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斌案旁听记|韩国明检察官:你要是能把我回避掉,我请你吃饭
朱斌
本案冤的离谱,朱斌根本未参与刘明与陆志华的协商、谈判、合同签订,完全是被动卷入合同诈骗案,实属无妄之灾。朱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为朱斌不断喊冤,最终委托了徐昕教授、仇建达律师辩护。
开庭的前一天,家属租了一辆中巴车,从苏州不远万里、风尘仆仆赶到山东邹城,就是为了能与离家一年的朱斌再度相见,有对朱斌无罪的自信,对国家法治的期待,更是对本案辩护人徐昕教授和仇建达律师的无比信任。
第一天的庭审,朱斌的辩护人徐昕教授、仇建达律师就本案存在的程序违法进行了详细的展示,导致本案几度休庭合议。几乎完全由徐昕教授把控了庭审节奏。
其实,本案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邹城兰星公司刘明与中曼公司陆志华协商以1500万元购买中曼公司49%的股份,同时约定将该款项转给通过让与担保持股的名义股东朱斌。朱斌在刘明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名,以保证其保管中曼公司和华霞纺织厂公章期间未对外借款及担保。随后朱斌就把这1500万元全部转给陆志华原债权人尤建东,未拿一分钱。
因此,提本案就必须提陆志华。陆志华被邹城法院、济宁中院判了,但仍在喊冤。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到底是陆志华案的延伸,还是一个新的案件?
一、没有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本案是一个完全不存在的案件
本案有趣之处在于,复制了陆志华案的全部案卷。仅仅在原来陆志华案卷宗加了一个封皮“朱斌”,在第二页陆志华名字后面加上了朱斌,就拿这样“伪造”的证据来指控朱斌犯罪,荒唐至极。
与此相关,案卷第一卷的第一页和第二页,有一份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朱斌涉嫌合同诈骗案不立案的理由。多么明显,陆志华案判决后刘明没有要到钱,检察院就再要求追诉,帮助刘明追债。
简单来说,根据原来陆志华案的立案决定书,公安并没有追究朱斌,而检察院通过刚才对朱斌不立案说明理由的文书,要求公安追究朱斌。检察院和公安之间的意见,呈现出巨大的分歧。
本案根本就没有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是检察院的一意孤行,属于无源之水。这也就能解释公安从苏州把朱斌带回来的路上说“不是我们公安要搞你,是检察院要搞你”这句话的原因了。
二、刘明:我要去找你,你怕了吗?
刘明,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出庭。然而他的情绪一度失控,竟然威胁本案的辩护人、德高望重的徐昕教授。
7月14日上午庭审时,刘明的诉讼代理人在没有审判长的允许下打断徐昕教授的发言,认为徐教授发言不简洁,刘明身体不舒服,希望能早点结束庭审。刘明还对徐昕教授做出挑衅的手势,审判长及时打断,并对其进行了训诫。
然而,刘明并没有收敛。在下午休庭时,刘明直接对徐昕教授发出“威胁”,并且逼近过来说,“你是不是很有名,是全中国有名,还是全世界有名……我要去找你……你怕了吗?”,以至于徐昕教授将其作为紧急情况向法庭反映,希望法庭能协调。
刘明不仅是山东兰星能源集团董事长,还拥有曲阜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泗水长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20余家大型企业,曾任邹城市人大代表,还有亲戚在济宁市政法委任职,这样嚣张的做法可能是他的常规,毕竟是当地政商两界通吃的风云人物。由此可见,邹城公检法多次抢管辖,明显就是在帮刘明讨债,完全是趋利性、跨区域执法。
三、检察官韩国明:你要是能把我回避掉,我请你吃饭
庭审一开始,审判长在告知诉讼权利后,朱斌的辩护人徐昕教授重申对本案检察官韩国明自行回避的申请,并陈述了八点理由:
理由一:韩国明是陆志华案的公诉人,再办理本案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使得他难以保持检察官客观中立的要求。他之前指控认定陆在股权转让中故意隐瞒担保事实,抬高股权价格......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他自己也是也是认可的。
理由二:韩国明起诉本案有帮助追债的可能。韩国明在办理此前陆志华合同诈骗案的过程中,并没有起诉朱斌,说明当时他认为朱斌是不构成犯罪。起诉后接近两年之后,陆志华由于未能偿还刘明的债务,又起诉朱斌,不能排除为刘明追讨债务的合理怀疑。
理由三:人为拆分案件,浪费国家司法资源。韩国明还提及还有其他人涉嫌犯罪,却不追诉。不追诉,就是放纵犯罪,就是徇私,但是根据同一套证据起诉朱斌,涉嫌滥用职权,逻辑是内在是有矛盾的。
理由四:朱斌案和陆志华是不是同一个案件至今不明。如果是一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李闵,就不能再审理本案了;如果是两个案件,辩护人要申请韩国明出庭作证,这样他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公诉人了。
理由五:韩国明曾经与被害人的副总即证人私下接触,属于法定回避事由。
理由六:韩国明的言行不符合公诉人客观中立要求。他曾跟辩护人说朱斌岳父都给公安交了1500万,你们换了多个律师,律师费可能也比较多,其实再加个500万,案子就解决了,大意如此。
理由七,邹城市公安检察院抢管辖。
第八点,也是韩国明自己说出了心里话,当时和辩护人在邹城市服务中心办公室见面时,韩国明明确说到,“我根本不想管这个案子,你要是能把我回避掉,我请你吃饭”。因此,辩护人表示,希望邹城市检察院检察长能尊重韩检的意愿,毕竟本案确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要让韩检陷入无谓的法律关系和心理纠结中。
四、辩护人:我根本就没申请回避,我只是建议检察官自行回避
在徐昕教授说完对韩国明的回避理由后,很神奇的一幕出现了,坐在最前面的检察官就像是变魔术一样拿出了一份《驳回申请决定书》,字正腔圆的说,针对辩护人申请韩国明回避的第五个理由(韩国明曾经与被害人的副总即证人私下接触的问题),我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上述理由,并明确韩国明确实曾与被害人的副总李庆华私下见面,只是未违反规定。
既然是正常见面,韩国明检察官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对此撒谎隐瞒呢?
更加离谱的是,针对这一份“飞来的”的通知书,在下午向辩护人当庭送达后,徐昕老师发现该文书竟然是两天前做出的,落款日期是7月12日。原来检察官想当然得以为“预判了我们的预判”。
其实,在上午检察官在发表这个意见时应当同时送达给辩护人的。辩护人是给了他们一个修改文书的机会,让他们发现存在的问题,至少赶紧把时间修改过来,不至于庭审时被律师当庭指出错误很丢人。
检察官说针对二个月前的庭前会议上申请回避作出的,但问题是,辩护人庭前会议并没有申请过韩国明的回避,而只是建议他自行回避,暴露出检察官工作的严重失误,家属怀疑梁玉志检察长的印章被人乱盖。
至此,本案庭审的第一天,先不说实体内容,就已经出现了诸多重大程序违法。本案无罪的冰山一角,已然被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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