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务发票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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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二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 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我局根据发票协查函以及确认虚开证明对你单位取得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检查,发票取得情况及证据:接到协查后,我局根据要求对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所列41份广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对你单位有关涉税账册凭证进行检查取证。你单位已入账接收发票30份,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25001758-25001781、25001793-25001798,入账金额2900000.00元,计入“工程施工-分包成本”科目,科目摘要为“分包工程-广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应科目为:应付账款。
2017年12月31日,财务核算将“工程施工-分包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税前列支成本,见取证资料一 。
你单位自称未收到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25001782-25001792的11份发票,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声明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见取证资料一。
经查阅你单位2017年01月-2018年05月账册凭证,未发现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25001782-25001792的11份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资金流情况及证据:接受虚开发票涉及资金在应付账款核算,到检查之日未予以支付。
上述发票涉及货物流情况及证据:该协查发票的货物名称为工程服务,你单位未能提供劳务合同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劳务发生的真实性。
调增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2900000.00元,追缴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2900000.00*25%=72500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8762986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3625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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