭后的文书撰写方面,调查显示,50%的法官表示无论是简案、繁案,均需依靠庭审笔录写判决书,几乎100%的法官表示对于复杂案件必须阅看庭审笔录。以往,法官通常以目的性翻阅书面笔录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定位裁判依据,甚至是直接以复制、粘贴的方式制作判决书内容。庭审记录改革后,由于书面庭审笔录的取消,法官需要根据法庭笔记和新鲜回忆及时撰写文书,否则就需通过反复回放录音录像、阅看未经提炼的记录来回顾庭审活动。


3.保障缺位——人力资源配置有待跟进


      在人员分类改革中,“法官助理”一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而增设的,本质是为法官的审判核心工作服务。法官聚焦审判活动的最核心问题———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实现法官的个体产出效能最大化,法官助理通过争点总结和程序梳理建立“信息优势”,法官的审判经验则为案件处理画上点睛之笔。[19]通过法官助理跟法官“抢活干”,让法官从事务性、辅助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裁判。同理,在此基础上,庭审记录改革充分发挥了智能化、科技化的优势,让技术发挥信息处理量大、效率更高的优势,跟法官助理、书记员“抢活干”,让他们能够抽身出来,处理一些需要基本法律素养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高效审判团队,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技术(区块链、智能音字转换、人工智能等)”。在庭审记录改革初期,书记员得到了“解放”,如何把解放出来的生产力传导给法官助理并最终传导给法官,需要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再配置。


4.制度缺位: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保障


      目前,虽然替代人工记录的庭审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肯定,但在诉讼法及法律解释层面未作出明确效力认可的情况下,难免有改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足之嫌,可能会对后续改革的深化推进带来不利影响。


      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方案是在既有诉讼法律框架下的“谨慎尝试”,是对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弥合”的结果。[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及地方法院对庭审记录改革的规定,适用庭审记录改革需要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处分权的通过来保证庭审记录改革的正当性。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这一做法的确充分保障了其诉权,但是与庭审记录的本质要求有所出入,庭审记录的本质是具有公权力属性的职权行为,其表现形式并不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处分而形成。在此背景下,域外对于庭审记录改革的规定有所差别,其中日本《最高裁判所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书记员在获得审判长许可后,可以使用录音带、录像带等形式代替口头辩论笔录。在审判长作出这种许可之际,当事人可以陈述相关意见。[21]德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法庭以录音方式作为言辞辩论和调查证据的暂时记录。是否采取录音的方式、采取何种录音的方式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者上诉。[22]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庭审记录改革的运用只是对庭审记录方式的优化,并不是从本质上实现庭审记录的电子化改革,只要在制度层面赋予其功能等价性以及可替代性,就无需考虑当事人因素是否会影响具体的诉讼进程。[23]


5.技术障碍:司法与技术的隔阂


      通过笔者的网络检索和实践调查发现,由于司法信息化是目前各地法院的重点工作,所以在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模式上,大部分法院均表示信息化工作的开发与维护由高院统一进行,也存在部分法院或特色法庭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特色的信息化工作。通过集约型的信息化工作的确可以节省人力、财力,避免资源浪费并统筹推进庭审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其一方面难以兼顾不同法院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出现实际问题时也难以及时加以解决。


      以S市法院为例,此次庭审记录改革的推进逐步由线下走向线上,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并同时采取在线庭审的案件占6%,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并同时进行互联网直播的案件占13%。线下庭审记录改革内嵌于法院内网的审判管理系统,线上庭审记录改革内嵌于外网的在线庭审系统。线下系统的服务器终端在各法院,由本院行政装备科负责;线上系统的服务器终端在于高院,由高院行政装备处统一调配。另外,由于在线庭审系统与庭审记录改革系统由不同技术公司研发,在庭审中出现技术问题时,需要及时反馈到本院行装部门,再由本院行装部门对接高院以联系不同的技术公司,解决技术问题所花费时间长。另外,统计数据显示,作为庭审录音录像真实性的重要保证的元数据表,在庭后实时生成的概率仅为88%,或者开庭无录音录像、无语音转写笔录等情形,导致程序上出现瑕疵,客观上增加了工作负荷。在庭审记录改革中同时运用了智能语音转换,从统计数据看,存在智能转换文字记录未生成或生成不完整等情形,其中没有生成智能转换文字记录的庭审占13%,生成不完整文字记录的庭审占25%。此外,还存在较多全文笔录文件大小与摘要笔录文件大小不相称、笔录文件大小与音频大小不匹配的情况,原因可能包括未开启语音识别系统,或语音识别系统出现故障、中断,或书记员到庭对生成的文字记录作了大量删减修改等。


四、未来走向:庭审记录改革的进一步优化


(一)原则:贴近审判需求


1.贴近司法人员的根本需求


      目前司法信息化的发展多是由技术公司设计在前,改革在后。但需明确的是,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的结合是技术逻辑与法律思维的融合。[24]因此,信息化建设应严格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始终贴紧促进法官更高效办案这一原则,应当以一线干警的需求为主导。在不增加法官审理负担的情况下,加强改革的便捷性建设,汇集人员需求,形成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算法,缜密构建、审慎取舍,防止改革流于形式,做到真正的庭审实质化,最终实现改革的最佳效能。


      考虑到目前庭审记录改革中的争议问题,应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切勿对其作一刀切。一方面,促进法院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正确认识庭审记录改革并加以科学践行,推动形成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法院工作有关单位对庭审记录改革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从人本主义的角度改进改革细节,回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初衷,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配置等配套措施,打出改革“组合拳”。


2.以尊重规律、循序推进为基本准则


      若要充分、合理地发挥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优势,就需要紧紧围绕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工作重点,结合信息技术在效率场域中的独特优势,以及司法公正特别注重过程公开性与程序正当性的特点,统筹协调、有的放矢地循序推进司法与技术的深度融合。科学把握在改革推进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稳步扎实地推进改革,尊重司法规律,切勿片面追求上层以及媒体关注。尤其在各法院均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立足本位,保持清醒,不要被兜售概念、囊肿无物的技术公司“绑架”或忽悠,[25]有效杜绝技术依赖以及技术泡沫。有学者提到过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存在将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自动化技术混同的情况发生。[26]因此,应当在坚持基本原则、调整方式等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制定能够具体切入、精准实施的建构方案,实现庭审与技术的精准嵌入。


      此外,在研发信息技术产品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前期大量的资金投入与运行过程中的维护成本,因此量力而行、加强统筹规划,防止低水平重复研发,注重实用而非宣传等,也是必须注意的事项。


(二)转变理念,深化对庭审记录改革的认识


1.准确定位:是减负,更是改革


庭审记录改革的最初出发点是为基层一线的书记员减负,书记员是最先享受到庭审记录改革红利的群体。但是不能将其局限于此。S市Q区法院在推进庭审记录改革过程中,将其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庭审记录改革的溢出效应,如庭前法官助理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完善审前工作,明确诉辩争议焦点;庭中法官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采用要素式审判,当庭裁判率明显提升;庭后借助法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快速撰写简式文书,实现调解书当庭送达、各类判决书庭后3日内完成制作,提升了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庭审记录改革属于法院内部的技术改革,其切口虽小,但是通过将信息技术嵌入诉讼程序,进一步实现了当事人诉讼的便捷化和案件审理分工体系的精细化,是一种成本最小的改革。[27]庭审记录改革在整体上促进审判全程高效进行,为司改后的制度完善和升级提供了持续的动力,也是促进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突破的重要途径。


2.精准适用:是选择,不是替代


      庭审记录方式由早期的手工书写发展到电脑速录,现在已经逐步进入通过数字法庭实时保存录音录像的时代。对于法官而言,要顺应信息技术潮流,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对庭审记录改革的认同感,将庭审记录改革视为“授权”基层一线法官的一种“选择权”,并不是要求所有案件全部放弃传统笔录模式转而采用录音录像模式。法官对于每一个个案都可以视情选择传统笔录模式或者录音录像模式,即使选择了录音录像模式,也可选择书记员到庭做庭审笔记、书记员仅做庭前准备等工作模式。


      因此,庭审记录改革不是给法官压了一副“担子”,而是多了一件“武器”。只要法官对自己的办案习惯稍作调整,就可发挥好这件 “新式武器”的威力。


(三)分工层面: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1.调整各类人员配置

     

      随着庭审记录改革的推进,通过优化人员职责和配置,实现从书记员减负到审判团队的整体减负,是持续推进庭审记录改革的重要一环。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审判人员与审判辅助人员在配比上应该呈现“金字塔型”。[28]但是实际中,司法人员难以有数量上的明显变化,可通过调整各类人员的职责及配比,逐渐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别专项从事审判核心事务、技术类审判辅助事务和事务类审判辅助事务的改革目标。


      具体而言,之前的1名法官+0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可以视情调整为2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承担50%法官助理职能+50%书记员职能);第二种模式为2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司法文员)。此调整更加符合当前法院各类人员现状,也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负担,让法官回归审判核心事务,从而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也实现员额制以及人员分类改革的价值。


2.优化职责定位


      司法改革的重心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理应让法官回归审判核心事务,集中精力于案件审判和裁判工作。[29]按照上述配置调整后,审判辅助事务全部由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信息技术去完成。针对审判核心事务,法官需要不断提升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实现案结事了;另外,推进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的落地,实现审判事务的分离。[30]


      而对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来说,应需重新调整工作重心,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兼任书记员的司法文员专注做好送达、归档等辅助事务,提高书记员实务技能。兼任书记员的初级法官助理,分担法官的专业性辅助工作,由庭审记录为主转变为以庭前准备和起草文书为主,增加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助力个人和团队的核心绩效指标的提高。


       通过优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定位,将技术加持释放的生产力作用于全体司法人员,最终让人民群众共享庭审记录改革成果。同时,也能为审判辅助人员提供更好的平台,形成更加合理的法官助理进阶培养机制,进一步优化后备法官的养成机制。[31]


(四)审判层面:进一步调整办案习惯


1.做实庭前准备


      在调查过程中,许多法官提出,复杂案件并不适合采用庭审记录改革模式,因为复杂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证据及当事人都较多且往往对于该案件的第一次庭审思路不明,一旦通过庭审记录改革模式开庭后,若没有书面笔录,后续将难以审理,更无从撰写判决书。的确,复杂案件适用庭审记录改革模式存在一定困难,但如果做好充分的审前工作,适用庭审记录改革模式即可事半功倍。针对复杂案件,可由法官助理先行召开庭前会议固定诉辩争议、初步举证质证、形成争议焦点,列出开庭提纲,为法官后续实质性开庭做好准备。针对简单案件,由法官自行完成庭前阅卷等实质性庭前准备工作,为一庭审结、当庭裁判做好准备。上述审前准备,一方面减少了法官在庭审中的程序性、重复性劳动,另一方面也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注意力和集中度,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既提高了开庭率又促进了庭审实质化的落实。


      此外,笔者建议在庭前准备的程序上可作进一步优化,可设立庭前准备区以集中处理当日的庭前准备工作,待完成安检后,由专门人员集中处理开庭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查验等工作,包括:核实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委托手续;提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退费通知书;提示准备证据原件、复印件等。


2.推广要素式审判


      庭审记录改革实现了从传统的“以书面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模式向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转变,这种改变要求对传统的审判方式作相应调整,转而采取与之匹配的要素式审判方式,详言之:开庭后,法官做好法庭笔记,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审理,注重归纳,并做好当庭认证,及时裁判。在法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就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一体化陈述,夹叙夹议、质证辩法,充分体现言辞辩论原则。


       要素式审判改变了传统庭审构架,形成了以争点确定、事实查明、心证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模式,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庭审集中度不高、过程不流畅、心证公开不够、诉讼突袭时有发生等痼疾,与庭审记录改革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3.及时作出裁判并简化文书


       采用庭审记录改革模式开庭后,需要借助对庭审的新鲜记忆及时作出裁判。及时作出裁判,需要及时出具裁判文书。及时出具裁判文书,意味着必须简化文书。


      因此,对于采取庭审记录改革模式的简单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处理。当庭撤诉的,可以当庭作出口头裁定,不再制发书面裁定;当庭调解(含庭前调解)的,可以于调解结束后当场完成调解书的起草、制作和送达;当庭宣判的,可以在宣判当日或次日完成判决书的起草、制作和邮寄送达。笔者所在法庭已经初步实现了上述做法,文书均由法官向法官助理口述要点后,由法官助理起草文书,经法官审核、签发文书。这些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也得到了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一致认可。


      对于文书简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9条、第14条对小额程序、简易程序的裁判简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


(五)技术层面:进一步完善智慧庭审系统


       技术保障是庭审记录改革的坚实支撑。目前来说,现有技术条件能够满足庭审记录改革的要求,法官的技术操作也并不复杂。但是,在技术升级方面仍有许多空间。


1.  优化庭审记录改革软件


      一方面,改善法庭硬件设计以及网络带宽,增设网络带宽达标率等指标,继续优化相关软件,解决系统启动缓慢、语音文字识别笔录断行、话筒串音、元数据表无法生成、录音与录像不同步、录音不能回溯等问题,继续加强区块链、5G 等新技术运用,解决系统卡顿、延迟的问题,保障庭审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在技术人员方面,配齐配强技术人员,保障在庭审出现问题时,能迅速联系上技术人员以解决问题,避免庭审无语音转写笔录、无录音录像的问题发生。


2.提升录音回溯、语音识别的精准度


      试点初期,大部分法官最关注的问题是录像回溯和语音文字转换笔录问题,但这两项关键功能的精准度并不高,尚不能满足法官的需要。因此,建议技术部门加快研发快速检索录音录像功能及语音、文字间的高精准转换技术,为法官庭后制作判决书时快速回放音视频资料、准确定位所需信息提供便利。


3.构建录音录像存储中心


      基于庭审录音录像的唯一性及其数字化的记录和保存,为了避免风险,应当需要对庭审录音录像的更高质量的法律保护和技术要求。[32]对此,美国政府专门建立了数字权利保护系统来加强对包括但不限于庭审笔录、录音录像等法律文件的保护,[33]而我国也应当对此建立特殊的保护系统。


      开庭结束后,不少当事人当场提出要复制录音录像,给审判人员带来负担。因此建议进一步开发相应平台,实现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在各级网络间上传、存储、调阅、查询的无缝对接,实现方便快捷、互联互通,必要时可吸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建立法院统一的存储中心和庭审录音录像查阅平台,彻底解决当事人复制笔录的问题,也为实现司法公开深度延伸做好铺垫。


[1] 参见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2] 《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阅场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第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4] 参见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5] 参见张淑秋:“吉林电子法院‘e’流程变革审判方式——法院信息化建设不再满足于小修小补实现全业务全方位全天候全流程覆盖”,载《吉林人大》2015 年第11期。

[6] 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7] 参见崔亚东:“关于对法官年均最大办案量测算的探索及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思考”,载《中国审判》2017年第1期。

[8] 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9] Nigel Dodd, “The Social Life of Bitcoin”,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2017, p.35.

[10] 参见[美]理查德·H·泰勒、卡斯·R·桑斯坦:《助推:事关健康、财富与快乐的最佳选择》,刘宁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第84页。

[11] 史明洲:“区块链时代的民事司法”,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12] Szabo,N, “Formalizing and Securing Relationships on Public Networks”, First Monday, 1997, 2(9), http://journals.uic.edu/ojs/index.php/fm/article/view/548, accessed on 21 Feb. 2021.

脚注10的引用文献需补充具体引用的页码。

[13] 截止目前,在所有适用“无人记录模式”开庭的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的被告,因其认为自己的普通话不够标准,担心软件音字转换识别率不高,导致自己没有准确的笔录可供后续案件的审理,而不同意适用该模式。这种情况极其罕见。

[14] 曹丹、张成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替代人工记录的理论辨析、实践检视与进路优化”,载微信公众号《至正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Dz7oFXxLZ12QyNgqiO0ULg,访问时间:2020年12月8日。

[15] 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16] 参见宋远升: “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17 年第2期。

[17 张文显:《权利与人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

[18] 参见张卫平:“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载《中外法学》2015 年第 4 期。

[19] S. L. Wasby, “The World of Law Clerks: Tasks, Utilization,Reliance,and Influence”, Marquette Law Review, 2014, 98: pp.111-130.

[20] 张兴美:“庭审记录方式电子化改革的反思与建构”,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

[21] 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典》,曹云吉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35页。

[22] 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丁启明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1页。

[23] [德]尼古拉·普鲁士:“民事诉讼中电子文书交往的程序法基础”,陈慧译,载许多奇主编:《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 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24] 参见任昊:“智慧法院新技术下民事司法的革新”,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5卷。

[25] 何帆:“我们离‘阿尔法法官’还有多远”,载《方圆》2017年第2期。

[26] 左卫民:“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

[27] 曹丹、张成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替代人工记录的理论辨析、实践检视与进路优化”,载微信公众号《至正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Dz7oFXxLZ12QyNgqiO0ULg,访问时间:2020年12月8日。

[28] 参见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工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

[29] 参见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30] 参见孙海龙、髙翔:“审判事务管理权的回归”,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9期。

[31] 参见王亚明:“司法改革语境下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初探”,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金陵法律评论》编辑部编,《金陵法律评论·2018-2020年卷》,第185~199页。

[32] See Kamal Halili Hassan, “The use of technology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siness dispute resolution”, Eur J Law Econ, DOI 10. 1007 /s10657- 012-9375-7, pp.22-28.

[33] Millan, J. E. (2006). E-Courts: The Times:They Are A-changin’. online: http://aja.ncsc.dni.us/courtrv/cr42-3and4/CR42-3McMillan.pdf. Accessed on 26 FEB. 2021.


✦    ✦    ✦    ✦    


✦ ✦ ✦ ✦ 


稿约

      本号诚挚欢迎各类投稿,包括主题相关的书籍介绍、学位论文介绍、书评、时评、图片、音视频等。来稿请发送至邮箱dp123321@qq.com


往期附录

王平、徐永伟:《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罗伟玲、梁灯:《试论政府数据共享的暗礁及清障路径 ——一个被遗忘权的例子》

谭子文:《个人信息处理主体何以分类》

姚万勤、陈道晨:《网络爬虫行为规制的刑民界限》

袁康、鄢浩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法律保障》

胡凌:《数字身份的未来》

新书推荐|王立梅、郭旨龙主编:《网络法学研究》


✦    ✦    ✦    ✦    


 

欢迎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