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生活困难又生病?医疗救助来帮你!
医疗救助
Q40
老张通过媒体得知深圳市对医疗救助对象有相关的政策扶持。老张觉得自己家的经济情况也很困难,想知道什么样的人群才能获得医疗救助?
深圳市医疗救助服务对象由民政部门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条例进行确认。
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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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
老张想知道被民政局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还需要自己缴交医保费吗?深圳医保的缴费基数较高,政府有没有相应的措施能减轻老张的医保缴费压力?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是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
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资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同等标准给予资助;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享受全额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应自成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次月起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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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2
老张年纪大了,又患有很多慢性病。他想知道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医疗救助待遇呢?
医疗救助对象在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后,应当由个人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 100%;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 80%。
救助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门诊和住院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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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3
老张最近生病在深圳住院,已经刷了医保卡进行结算了,剩余自费的部分,还能再报销吗?
不可以。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后,应当由个人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已通过“一站式”直接进行结算,医疗救助已经对可报销部分进行补助,剩余费用应由救助对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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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4
同是医疗救助对象的老李长期跟着女儿女婿在外地居住,异地就医费用没办法用深圳医保卡结算的,该如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呢?
深圳市已基本实现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在异地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先由个人垫付,再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
救助对象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材料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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